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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5

毛刚强 夏单坤 姚志伦

一,背景说明及乡村发展行动研究的缘起

基于中国的三农问题,两年多以前,我们这一群关注农村发展的民间人士开始讨论,希望从民间的角度为中国农村发展作点事情:一方面协助具体的乡村解决他们面临的具体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反思的基础上、从行动的过程中对相关理论进行检验,并希望从中提练出乡村发展民间行动的逻辑,并将之同民间组织发展的中国道路、中国民间、社会回应自己福祉目标的行动能力提升结合起来。从一年前开始到现在,这群年轻人纷纷辞掉了自己原有的工作,或者以在校研究生的身份兼职,已组建成了一支有着近十人的核心团队,挂靠贵州大学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成立了乡村善治研究中心,并具体开始了以村庄组织化为手段(同时也是目标)的乡村发展行动研究。

乡村善治研究中心成立之初,就对政府、学界及民间乡村发展的实验进行过深入的反思、也对参与式乡村工作在中国的现状进行过深入的检讨,在检讨与反思的基础上,将“平等、尊重、理解”作为最根本的团队价值观,并将之贯穿到自己所有的工作中,村庄组织化、发展多元化成为团队的工作目标。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我们开发了乡村发展行动研究的初步框架,并希望对相关问题进行一些澄清。当然,具体内容还在不断吸取他人意见,在不断总结与反思的过程中进行调整与完善,我们也期待得到建议和批评。

乡村发展行动研究是基于解决乡村具体问题、从而提练方法的一种机制形成研究。它本身不是试验与实验,虽然很容易被理解为乡村发展试验与实验,但我们坚决防止我们工作的实验和试验倾向。作为一项针对贫困、弱势群体开展的工作,乡治中心认为,我们是没有权利、也没有资格将贫困弱势群体作为试验、实验对象的;作为一项我们同农民共同参与的行动一定会对乡村有所改变,我们清楚这样的改变是不可逆、并且我们基本上是不可能完全同乡村一起来承担改变可能产生的不良好后果的,所以,对于我们而言,行动研究所在的乡村不是我们的工作、研究的对象,而是我们工作的服务主体;我们和工作的乡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作的关系,我们应该以支持者的方式进入乡村、并通过谈判与协商、提议与建议的方式来开展工作。我们理解这是一种共同成长、并尽可能共同承担的乡村发展过程。

二,参与式与赋权的反思

参与式乡村工作方法作为民间行动最重要的方法论与理念支撑,及其在中国乡村发展工作中基础工具的价值,目前在还没有被充分的认识到。在中国乡村发展领域,虽然参与式工作方法已经被各NGO及政府多边及双边项目广泛的运用,但在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视野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并且还在不断的受到批评与质疑,主要原因是:1,参与式被认为成本很高;2,参与式工作方法被认为是资源支持方的要求,是西方的东西;3,他们普遍的判断是:中国农民的参与(民主)意识不足,参与往往形式化。

不容否认,参与式本身运作的形式确实有民主推动的成份的,但作为发展工具与手段的参与式工作方法在中国乡村发展工作中的推进,我们认为,民主并非是、也不会成为我们乡村发展行动研究的目的,参与式的工具性价值的根本是其“赋权”价值。乡村发展赋权工作的逻辑我们是这样理解的:

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对人的普遍尊重和人的基本权利普遍实现的基础之上的=》乡村发展是弱势人群的发展=》弱势人群之所以成为弱势,除了自身的原因(如残障人士的身体功能的缺陷),很大程度上缘于结构性因素,包括制度安排(如三农问题的形成,社会性别的不平等)和社会机制的原因=》因为结构性因素导致的弱势群体弱势现状的表现为弱势群体的行动能力不足,缺乏满足实现自己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如可持续生计、享受基本医疗、基础教育、社会生活的有效参与等)的能力,而弱势群体的社会表现则为孤立、离散、无集体行动等=》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是要解决社会的公平与平等(不是平均与民粹主义)问题,在此基本原则上寻求弱势群体的可持续发展的解决之道,是有“正义”与“公义”价值的社会承担的具体行动实现=》弱势群体的发展是以权利实现为基础的(正义与公平的评价的根本指标在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程度),以新农村建设为例:生产发展解决的是可持续生计的问题,生活宽裕针对的是经济自由的问题,乡风文明要解决村庄生活价值的问题,村容整洁针对的是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的问题,管理民主则是解决公共事务村民有效、有序参与的问题。而实现的根本保证则是以农民为主体,以村庄为主体=》要以农民为主体,推动农民的权利实现并有持续发展的可能,农民和乡村自身发展能力的提高则是关键,随着农民和乡村自身发展能力的提高,其满足/实现自身权利要求的保障也就越来越大,并具有可持续性=》赋权工作事实上就是一个“充能”或者说是能力建设的过程,乡村发展工作事实上就是赋权的工作=》参与式强调平等、尊重、以村庄/农民为主体,强调在工作中需要并在具体工作层面推进农民的有效参与,事实上就是赋权的重要工作内容。

