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经济史与经济思想史
4161 3
2007-09-07
长期以来,中国国防工业的运行处于政府严格管制之下,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对国防工业进行严格管理。中国国防工业的市场化改革尽管起步于改革开放,但改革进程却滞后于其它产业。

1.军品供求的军事订货制度改革

国防工业的市场化改革集中体现在军品供求关系的演变上。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确立,我国武器装备等军用产品的供给与需求是一种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关系,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制定,生产要素由国家统一分配,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给军事部门使用。在指令性计划调拨关系下,不承认军品的商品性质,市场机制在军品供求之间不发生任何调节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后,市场取向的改革朝着各个领域不断拓展和深化。与此相适应,军品的供求关系就不可能继续维持一种指令性计划调拨关系,而必须代之以一种订货关系。1984年11月,邓小平在军委座谈会上指出:“我讲了好几年了,改成订货关系。将来恐怕必须是这个样子了。因为责任制一搞,你不搞成订货关系,怎么行呢?”[1]军品供求关系改成订货关系后,军品和民品一样都属于商品性质,军品需求部门所需的军品,一般不由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定的军工科研生产部门供应,而是由军品需求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军事战略和确定的军费规模来确定。具体地讲,就是军品需求部门先制定具体的军品需求计划报国家有关部门审议批准,待军品需求计划批准后再由军事订货部门向军品科研生产部门招标订货,由通过竞争而获得军品订货任务的科研生产单位进行军品的科研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就不再采取无偿的方式将军品提供给军事部门使用,而是根据军品供求双方确定的军品订货价格进行商品交换。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军队可以向这些工业部门提供武器生产项目和要求,把科研经费交给他们,由他们研制。研制出新产品,合乎要求的军队就订货。军队和这些部、公司就是订货关系。……这样,以民为主,还是以军为主,就不存在了,只存在订货关系。”[2]

在军队与军品供给部门之间确立了订货关系后,军队与科研生产单位的指令性计划的强制性约束需求就逐步让位于合同的法律保障。在以指令性计划为手段的军品供应体制下,为了保障军事部门的军品需求,主要是采取指令性计划的强制性约束需求来实现的。即由国家有关部门为军品供给部门制订具体和详细的军品科研与生产计划,并把军品科研生产计划具体落实到不同的科研生产单位。无论哪个科研生产单位,一旦接受军品科研生产计划任务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为了确保军品科研生产指令性计划的实现,并更好地满足军事部门对军品的需求,国家一般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方式来进行约束。确立军队与军品供给部门的订货关系后,在保障军事部门对军品的需求方面,一般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进行约束,而主要是通过军品需求部门同供给部门签订订货合同,借助法律形式来保障军事部门对军品的需求。也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所有各部看来都应该实行合同制。……订立合同,要有数量,要有质量,要有进度,要有价格,……合同就是法律,有法可依啊!不执行或执行得不好,就要赔偿。”[3]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军品供需部门之间的订货关系,并提出了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的发展方向。《国防法》明确指出:“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为了保障国家军事订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还进一步按照“供需分离”的原则,对武器装备供需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改革。1998年3月10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消1982年5月10日成立的国防科工委,组建新的国防科工委,成为国务院的职能管理部门之一,对国防科技工业进行行业管理。同时,以原国防科工委和总参谋部装备部为主体,组建隶属于中央军委领导的总装备部,作为武器装备订货管理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规定,总装备部业务归口的武器装备使用部门,与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的军工科研承制单位,是装备订货和组织生产的关系,是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为建立协调、有序、规范、高效的装备采购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装备采购工作,2002年10月中央军委颁布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这是我军装备管理体制调整后,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我军武器装备采购工作的第一部基本法规。2003年12月,总装备部下发《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和《同类型装备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构成了装备采购新的法规体系。

