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说,80年代的企业学农业那要搞承包,搞不走,为什么呢,他说最初主要是机器折旧和损坏不好算,这相当于什么呢,企业自己不拥用固定设备的产权,是租国家的。如果你去租房子,房东更让你签一个合同,不能养猫,弄脏墙面要赔多少钱。对企业租赁设备来讲,这个契约尤其复杂,国家如何知道设备的损坏情况呢,换了便宜零件也是查不出来的,这个成本太高。后来私有企业发展,私有企业可以随便解雇员工,国有企业不行,再怎么用承包来激励,背负从养老金到学校的社会职能,也是竞争不赢私有企业的。这不是承包无效率,是劳资关系无效率。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代理---委托都是一对一的,那么承包是好办法,但是如果代理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而且每个人的具体贡献难以度量,这就不好用承包制了。因为不管固定分成还是比例分成,激励效果都甚微,为什么呢,答案还是老问题,搭便车。所以这时候就只好把固定的一端给工人,这就是发工资了。所以发工资不是新东西,就固定分成,只是固定一端给代理者,而不是像承包制那样相反。
聂老师说“假定信息对称,代理人风险规避,那么最优激励契约要求给予代理人固定工资。”这个我是不赞成的,工资这种制度安排的正解是由于有搭便车,激励措施失效,既然如此,不如给固定钱。如果团队中每个人的产出度量了,那么就可用激励手段-----分成,像销售这种工作,产出是可度量的,就会搞“提成”。像一般工人,比如一个车间,整个车间的产出是可度量的,但单个工人的贡献难以度量,以工人为单位激励工人是不可能的,因为假如按cx来分成,c是比例,这个x是多少都不知道,怎么分呢;假如激励以工厂为单位,x是知道的,但分成制仍不可行,因为车间工人会搭便车。怎么办,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