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逻辑学导论
——如何把基于科学的哲学引向深入
第一章 哲学是什么
第一节 哲学的定义
§1 哲学的概念
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所谓世界观是指人们对世界的根本看法和根本观点。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表明哲学不是一般的世界观,而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即成为学说体系的、在很高的意义上和程度上能自证其观、自圆其说的世界观。
§2 哲学的对象
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它研究的对象是: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是否有着一般的共同本质、属性和规律,如果有是什么(是怎样的),怎样证实;世界中的事物(自在实在的整体)是怎样存在的,其间的相互关系从根本上看是怎样的;在世界中人是怎样的存在者,人与世界的本质关系如何,人应该怎样从根本上认识和对待其周围的世界。其中的核心问题是两个,即世界上万事万物有无一般本质、是什么,人与世界的本质关系如何。
第二节 真正的哲学与科学的关系
§3 真正的哲学要基于科学、合于科学
哲学作为对世界的理论化、系统化的根本看法、根本观点,是不能孤立存在而又自圆其说的,尤其在科学已经高度发达的今天。真正的哲学要想科学、合理地“从根本上说明世界”,就必须最大程度的基于科学、合于科学。这样的哲学还会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吗?当然有。真正的哲学存在的最大价值在于它源于科学又“高于”科学——因为科学对世界的认识大多采用分别探究、分解(分析)说明的方法,而由此造成的一个明显后果是使世界及其中的事物“变得”支离破碎而难于完整显现,使事物间丰富而多样的关系、联系被不同程度地“遮蔽”、“掩藏”起来从而“变得”孤立、静止和简单、片面。哲学作为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所要把握的正好是科学所无法直接提供的,因而基于科学的哲学是能够在一定的意义上和程度上克服或弥补科学之不足的。
§4 真正的哲学是“原科学学”和“前科学”的某种混合物
真正的哲学作为关于世界观的学说,必须自觉基于科学和合于科学,为此哲学必须首先是“原科学学”,即通过对科学和科学史的研究来吸取科学原理的精髓。
原科学的工作不仅哲学界会做而且科学界也在做,那么哲学的原科学与科学自身的原科学又有什么区别呢?科学界对科学与科学史的探究往往采用具体、专业、分门别类的方式进行,而哲学对科学与科学史的探究则主要采用抽象、概括、辩证综合的方式进行,因此虽然研究的对象基本相同,但是由于研究方式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简而言之,哲学原科学而得出的结论是合乎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对世界的根本观点和得出这种根本观点的方式方法,以及由之所必然推论出的进一步的认识和做法(仍需要在进一步的观察和思考中加以检验、修改、丰富、完善)。也就是说,哲学的观点虽源于科学但并不“囿于”科学,对科学的某些具体结论(例如“运动是相对的”),在一定的意义上是必须也必然要有所扬弃和超越的(例如“运动是绝对的”)。——这样的哲学虽然并不是严格合乎科学的,但也并不是非科学或反科学的,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毋宁称它是“原科学学”和“前科学”的某种混合物。
第三节 真正哲学的主要构成
§5 真正的哲学的核心内容是实体逻辑学
哲学作为关于世界观的学说,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世界中万事万物有无、或者有哪些最一般的(共同的)本质属性和规律。
所谓事物(意识等主观性存在除外,下同),是指自在实在整体(简称实体),亦即在世界中自在存在的、相对稳定的运动、变化的整体。哲学对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间的本质关系的研究不是采用个别的、专门的、具体而微的方式而是采用抽象的、概括的、辩证综合的方式,亦即不是采用科学的方式而是采用逻辑的方式,因此哲学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于一般科学的结论,而是一种实体逻辑的结论。概而言之,真正的哲学在本质上和主要内容上是一种实体逻辑学,亦即高度抽象了的事物逻辑学,是以实体(事物)为对象而对其存在(生存)、运动、变化、发展的内容、条件及过程进行高度抽象的和逻辑的研究的学问。