但是,目前在中国的发展领域和研究领域,对赋权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偏差。一些人认为赋权是“赋予权利”,另一些人理解“赋权”是“给予权力”,我们认为,这都是对赋权的极大误读,也因此使得中国的弱势群体的赋权工作推进遇到了很大的质疑并被打上标签。 我们曾就此专门撰文进行过讨论:在国家层面上,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的“权利”只能是法律规定,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赋予权利”给其他人;而“给予权力”的本质是“授权”,但具体到操作层面,可“授”的“权力”与贫困弱势人群的整体发展目标难有直接的关联。上述理解的偏差,反映到具体的发展工作中,很容易就将农民集体行动和权力部门谈判作为指标和发展工作的“成就”,从而产生和民间行动背道而驰的结果;在社区组织化推动方面,赋权农民则易被理解为“授权”社区组织,从而背离发展工作的基本价值和目标要求。

参与式农村工作方法在中国的推行,其推动者主要来自于国际合作项目和国际性民间组织在中国的活动。以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基本上所有的国际合作项目都要求中方合作伙伴用参与式的方法运作项目,这些项目的申请与执行者有政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但从具体实施及运作的情况来看,参与式往往只是被理解为一种要求,甚至是此类项目运作的一种惯例,大多只是从形式上体现了村民的参加而非积极参与。笔者因为工作关系接触过一些从事“发展”工作的人士,谈到国际多/双边合作及民间合作项目的参与式,很多人都理解为是一种“要求”。作为要求的参与式,在操作上极容易流于形式化。“参与”沦为“要求”的危险就是最终将“参加”作为指标,“强制参与”、“诱导参与”最终沦为“形式参与”,这是我们理解参与式遭遇一些诟病的由来。而外来者携带资源进入社区,同时因为“权力”、“专家(知识与技能)”的原因,与社区之间形成了“裹胁与迎合”的权力结构可能关系,很大可能用“参与”,利益诱惑的手段改变了村庄,却不能与村庄共同承担改变的后果与责任,这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参与式与赋权之间的关联,因为“形式参与”的原因而被完全消解。当然,也有走得过火的“参与式”,将之理解为推动农民“民主意识”的工具,这同样有一种危险,即忽略了发展主体的直接需求,参与式被工具化。当然,我们也看到,也有很多作得到位的参与式发展工作,但这不在我们的评价范围之内。

在这些反思的基础上,我们知道,我们未来的工作将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1, 参与式/赋权工作方法的推进,我们究竟应该价值先行还是应该以回应需求为前提?

2, 我们的工作目标与村庄自己的发展目标将如何整合?在整合的过程中,村庄的意愿、村庄的文化与社会基础如果与我们的工作冲突我们如何处理?处理不同意见时村庄的角色如何?作为整体的村庄与具体村民个体间有利益表达不一致时我们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角色?

3, 我们的权力来源的问题即我们到具体村庄从事发展工作的合法性与认受性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在这里寻求改变?为什么是我们来和大家一起寻求这样的改变?我们凭什么在这些村庄作这样的改变?

4, 村庄为什么要接受我们来作所谓的发展工作?仅仅是因为资源的原因吗?或者是我们本身的符号资本?如果因为这些,我们与乡村的可能权力关系又将是什么?这种权力结构对我们要达致的目标具体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上述这些问题,不仅是我们所要面对的,也是我们对学者“试验”与“实验”,政府“试点”工作要提出疑问的。

三, 什么是我们理解的乡村发展行动研究

乡村发展行动研究,我们界定为乡村可持续发展机制生成的研究。而任何研究本身,都有其目标、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有研究过程与方法。我们自己提出的问题事实上在我们将要从事的工作中是不能完全给予回应的,但我们会尽量通过工作调整来解决,并在行动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反思、保持一种警惕的态度来审视自己的工作。

所以,我们认为:

1,乡村发展行动研究针对首先是社区面临的具体问题,而社区具体问题和社会层面的问题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即社区问题反映的是社会问题,行动研究的对象是问题而非社区本身;

2,乡村发展行动研究是通过和社区讨论、形成共识的方式协同进行、共同改善社区现实的一种实践行动;

