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银行间实际业务联系的系统性风险传染主要有两个渠道,即:银行间市场和支付系统渠道,每个传染渠道对应着不同的系统性风险测度方。
 
将以上方法运用于我国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测算时,主要困难在于数据的收集和方法技术障碍。鉴于我国银行大部分未上市,资产总额的波动序列无法通过数学方法定义,且我国银行业数据积蓄时间较短,各种模拟法难以实现。目前,我国银行间相互联系的数据只有同业拆借数据可用,而矩阵法所用数据比较容易获得且对数据要求最低,并将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与银行间的实际交易相联系,避免了只考虑银行数据而未对银行间业务进行考察所带来的分析上的失误。同时,该模型还可以考察现有银行系统的系统性风险潜在传染程度,这将有利于ZF等外部力量对系统性危机进行监管,调整银行间信贷结构,阻止诱导因素的发生,以避免系统性危机的爆发。因此,通过矩阵法测度我国银行间市场数据来分析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是可行的。
 
二、银行间市场双边传染风险测度的主要结论及其系统性风险分析
 
在不考虑金融安全网的情况下,银行间市场渠道传染的银行危机的波及程度主要取决于诱导因素的种类、损失率的变化及银行间的相互联系。本文对传染过程分析的主要结论如下:
 
1、银行间市场交易总量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导致只有两家银行单独作为诱导因素能造成银行间传染,其传染程度受损失率的变化影响较大。在多银行构成诱导因素组的传染中,其程度取决于诱导因素组的银行构成,中国银行是决定传染程度的关键。
 
2、同业拆借市场的流动性结构是以中国银行为中心的网状结构,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为次中心。其他银行间也存在相互联系,但规模远小于中国银行的联系,不决定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流动性结构。
 
3、银行同时破产会降低系统性危机发生的门槛,提高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如果银行系统受到宏观经济层面波动或者汇率制度变动等制度性因素的变迁的冲击,可能造成一系列银行同时倒闭。此时,需要在每一个传染轮次累加各个不同银行倒闭对整个银行体系的损失,系统性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就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增加幅度取决于同时倒闭的银行类型和损失率的大小。
 
4、损失率的大小是决定传染是否发生及危害程度的一个重要变量。一般而言,随着损失率的
增加,倒闭银行的净增加数目和损失资产的比例先加速增加,然后渐渐减速增加;损失率的变化还会带来传染轮次的“波动式”变化。
 
银行间渠道的传染是否会造成整个银行体系的崩溃取决于中国银行的倒闭状况。就目前的银行资产状况和同业市场结构而言,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倒闭,通过银行间市场传染渠道引发的损失难以造成其他银行的破产。中国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倒闭不会带来传染效应,中国建设银行的倒闭仅在损失率大于77 %时,风险才会发生传递;损失率在95 %以下时,所引发的银行倒闭数目小于3 个;在损失率接近1 时才会引发大规模的银行倒闭,故其引起系统性银行危机的可能性较小。银行体系内的其他银行倒闭均难以通过银行间业务渠道诱发中国银行倒闭,说明中国银行拥有优良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在传染效应分析中,包含中国银行的诱导因素往往能造成较大规模的传染,如果损失率过大会造成整个银行体系的崩溃。在多银行作为诱导因素的传染效应中,中国银行未加入时引起传染效应仅限于影响兴业银行倒闭,不可能诱发系统性的银行危机。因此,决定中国会不会发生系统性的银行危机主要看中国银行是否倒闭。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本文使用的原始数据为2003年银行截面数据,而2003年至今,我国银行体系正处于一个变革期,银行的资产状况正在好转,银行间市场的相互持有头寸变化较大,导致本文的结论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第二,我们的结论仅限于由银行间市场传染引发的系统性危机。从2003年的截面上看,只要保证中国银行不受到或者受到较小的冲击,银行间拆借市场所引发的传染就不是我国的银行危机传染的主要渠道。但并不意味着维持中国银行不倒闭就可以杜绝银行危机的发生,由支付系统引发的传染和由于信息引发的传染,仍然可以导致系统性的银行危机;第三,上述分析剔除了银行谨慎监管和金融安全网的因素,这两个因素会对传染有较好的防范作用。
 
如果纳入金融安全网,银行的谨慎监管在下述的几个方面限制了传染的危害:第一,银行监管使银行的经营更加谨慎,表现为第一轮传染导致银行破产的数量将减少;第二,如果有银行倒闭,监管者将快速做出反应,确保在损失进一步发生之前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使损失率保持在较低水平;第三,银行监管会减少银行和债权人之间的双边风险暴露,这一点也会降低传染的可能性。所以,加入金融安全网以后传染的危害自然就大大降低了。事实上,我国银行系统从来没有因为一些银行的倒闭而陷入困境,这样可以看成是银行监管和金融安全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