作为哲学的核心内容的实体逻辑学,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最根本的逻辑学。
§5 真正的哲学首先包括一般世界观和实体逻辑学
真正的哲学对世界及其中的事物的研究一般而言是抽象的。哲学的抽象是指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有技巧地“忽略”事物偶然的、次要的、个别的、“细微的”表现和过程,而后粗略地“勾勒”或“重构”事物必然的、主要的、“整体框架性的”内容和过程的认识方法。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称之为最高抽象,是指对世界中的万事万物的最一般的(共同的)本质、属性以及其运动、变化的最一般的规律所进行的抽象;另一种称之为高度抽象,是指对同质的事物的一般(共同)的属性、规律所进行的抽象。
真正的哲学对世界及其中的事物的研究一般而言是概括的。哲学的概括是在抽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指对抽象把握了的事物(或事物的诸构成要素)及其动变过程进行辩证分析,进而从中概括出同类事物共有的属性、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方法。
真正的哲学对世界及其中的事物的研究一般而言是综合的。哲学的综合是指按照事物(或事物的诸构成要素)及其动变过程固有的特征、属性和变化发展的趋势、过程进行逻辑化推演,最后再对逻辑化推演的全部内容加以辩证的综合的认识方法。
真正的哲学对世界中的万事万物进行最高抽象,并进行概括和辩证综合,得到的成果我们称之为一般世界观。哲学对世界中的具体事物进行高度抽象,并进行概括、综合,得到的成果我们称之为事物观或实在论(实体逻辑学)。因此哲学首先就包括一般世界观和实体逻辑学,其中,后者又可以分为自在实在论(生存逻辑学)和实体辩证法(动变逻辑学)。
§6 一般世界观的主要内容
一般世界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有无终极共同本质,有什么样的终极共同本质,怎样证明;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有无终极共同本性,有什么样的终极共同本性,与终极共同本质的关系如何;具有终极同一性的世界从本质上看是什么样的世界,其最根本的特征是什么;人究竟是怎样的存在物,人与世界的本质关系如何,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世界的本质关系等。
§7 实体逻辑学的主要内容
事物是自在实在的整体,它们之所以能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中相对独立并稳定持存,是因为具有内在自实自生机制,这种自实自生机制及其所依赖的内外条件和内外交流的总体秩序是生存逻辑学(自在实在论)研究的主要内容。事物是处于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的,事物的动变和发展遵循着同类事物共有的规律,并有着自己的独特逻辑,而事物动变和发展的固有逻辑是动变逻辑学(实体辩证法)研究的主要内容。
生存逻辑学包括事物的静态构成逻辑和动态过程逻辑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的核心范畴是:要(因)素及其分布与流变,子(分)系统,关系模式,自实自生机制,整体或系统。后者的核心范畴是:内外要(因)素夫人交流和互动,子(分)系统的自实自生和互实互生,实现形态的内在决定和内外共同确定。
动变逻辑学的核心范畴是:动本体和动实体,相互运动—作用—改变…联结的机制和规则(小规则),由众多小规则的共存与互动所构成的总和式秩序(大秩序),大秩序中的合成式运动,内外交流与互动引起的子(分)系统的建构、解构和新构,新自实自生系统的产生、持存、动变和发展。
说明:要素是指整体或系统中的实在性构件;因素是指参与构建整体或系统的实在性构件的某个(些)环节、局部侧面或由其所起的某种(某些)作用、影响。子系统是指整体或系统中主要由要素所构成的实质性小系统,是一种稳定的和专门化的“要素编组”。分系统是指整体或系统中主要由因素所构成的(可以包含有一些要素)准实在性小系统,是一种不甚稳定的、在自在动变中所“附带”实现的“功能组合”,例如在事物或要素间存在的信息传递系统和呼应式联动系统等。
§8 真正的哲学还包括人本逻辑学
哲学研究的另一核心问题是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
