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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5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348页表述:

债务承担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外,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请问这是什么意思?保证关系在主债务人发生转移的时候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吗?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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