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会计师《经济法》P 270页中第三点第三个自然段做如下陈述: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做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请教下各位:
如果在和解终止被法院裁定终止前,某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比例大大超过其他债权人,而且也超过破产清算后其他债权人所受的清偿比例,该债权人是否终止和解协议后仍不退还超过其他债权人清偿比例的部分?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