3,乡村发展行动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希望通过微观层面的机制生成研究从而回应宏观和中观层面可能的政策改善、惯例、实践与机制的改善,作为一项以共同行动为手段的研究,社区问题回应是优先的;

4,乡村发展行动研究的结果是外来者与村民共同改变了乡村社区的现状,行动研究的过程基本上是不可逆的;行动研究者本身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如何与社区一起承担相应的后果;

5,作为机制生成研究的乡村发展行动研究的全过程,包含社区行动与社会、政策倡导、移植与推广等几个环节,作为乡村社区为本的行动研究,倡导、移值、推广的内容不是具体的社区发展的模式,而是通过不断反思调整后形成的外来者与社区的关系,作为资源、信息提供者的资助方与乡村的协作行动机制等,总而言之,是一种方法与工作机制的倡导,是基于政策和惯例的倡导,而非具体模式的倡导;虽然行动研究是在微观的乡村社区展开,但中观、宏观层面的政策与机制的问题研究则是微观层面行动的前提,事实上是三位一体的研究;

6,乡村发展行动研究的研究者同时也是倡导机制的践行者,是具体乡村社区发展的参与者,其和村民的关系是共同推进社区发展的关系,研究者本身的活动与角色扮演是行动研究中最需要关注的内容之一,所以,研究者的行动本身具有工具性价值。在具体行动研究中需要与乡村社区建立起负责任的伙伴关系,包括如下:

1),研究者不是介入者的身份,而是共同参与到乡村社区发展的过程中;

2),乡村社区和村民不是研究对象,更不是研究工具,社区村民和外来者共同构成行动主体和发展主体;

3),研究的结果是共同改变了社区的现状,行动者要能负担相应责任,要在不断的检讨中开展工作;

4),社区发展自发机制生成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修正和讨论的过程,研究活动结束后乡村社区发展要有可持续性;

5),研究者的经验与乡村的经验是对等的,两者之间存在着交流与碰撞;外来者唯一可坚持的是法律和国策的根本要求;

6),相关资源的分配与使用权应该一开始就明确社区的主体及主导地位,外来者作为项目的参与者只有意见表达的权利而无项目、资源控制的权力。

7),乡村发展行动作为研究的全过程是村庄共同参与监测、不断反馈与回应,同时也是外来者不断进行反思的过程。

四, 乡村发展行动研究的乡村主位视角

乡村发展行动研究,虽然是机制生成研究,其最终倡导指向是政策和机制,但在具体的乡村社区开展工作,作为外来者,我们要强调乡村/社区主位视角。我们并不认为,简单的所谓站在乡村的角度看问题就能作到社区为本:我们有自己的经验及知识系统,并有很强的改变/改善社区现状的愿望,这就使得站在“乡村的角度看问题”实质上还会是“我们”在看我们关注的问题,只不过看问题的时候多些理解乡村的感受而已,最终的结果还是要依据“我们”的愿望来改变乡村,而这样的风险是很大的,因为我们不能作为可能后果的主要承担者。而更根本的原因是,作为行动研究和具体乡村发展结合在一起的乡村发展行动研究,我们期望的是共同行动改变村庄,而村庄是村民的村庄,行动研究首先必须要建立在以村民为主体的乡村发展行动之上,所以需要从乡村主位视角的角度来推进。

我们对乡村发展行动研究乡村主位视角的理解:

1, 作为一项研究,我们不应该只是强调站在乡村的角度看问题,而是要主动理解乡村社区的历史、文化与传统,尽量从身份和行动上溶入社区,并需要抛开已有的成见和理论框架、不作理论假设和具体的制度预设,要在乡村社区的语境和传统背景下讨论问题,共同寻找解决社区问题、推进社区发展的有效路径;

2, 在具体行动过程中,外来者是参与具体发展行动的一员,不是乡村发展行动过程的观测者与记录者,更不是村民活动的研究者,而是村庄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和相关机制生成的推进者;

3, 外来者参与乡村发展过程,其角色与行动本身具有工具性意义,外来者不仅需要在理解并进入乡村文化与语境的基础上对乡村问题进行积极的思考,还要对自己的行动与角色扮演也有清楚的认识,将之作为研究的对象与内容,以增进自己的反思能力;

4, 乡村发展行动研究的乡村主位视角,还需要理解并协助处理好作为整体的村庄与组成村庄的村民个体的关系、村庄整体的文化、经验传承与村民个体体验及价值判断的冲突与妥协,在推进社区/共同体建立的时候积极回应村民的个体需求;