以军事订货为主要内容的军品供求关系的市场化改革,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军品的供给与需求之中,不仅有助于军品科研生产部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有助于装备采购效率的提高。邓小平指出,把军品指令性计划供应关系改成订货关系,最大的好处是这些设备、技术人才综合利用起来,效益不止成倍增加。通过军事订货关系的不断规范,特别是《装备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军品科研生产效率和装备采购效率得到明显的提高。《装备采购条例》颁布后,军队装备通过招标竞标方式实施采购,减少了大量装备购置费,大大提高了装备采购效益。总装备部组织全军装备采购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要求,积极推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装备采购效益明显提高。如计算机网络设备实施集中采购,节约经费达24.9%。海军、空军、第二炮兵装备部门在装备采购中,组织多家单位配套研制,并对定购的装备实行竞争分配,有效地控制了装备的价格,节约经费数亿元。总装某部订购某型装备车辆时,实施邀请招标采购,节约采购经费1000多万元,采购周期缩短了1年。 [1]通过推行竞争性采购方式,不仅直接降低了装备采购价格,而且提高了装备质量,改善了售后服务。

2.科研生产单位的企业化改革

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在国防工业的市场化改革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军工科研生产单位虽然被称为军工企业,但它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当时的军工企业既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收益分配权。企业的生产要素分配、生产活动的组织和产品的调拨等都通过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来进行调节,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同时,由于中国军事工业基础薄弱、安全环境险恶,发展军事工业成为中国政府优先保障的产业,资金、原材料和人才等生产要素被优先安排给军事工业,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几乎毫无后顾之忧,成为计划经济的“宠儿”。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军队规模和军品需求规模开始大幅度压缩,经济资源也被优先用于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军工部门从此失去了往日的“光环”,不少科研生产单位甚至陷入难以维持生存的困境。为了同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取向改革相适应,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开始走上企业化的改革道路,逐步确立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地位。

从体制和机制上对军工科研生产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首先表现为六大军工总公司的相继建立。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定》,撤消第六机械工业部,成立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88年4月9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消核工业部,成立核工业总公司,由能源部归口管理。5月,国务院总理办公会决定,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原兵器工业部撤消),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1990年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对内称为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1991年,决定组建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1993年6月国务院决定撤消航空航天工业部,组建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至此,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六大军工总公司相继建立起来了,标志着中国国防工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迈出重要的一步。

然而,六大军工总公司的建立没有完全实现科研生产单位的企业化转制,它们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而是一种行政性军工总公司,承担着各自行业的政府管理职能。其中绝大多数军工总公司就是在撤消政府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甚至有些军工总公司直接承担着被撤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呈现出一种“半行政、半市场化”的体制特征,“政企不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尽管如此,军工总公司的行政职能和过去政府职能部门相比毕竟要少得多,它朝企业化方向推进了一大步。国防工业的运行效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在这个时期,军工部门开发了大量的轻工和家用电器等民用产品,繁荣了国内市场;完成了一批国家重点项目、重大设备的研制和技术攻关任务;加速了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在国民经济建设的许多领域内发挥了积极作用,还部分弥补了军品生产大幅度下降和科研生产能力大量闲置所造成的亏损,为和平时期动态储备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稳定和锻炼国防科技队伍,积累发展资金,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为了把军工科研生产部门真正转变为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竞争主体,更好地适应国防建设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9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基础上,按照国家确定的“分工协作、发挥优势、各有侧重、有序竞争”的原则,对各军工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调整、重组,分别“一分为二”改组组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1年9月6日,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02年3月1日又将信息产业部原军工研究院所组成中国电子集团公司。上述11个军工集团公司作为国家特大型国有企业,由中央管理,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和相应责任,对军队使用部门提出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负责抓总,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

军工集团公司的组建,是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朝着企业化方向迈开了实质性的一步。主要表现在:一是从体制上解决“政企不分”问题。通过对军工总公司的改组,将军工总公司的承担的有关政府职能统归国防科工委,改组后国防科工委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各军工集团公司也不再承担政府职能。二是确立了军工集团公司的现代企业地位。各军工总公司改组为若干企业集团后,作为国家授权的资产经营主体与所属企业建立母子公司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企业集团。与此相适应,传统的行政上下级管理模式和隶属关系将逐步地被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和资本联结纽带关系所代替;相应的职能也将由行政性管理为主逐步过渡为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有关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并向国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监督和管理,以使其效益最大化。通过机制转换,改变“等、靠、要”观念,使集团公司真正以效益为中心,并按照市场导向进行开发经营,逐步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三是新组建的集团公司拥有更多的军品经营自主权。在国防科工委行业管理范围内,经过国防科工委对合同和生产单位的资格审查并落实保障条件后,可由集团公司或由集团公司与军方商定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与军方签订供货合同,由集团公司来组织完成依据合同编制下达的军工科研生产计划。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企业化改革,不仅有助于引入竞争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更充分发挥,而且有助于增强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从而使其能够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和主动作用。