真正的哲学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研究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以对世界的研究为中心,在对世界的把握中内含着对人和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把握,主要在实体逻辑学中(传统的本体论哲学是实体逻辑学的朴素表现)得以渗透、表现;另一是以对人的研究为中心,从世界的人化视角来研究人与世界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人本逻辑学中。所谓人本逻辑学是以人和由人组成的各种群体和集体为对象而对其生存、运动、变化、发展的内容、条件及过程进行高度抽象的和逻辑化的研究的学问,它是哲学的另一个主要内容。
§9 人本逻辑学的主要内容
人是物质性存在和精神性存在的高度统一体,同时是社会性存在和自我性存在的高度统一体。作为物质性存在和精神性存在的高度统一体的人,以主观能动性为其本质特征和本质能力,与其所生存和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之间存在着既适应又改造、既索取又维护的多重关系。所谓人的社会性是指人必需在社会中生存、变化和发展的属性,它是人的本质属性,具有根本性、多样性、群体性、协作性等特点。所谓人的自我性是指人为了追求自我的满足和实现而进行活动的属性,它具有独存性、共生性(互动性)、自生性(自构性)、应变性(多样性和自新性)等特点。人的自我包括物质自我(身体)和精神自我(心灵)两个方面,因而自我的满足与实现也就包括身体的生长、满足、发展和心灵的发展、满足、完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实现是需要丰富而多样的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的,是离不开人与世界之间丰富而多样的互动关系的。
第二章 实体逻辑学的一般世界观
第一节 万事万物的终极共同本质
§10 自在实在具有相对独立性
自在实在(事物或实体及其构成因素)的存在(生存)、运动、变化具有相对独立性。世界就是由无数相对独立存在的自在实在系统相互联系、联结、结合而构成的宏大“有机体”。
所谓相对独立性是指任一自在实在的存在(生存)、运动和变化主要是由其内在因素决定的、通过内在因素的运动来保障实现的,因而具有自身充实性,但同时也具有存在上的可分性(实体性分解或逻辑性分析),并在一定条件下、一定的运动变化过程中进行着某种自我分离或剥离——这种独立性之所以称为相对独立性,是因为其存在(生存)、运动和变化并不能真正脱离其他自在实在(特别是其周围的自在实在),而内在决定了的东西是不能在完全孤立中得以实现的(只有在内外要素和因素的交流互动中才能得以实现)。概而言之,相对独立性是指自在实在的存在(生存)、运动和变化,既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又受其它自在实在的影响和制约。
§11 自在实在之间充满差异
相对独立存在的自在实在之间是充满差异的。这里讲的差异既包括静态的差异也包括动态的差异,既包括分析的差异也包括实在的差异,既包括现象的差异也包括本质的差异,而且对自在实在的认识越是精确和深刻,其间的差异也就越是显著和突出。
所谓静态的差异是指存在形态上的差异,即不同的事物在相互对照、对比中所“具有”的差异;所谓动态的差异是指事物在运动、变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差异,即事物所“具有”的“自我变异(变化)的能力及过程”,并因为这种“自我变异”而“保持和发展着”与其它事物的相互差异。所谓分析的差异是指在对不同的事物或同一事物的不同的发展阶段的表现进行比较和分析而“发现”的差异;所谓实在的差异是指事物自身在存在、动变过程中所固有的差异。所谓现象的差异是指在事物的外在表现(具体表象)上存在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直接源自事物本质的内在差异,也可能只是同一本质在不同条件下、不同方面的不同表现;所谓本质的差异是指事物之间的根本差异,这种差异是事物其它差异的根据和源泉,它规定着此事物在根本上不同于其它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很明显,静态的差异、分析的差异、现象的差异都是外在的差异;动态的差异可能是内在差异,也可能是外在的差异;实在的差异、本质的差异则是内在的差异。
§12 不同的自在实在具有统一性
差异是绝对的和普遍的。那么相互差异的事物之间有无统一性呢,如果有的话,事物之间的统一性是怎样表现出来的呢?整个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有无统一性呢,如果有的话,世界的这种统一性是怎样表现出来的呢?
