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章第八、十、十一条: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的,可以任职讲师。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任职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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