3.国防工业的对外开放

国防工业的对外开放是国防工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防工业的对外开放主要限于苏联和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而且主要以产品和技术的引进为主。20世纪60年代,由于中苏关系的破裂,中国的国防工业逼迫走上一条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发展道路,国防工业对外开放的大门几乎处于被关闭状态。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积极利用有利的国际和国内环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扩大国防工业的对外开放。

为了推进国防工业的对外开放,中国政府相继组建了一批以军品外贸业务为主的军工企业和管理机构。1980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先后批准国防工办、国防科委和二、三、四、五、六、七、八机部分别成立了中国新时代公司、中国燕山科学技术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国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船舶工业公司、中国长城工业公司、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国防工业部门开展进出口工作若干暂行规定》,开展对外贸易。解放军国防科工委成立后,新时代公司和中国燕山科学技术公司合并,仍称新时代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军品出口的管理,扩大军品外贸,1989年9月26日,成立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军委办公厅。1998年组建新的国防科工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共中央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品贸易领导小组撤消,规定今后军工企事业单位和军队的武器装备出口分别由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根据实际需要发放出口许可证。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外交部建立军品贸易联席会议制度,由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修订军品贸易管理条例。1999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新时代公司由总装备部移交国务院,成为中央直属的重要骨干企业。同年10月,组建以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为核心,以12家全资、控股企业为紧密层,以19个省市、区的88家军工集团、公司、工厂为半紧密层的新时代集团。这些公司已同世界几十各国家、地区的政府和民间厂商进行军品贸易,签订了军贸合同。

为了扩大军工的对外开放,中国政府还抓住有利机会改善军工的对外开放环境,积极帮助军工企业开拓国际军工合作渠道,不断增加军工合作项目。1979年1月1日中美建交,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禁运全面取消。中国政府利用这一有利时机,于1980年7月与法国展开谈判,使哈尔滨飞机制造厂等获得了先用法国零部件组装然后自行制造50架海豚2直升机及其100台发动机的特许权,由此生产出了直9直升机。1983年11月,中国在美国对外技术出口与转让国P组升为V组[1],已经是美国的友好非盟国。美国把向中国出口的技术产品分为三类:绿色类是不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的技术,经过美国商务部批准后可以向中国出口;黄色类是军民两用技术,必须经过美国国防部逐项审查后才能向中国出口;红色类是美国认为高度敏感的战略性技术,属于对中国禁运的范围之内。1989年后,美国宣布中止与中国的政府间军售和商业性军售,暂停美中军事技术合作项目的进行,实际上把中国从V组打回了Z组。该年6月,美国以波音747型客机上装有三台军民两用的自动导航仪为借口,禁止波音公司向中国出口四架这样的客机。

1989年以来,中国军工的对外开放再度陷入低谷后,中国政府从逆境中创造军工对外开放的发展机会。1989年,由于美国禁止向中国出口核电站设备,中国被迫转向他国购买,法国向中国出口了80亿美元,俄罗斯向中国出口了40亿美元,加拿大向中国出口了30亿美元,结果像美国西屋公司属下的门罗维尔能源系统公司这样的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的核电站设备制造商遭到了严重损失。1991年美国国务卿贝克访问中国,以中国接受《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为交换条件,才同意恢复对中国的军民两用技术的出口。1992年5月“巴统”组织决定放宽对原苏东国家的技术产品和战略物资的出口限制,并与这些国家建立对话机制。在美国的坚持下,“巴统”组织将中国排除在对话机制之外。1996年,克林顿政府借口中国把一些美国机床用于军用飞机制造厂,而强行把它们拆走。1997年,美国又借口中国把一台高性能计算机交给军事学院使用,强行索回。为了促进中国军工贸易的国际化,中国政府积极利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会拓展对外军贸和合作渠道。1999年11月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签署后,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埃及国防部正式签署并立即生效了关于向埃及A01飞机制造厂出口K8E型飞机生产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约3.45亿美元,其中5600万美元为A01飞机制造厂的转包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积极加入国际军控协议,争取机会与国际军工贸易接轨。1990年9月,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严格控制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出口管理措施。从1992年起,中国参加了历次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同年2月,承诺遵守《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当时的准则和参数。1994年10月,中方重申这一承诺,承担了不出口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有效载荷的地对地导弹的义务。同年12月,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大会关于暂停出口杀伤人员地雷决议的协商。[1]