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世界上的)万物莫不相异。对此问题,德国的伟大哲学家黑格尔指出:说“万物莫不相异”这无疑是很正确的,但是还必须补充说“万物莫不相同”,既“相异”又“相同”,这才是事物存在的真理。
对事物间的统一性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即本质上相同和具有终极同质性。
所谓本质上相同是指同类事物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构成要素、构成方式(生存形态、生存方式)和基本性质,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运动-变化趋势及过程,服从相同的运动-变化规律,即具有相同的类本质。
事物的种类是多层次的和复杂多样的。不同的事物,从其不属于相同的具体类别的角度看,是本质上不同的事物,但是从其共同属于更大类别的角度看,却又是本质上相同的事物——事物类别的概括性越小,具体的种类就越多,类本质也就越趋于精确、具体,从而在科学上越是复杂多样;事物类别的概括性越大,划分出来的类别就越少,类本质也就越趋于粗略、抽象,从而在哲学上越是可以相互接近。从纯理论的角度看,类别的减少和类本质的相互接近最终可以达到一个顶点,即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可以在最后被归结进同一个类别中,亦即最终被发现具有相同的终极类本质。——进行类别归并的过程实际上是对具体科学进行抽象概括和辩证综合的过程,而科学的专门性和实证性却往往不允许上述的类别归并在高度抽象的层次上进行,因此从一定的意义和程度上说来,万事万物的终极类本质是不能在科学中直接得到发现和确认的,而只能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哲学概括来发现。
§13 万事万物具有终极统一性
从哲学上看,事物之间的终极同一性(统一性)首先表现在不同事物所具有的相干性上。所谓相干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因其间的相对运动而相互作用(相互施加和承受作用),并因其相互作用而相互改变(在使对方发生变化的同时自身也发生变化)。简言之,所谓相干性是指不同事物所具有的在本质上相互运动-作用-变化的能力、趋势及过程,这种能力、趋势及过程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必然会得以实现的。事物之间的相干性,特别是在本质上不同的事物之间所具有的相干性表明:不同的事物并不是在根本上完全不同的。
事物之间的终极同一性(统一性)还表现在事物之间所具有的相关性、相合性和互变性上。所谓相关性是指不同的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部分、各要素之间具有的相互联系、联结、相互影响、制约的能力和过程,正是因为有这种相互联系、联结、相互影响、制约,世界和世界中的事物才不会分崩离析、“四分五裂”,而能够成为相对稳定的“系统”、“整体”。
所谓相合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在构成要素、构成方式(生存方式)、动变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相同性或相似性,正是由于有这种相同性或相似性,不同的事物才会在存在形式、具体性质(属性)上具有一定的相同性,才能够在相互作用和影响中相互交流物质、能量和信息,并通过这种相互交流而共存共生、互实互生,才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相互渗透、融合、结合(熔合)或相互转化。
所谓互变性是指不同事物在其生存和动变过程中相互渗透-吸收、相互改变-转化直至最后相互融合或结合为一个新的整体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由此种事物转变为别种事物。
从哲学上看,与其他事物无任何相干性、相关性、相合性和互变性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它“存在”,也既不会被发现,也不会对世界中的其他事物有任何的影响和作用,因而是毫无意义的。
从哲学上看,直接或间接具有相干性、相关性、相合性和互变性的一切事物都是具有终极共同本质的,都是最高抽象意义上的同类事物。因而,只要最终能够证明世界中的所有事物都是可以直接或间接相干、相关、相合、互变的,就能够证明世界中的一切事物是具有终极同质性的——对万事万物所可能具有的的这种终极共同本质,我们一般称为物质。
§14 如何理解哲学的物质范畴
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化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已经深刻地证明了并且还将继续深刻而彻底地证明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是具有终极统一性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根据科学在发展中所提供的材料,得出结论:世界的终极统一性在于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所固有的客观实在性,亦即物质性。物质不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而是从世界中的万事万物中抽象出来、标志着万事万物的终极统一性的哲学范畴,是以最高抽象的方式概况表现的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的一般共同本质。