5, 乡村发展行动研究是以村庄、村民为主体的共同行动而不是试验,以是讨论并达成共识的方式来共同推进具体社区的发展的过程,乡土知识不是作为工具,而是作为具体的方法与经验整合到具体行动过程中。

6, 具体乡村发展行动研究的过程,是外来协助、支持者与村庄共同寻求变化空间并达至改善目标的过程,作为参与、融入社区行动的研究者,需要与村庄:共同应对变化,并与村庄保持对外的行动一致性;

7, 行动研究的经验总结与倡导,需要明确社区经验与外来者的经验之间的关系,村庄行动的最终产出是基于文化、传统、乡土知识等内容的具体乡村发展模式,而外来者的行动经验则以村庄经验为基础,不断的通过行动反思后形成的与村庄的关系,及关系运作过程中的角色扮演的记录与反思。

五,具体研究进程:

1,价值观与伦理前提:虽然乡村发展行动研究要求外来者不作理论预设,并需要抛开成见与经验,但是外来者需要具有价值底线的平等、公平、效率等方面基本价值与伦理要求。我们要清楚我们改变的是什么。从社区层面来看,村民的态度、村庄组织机制与组织方式、村庄内部的权力结构等是可能改变的内容,而对于乡村社区基于自己独特的环境与资源而发展出来的生产与生活关系、基于村庄文化与传统建构的伦理关系等的改变,则需要保持审慎的态度;从政策层面、社会机制和意识形态层面来看,一定不能给村庄带来负面的影响。

2,理论与知识准备: 我们的理论准备包括对参与式与赋权、文化反思、生活价值、公共空间、可持续发展、自由与裹胁、协作与市场理论与概念的清晰了解和深度把握,并且需要避免道德倾向;同时,我们需要有人类学、发展学、政治学等方面的足够的知识储备。

3,调查与讨论:有了足够的理论与知识准备后的外来者,需要对乡村有一个全面的调查,特别是对基于历史与文化的具体乡村内部的权力结构有深度的把握。外来者在整个过程中,是协助社区发现各种问题,协助社区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外来者在尊重、理解社区文化、现实的基础上需要强调对弱势人群的关注;通过理解村庄再进入村庄,和村民一起建构共同的需求。在这样的基础上,对于理解村庄社区曾经是什么、有过什么,现在是什么、有什么、及村庄对未来的期望等方面的内容就显得十分重要。

4,共同参与社区发展项目的确立与具体项目的运作,作为参与的一员,外来者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协助者与支持者而不是有条件要求的资助者。

5,过程监测与控制:外来者个人感受记录是进行行动研究监测的重要依据。但整个发展过程的监测与控制主要是通过社区自己进行,当然不排除与村庄社区达到共识后进行协同控制,但监测指标的确定是在乡土知识表达的语境中,项目的控制机制则是建立在地方性知识的话语基础之上,是村民可以理解并能清楚表达出来的东西。

6,反思、评估、反馈与调整:所有的过程都是与村庄社区共同进行的,反思主题和评估指标也是共同制定的,研究者对于调整方案只有建议的权利。

7,总结及文字成果的发表:是一个共同总结的过程,社区感受与个人感受一样重要;但需要尊重当事人隐私,发表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8,倡导与推广:行动研究的倡导与推广要推动社区/弱势群体的参与,但所有的参与都需要事前的充分沟通与风险评估,社区的参与要考虑社区工具化的危险,其参与收益与参与成本都需要进行充分的计算。

六,行动研究评估的指标

1, 乡村发展行动研究评估最重要的指标应该包含两部分内容:即乡村社区发展指标及行动研究项目指标,具体内容为:社区生计改善的需求与指标、生活价值提升的需求与指标,组织化指标,赋权(能力建设)指标,可持续性指标。

2, 要着重考虑的问题:生活价值与社区的认同感的关联;组织化与赋权中的参与性指标的指向,参与性作为指标须指向社区发展与行动研究两者共同的目标;社区关系改善指标考虑内部关系改善及与外来者的权力结构可能关系的建立;社区发展与行动研究的可持续性,着重考察其正负两方面的影响。

3, 地方性知识、乡村传统话语语境是社区指标设立与表述的基础。对于行动研究指标,可量度性与社区可接受性则是重要考虑因子。

4, 指标体系的建立,须是乡村社区,行动研究单位,相关利益群体共同参与完成的,其监测与评估亦是各方利益群体全过程参与的过程,即所谓参与式监测评估(PME)。参与式监测评估是乡村发展行动研究中农村、社区主体性推进工作反思的最重要基础,过程本身也是赋权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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