为了争取国际社会对中国军贸的理解,中国政府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军工外贸中的敏感技术和产品自我管控。1995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并根据该条例于1996年6月发布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关化学品进出口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指定专门的公司经营。1996年4月,中国政府郑重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所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并在1998年正式批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1997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并对与核有关的双用途物资的出口作出了严格规定。同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1998年6月10日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与核有关的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199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颁布,规定中国的武器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境内一切军品转让均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和经政府批准注册的公司对外经营,这些部门和公司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军品转让合同,需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重大武器的出口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2002年8月,中国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2002年10月中国政府又颁布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控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含出口控制清单)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国防工业的对外开放,不仅拓展了中国军工的发展空间和创造了更多的发展机会,而且进一步扩大了市场机制对国防工业调节作用的范围和程度。

本文已发表于《中国军转民》2005年第4期
--------------------------------------------------------------------------------
[1] 蒋宝琪、蒋一国、于连坤,《邓小平新时期国防经济思想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2] 中央军委办公厅,《邓小平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论述选编》,八一出版社,1993年版,第108—109页。
[3] 同上书,第108页。
[1] 刘建军、赵波,《我军装备采购改革初见成效》,《解放军报》,2005年1月20日。
[1] 美国商务部《出口管理法规》根据意识形态、经济制度、与美国的关系和科技实力等因素,把除加拿大以外的所有国家分为7个级别的组,限制最严格的是Z组,即全面禁运,以下依次是S组、Y组、W组、Q组、T组和V组,政策由Z—→V逐步放松。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被列入Y组。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将中国列入Z组。
[1] 参见叶卫平,《“入世”视野下的中国国防工业研究》,《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3期,第9—10页。
[2] 参见新华社发布的《2000年中国的国防》、《2002年中国的国防》、《2004年中国的国防》中有关国际军控与裁军内容。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7-9-8 20:01:00

国有化好管理一点

不过美国是私人公司办国防,需要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

不然的话,军火市场充满肮脏的铜臭味,政府的国防动员能力也会下降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7-12-30 16:30:00
好东西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8-2-1 20:50:00

国防工业发展的新思路


刘 宝


《经济纵横》 2007年第6

 

本文共分2:[1] [2]


  摘要:本文引入国防产业链的概念,分析国防产业链的组织结构、链接形态和规制模式,提出我国国防工业发展的新思路。
  关键词:产业链;国防工业;规制;思路
  
  一、国防产业链的特征
  
  国防产业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国防产业链的价值终点是为国防提供支持和保障,这与一般产业链的价值指向是民用商品有很大不同。从军事战略和国防安全的角度讲,要求产业链部分节点的生产技术、工艺方法和空间布局等必须对外保密,特别是武器装备的总装、直接影响武器性能的关键系统和专用配套零部件、特殊元器件等环节应对外严格保密,部分环节由国家直接掌控。第二,国防产业链是开放性、社会化的。部分节点的保密性要求并不影响国防产业链的整体开放性,武器装备的生产应纳入社会大协作的产业链中,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共同参与,根据各自的资源条件和核心能力分工协作。第三,国防产业链延伸长、涉及面广,呈金字塔状。国防产业链的辐射面很广,上游可延伸至基础原材料行业,中游主要包括钢铁、有色金属、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电子部件等行业和部门,经多层次的分包、转包环节,在下游进行系统集成和总装。产业链从上游至下游逐渐由宽变窄,上游参与企业数量最多,至中游逐渐减少,下游总承包企业一般只有几家。总承包企业完成最后的武器总装任务后,不需通过各级批发商等分销环节进行销售,而是由唯一的顾客——政府(军队)以国防采购的形式向其直接购买。
  