我们该如何理解物质范畴呢?(1)物质是标志世界统一性的哲学范畴,(2)物质是最高抽象的哲学范畴,(3)物质不依赖于任何非物质性的东西(如意识等主观性存在)而客观存在,(4)物质具有可以被其他物质性存在证实的属性和特征。简单的说,物质就是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所具有的客观实在性。
说明:物质性存在(包括事物、事物的构成要素、以及由事物及其要素所构成的世界)和非物质性存在(如意识等主观性存在)的关系如下:(1)具体物质形态(事物)的存在和变化由而且只能由物质性内容所(内在)决定和(内外共同)确定,此即物质决定物质;(2)非物质性的东西(如意识等主观性存在)不仅自身依赖于物质性存在,而且其内容及其变化由而且只能由物质性内容及其变化决定,此即物质决定意识;(3)意识等主观性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因人自身的其他主观性存在或者因前人及他人的意识等主观性存在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此即意识影响意识;(4)意识可以正确地(如实地)反映物质性存在的现象、本质和规律,意识还可以通过其活动的载体——人脑来指挥人的身体,并借助于人的身体和其它物质性工具来反作用于其它物质对象进而使其发生变化,此即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
§15 何谓客观实在性
“客观实在性”应理解成“客观性”和“实在性”的统一,前者是相对于意识是主观存在而言的,后者则揭示了世界中万事万物的更深刻和更根本的终极共同本质,即它们不仅是存在着的,而且是实在着的,是内在自身充实着的并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时空中维持其自身充实性的——这意味着万事万物及其所构成的世界必须在普遍流变的背景下具有稳定居留(持存)的能力,即自身充实和更新、更生的能力。万事万物所具有的这种自身充实性(简称自实自生),是它们所共有的本质本性,而其实质和核心由以下三点构成:自实自生的物质载体(实在整体的物质构成要素或构成因素)、物质载体的动变过程、通过物质载体的动变过程(主要是整体的内部运动)实现事物整体的自实自生。
§16 世界具有物质统一性的证明方式
物质是如何存在的?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从哲学即最高抽象的高度来看是如何得到证实的呢?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是运动,物质是在运动中并通过运动而得以存在、表现的。因而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也就是在运动中并通过运动而最终被发现和证实的。因为不同的事物之间如果直接或间接存在着相对运动,并最终通过其运动而相互作用—改变(变化),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引发、转化(派生)或相互结合、融合,那么,它们就不仅共存于同一个世界中,而且是具有终极统一性的。我们已经发展起来的各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已经证明了并将不断深入证明世界中的万事万物之间存在着相互运动—作用—变化—转化或结合、融合的趋势和过程,因而也就证明了并将不断深入证明着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是有终极统一性的。
第二节 万事万物的终极共同本性
§17 运动是物质的本质能力和根本存在方式
如果说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那么运动就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如果说实践是人的本质能力,那么运动就是物质的本质能力;如果说实践是一种过程、一种状态、一种能力(或潜能),那么运动就更是一种过程、一种状态、一种能力(能量)——因为,实践不过是人这种特殊物质所进行、所推动、所主导的特殊活动,而运动则是一般物质所进行、所推动的一般活动。
物质和能量的守恒在本质上必然是物质和运动(包括内在的和外在的运动)的守恒。因为,能量必然意味着相应的能力,从而意味着在一定的条件下必然展开和实现为相应的运动过程。当一定的能量存在的时候,一定的运动的实现就是必然的,因为这是内在决定了的;但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样的形式实现却是偶然的,因为它本身是有多种可能性的、因而是有待内外的多种因素来共同确定的。(“必然性决定偶然性,而偶然性为必然性的实现开辟着道路”。)也就是说,已经决定了的东西未必是已经确定了的东西,必然会发生的东西未必是立刻会出现的东西、而且往往不是只有唯一可能的实现形式的东西。
能力(能量)及其展开、实现的过程,可以统称之为运动。运动是物质的本质能力和根本存在方式,是自在实在的基础、泉源、根据和保障,因而也就可以成为检验对象实在与否的标准和依据。