  二、国防产业链的组织结构、链接形态与规制模式
  
  国防产业链的核心要素包括产业链的组织结构、链接形态及政府的规制模式。组织结构指产业链中企业的分布状况及产业链不同层次的垄断与竞争程度;链接形态指为完成武器装备生产任务,产业链各节点开展分工协作的制度性安排;规制模式指政府对国防产业链各环节的正常运作干预与否、干预程度及干预内容的政策取向。
  ()国防产业链的组织结构。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防产业链逐渐呈现出一种寡头主导,大中小企业共生的组织结构。在产业链下游,世界军工企业的兼并浪潮愈演愈烈,企业组织规模和市场份额越来越大,企业数量逐渐减少,形成少数寡头垄断的格局。从1990年到2001年,美国大型军工企业通过兼并,使原有的32家减少至9家。其中,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控制了40%左右世界战斗机市场并几乎囊括美国所有军用卫星的生产和发射任务,波音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军用飞机、导弹和航天产品制造商之一。大型军工集团的建立,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充分发挥不同企业在人才、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优势,弥补各自的不足,形成11>2的合力效应;也能使企业集中各种资源,加大研发投资,促进技术创新;还可提高本国军品生产企业在国际军品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是有一定限度的,处于国防产业链下游的寡头军工集团不可能将产业链上游所有的生产环节实行完全的纵向一体化。因为这会极大增加企业内部的组织协调成本,不利于分工和专业化收益的实现,特别是在分工越来越细、武器装备技术水平和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的当代社会。因此,在国防产业链的中上游,还存在数量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他们通过市场竞争接揽产业链下游企业外包出来的生产任务。美国拥有军工企业约10000家,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美国国防工业协会近三分之二的成员也属于中小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承担武器装备的绝大部分零部件和原材料及部分武器系统的分系统和主要部件的生产任务,他们有很多大型企业不具备的优势。如,机动灵活、反应灵敏、能快速响应市场,且危机感强烈、富于进取。在充分发挥相对于大企业的差异化优势基础上,中小企业可在国防产业链的特定环节和领域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力。
  ()国防产业链的链接形态。采取何种方式将处于国防产业链各节点的大中小企业有效链接起来,这直接影响产业链整体效率和各链环个体效率的提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看,柔性化的战略联盟和虚拟企业应是现代国防产业链最适宜的链接形态。
  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最有效的组织间协调莫过于虚拟企业、战略联盟等柔性化组织手段,它们可突破固定的组织层次和内部命令系统,借助于现代计算机和网络工具,实现产业链中跨行业、地区甚至国界的企业间知识、技术和信息等资源的共享,从而发挥超常的竞争优势。从实践看,现代制造业正呈现三大趋势:第一,制造业由传统的标准化、大批量生产向多样化、柔性化生产转变。第二,随着生产的多样化和柔性化,产品在供应、生产和销售间广泛存在的互补性,要求传统上被分割的设计、供应、生产、销售和服务之间进行更多的协调。第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带来交易效率的提高,降低了对纵向一体化的需求。武器装备生产属于特殊制造业,其需求还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军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不确定性,和平时和战时波动非常大。因此,国防产业链应具有适时、快速调整能力,能最大限度地保持武器装备的供给弹性,以应对剧烈变化的市场需求。另外,为同时满足武器装备小批量生产和大幅度降低成本的要求,在产业链各层企业中应提倡采用敏捷制造、模块化等先进生产方式。这也要求国防产业链在链接形态上保持一定柔性,以实现产业链各层次、各模块化界面的动态对接。在国防产业链中,通过柔性化、虚拟化的战略联盟,构建分层竞争、跨层协作的企业间准市场网络组织,可有效地迎合现代制造业的发展趋势,并能很好地满足军品生产降低成本、快速反应和敏捷运作的要求。
  ()国防产业链的规制模式。国防产业链是以生产武器装备为目的的特殊产业链条,出于国防安全及经济因素方面的考虑,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其严格规制。主要规制方式包括反垄断规制、进入规制、价格规制、质量规制和保密性规制等。在国防产业链下游,面对企业重组形成少数寡头垄断市场的格局,是否应实施反垄断规制是政府规制国防产业链的重要政策选择之一。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是放宽反垄断法限制,鼓励军工企业重组,并对合并的企业提供一定数目的直接和间接补贴。美国在国防产业链下游的反垄断规制取向直接促成了洛克希德·马丁、波音、雷声、通用动力和诺思罗普·格鲁曼5家企业垄断市场的格局,增强了国防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要占世界航空工业市场的65%,大大增强了与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竞争的能力。

  在国防产业链上游,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放松或解除了企业的进入规制,并积极引导和鼓励掌握创新技术的中小型企业进入该领域,促进上游企业的竞争,拓宽本国国防工业的基础。为防止自由进入可能导致的秘密泄漏、技术扩散,很多国家都制定严格的国防科研生产信息保密制度。如,德国的《工业领域保密指南》、《安全审查法》,俄罗斯的《联邦保密法》等都对国防科研生产的保密工作做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军品质量也是政府对国防产业链的主要规制内容之一。质量规制主要针对的是武器装备最终产品,在产业链中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中间产品质量则由市场或准市场组织予以保证。在国防产业链的最后一个环节,政府还要实施价格规制。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国防采购中,成本加激励费(CPIF)规制、成本加奖励费(CPAF)规制、不变的固定价格(FFP)规制和固定价格激励(FPI)规制等激励性规制形式被广泛采用,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部分割断了采购价格与武器生产成本之间的直接联系,能促使产业链下游企业努力降低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成本。
  
  三、我国国防工业发展的新思路
  
  目前,我国的国防产业链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大型军工企业集团几乎囊括了产业链上、中、下游所有的军品生产任务,开放性、社会化协作程度低。军工企业集团集而不团,不能充分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及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产业链下游缺乏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军工企业,产业链中上游竞争程度弱。产业链各层次企业间主要以资本为联系纽带,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痕迹和行政管理的色彩,在技术和产品等方面的分工与协作程度不高。政府对国防产业链各环节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也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为解决这些问题,今后我国国防工业发展的思路应是:
  ()集中军口和民口优势资源,在国防产业链下游打造几个新的能创造军工核心能力和抢占国际制高点的跨行业大型军工企业集团。以形成战场导向型的国防工业基础为目标,以陆、海、空、天、信息战武器系统为龙头,打破军民界限、行业界限,破除部门观念,对现有的军工企业集团下属企业进行进一步重组,以市场手段积极吸纳部分民口高技术企业加盟军工集团。
  ()面向社会加大国防产业链的开放度。放松或解除产业链中上游企业的进入规制,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人产业链中上游非核心领域,尤其鼓励创新性强的民营中小企业的进入,并使其不仅充当配套、协作的跑龙套角色,而且能向产业链下游延伸,从零部件供应商的地位逐步向上升级。应在政策的基础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立法程序,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法律承诺的形式开放国防产业链中上游市场。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防产业链的文化障碍。
  ()构建寡头主导,大中小企业共生的企业间准市场网络组织。建立、健全贯通产业链各层次的信息网络,以武器装备生产任务及其专业化分工协作为纽带,采用战略联盟、虚拟企业等柔性化方式,突破企业的有形界限,弱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发挥和协调不同层次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国防产业链的整体效率水平。
  ()改革政府对国防产业链的规制模式。对极少数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重点军工产品,实行强进入规制;对常规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零部件实行弱进入规制;对一般军民通用品,放开进人规制,实现市场的完全可自由进人。还应根据国际军品生产技术、保密性及国家安全战略要求等变化,适时动态调整进入规制。同时,强化价格规制、质量规制和保密规制,尽快改革国防采购中现行的成本加5%利润的定价机制,引入各种激励性规制形式,促使产业链下游企业提高效率。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认证和质量认证,明确企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产业链核心环节的保密控制和质量监管。
  ()调整政府对国防产业链的宏观管理体制。在主管国防工业的部门和主管民用工业的部门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协调机制,对国防产业链中涉及的军口和民口资源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