说明:任何一种事物或现象都可以归结为一定的过程,任何一种过程都可以归因于必然实现或表现出来的相应的能力(能量),因此,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形态—过程—能力(能量)的三位一体。具体说就是:任何存在形态之中都有着一定的过程,因而是相应的过程的外在表现和自然结果,为一定的过程所支持、支撑(为一定的过程所充实),并为一定的过程所改变;任何过程都内含着相应的能力(能量),是一定的能力(能量)的必然表现或自在实现,为一定的能力(能量)所支持、支撑,并随着能力(能量)的改变而改变;反过来讲,任何能力(能量)在一定的条件下都必然会实现为一定的过程(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过程都一定会实现为一定的存在形态(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和程度各异的)。总之,没有运动过程的支持、支撑,任何存在形态都无法维持其实在、更无法持续其存在,而没有能力(能量)的支持,任何运动过程也都无法维持其实在、更无法持续其存在。
能力(能量)可以是自在展开着的,即自然实现着的,也可以是暂时潜在着的,即在一定的条件下暂未展开的、“隐藏着的”,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状态,能力(能量)都意味着运动的必然性,而任何运动也都必然“内涵”着相应的能力(能量)。也就是说,从本质上看,没有无能力(能量)的运动,也没有不会引起运动的能力(能量)——绝对不动的东西在本质上是毫无能力的,而本质上毫无能力的东西在现实中是绝不实在的(即使“存在”,也既不能被发现、证实,也不能对其它存在有任何作用、影响,因而对我们以及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是毫无意义)。
§18 物质的运动本质或运动本性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着的物质必然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制约,相互作用的物质必然会相互引起一定的变化,相互作用—改变的物质在一定的条件下又会相互结合、融合或者相互分解、解构,相互融合、结合会产生新的事物或新的形态,相互分解、解构则会使事物在一定的程度上回复为原初的事物或由其构成的某种残破组合体。物质的这种“运动—作用—改变—结合或解构”的能力及其展开和实现的过程,可以简称为物质的运动本质或运动本性(动本质或动本性)。动本质或动本性是物质的最高的和最终的本质本性。作为物质的最高的和最终的本质本性的运动,是在规定性上极为简单的,因而是在内容上极为粗略和抽象的、而在可能的实现形式上又无限丰富、具体和多样的。物质的运动本质(本性)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具体表现,同时也就是作为物质在该层次、该领域、该方面的“表现者”的具体事物的相应本质(本性)。
§19 “物质和运动不可分割”的逻辑证明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绝对不运动的物质”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如果“一个东西”不能自在运动(既无“内在运动”,也无“外在运动”),也不能向它物施加运动(作用)从而使后者发生变化、不能承受它物施加给“它”的运动(作用)从而使“自身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它”既没有运动的表现和过程,也没有运动的任何可能性(施动和受动的能力),那么就根本无法证明“它”的存在,或者说,“它”至少在科学的意义上是根本不存在的。另一方面,“非物质的运动”也是不存在的,因为运动总是意味着某种东西正在“达到”、“通过”或“离开”某个地方或者某种状态,而“非物质的运动”却意味着无物“达到”、“通过”或“离开”某个地方或者某种状态,因而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错谬。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恩格斯才说“离开物质的运动和离开运动的物质一样是不可想象的”。
§21 为什么说“物质和运动直接同一”
所谓物质的客观实在性是指物质所具有的既客观又实在的特性,从哲学上看,它是物质性和运动性两个方面的内在统一。这里的物质性我们可以看作是指客观实在着的“内在”运动的自然结果和外在表现,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是指客观实在着的“内在”运动的“总和式外观”或“整体性外壳”,而运动性则是指该“整体性外壳”的内在运动及其外在的延伸性展现。
我们知道物质具有相对独立性,可是还要知道,物质的相对独立性实质上就是运动的相对独立性;我们知道物质具有内在充实性,可是还要知道,物质的内在充实性实质上就是通过其全部构成要素和构成因素的动变过程而实现的整体的自身充实性;我们知道物质具有可分性,可是还要知道,物质的可分性实质上就是运动的可分性;我们知道物质具有可合成性,可是还要知道,物质的可合成性实质上就是运动的可合成性;我们知道物质具有相对稳定性,可是还要知道,物质的相对稳定性实质上就是运动的相对稳定性;我们知道物质具有可变性,可是还要知道,物质的可变性实质上就是运动的可变性,要知道运动怎样变化物质也就怎样变化……总之,物质在哪里,运动就在哪里;物质是什么样的,运动也就是什么样的。反之亦然。
总而言之,物质和运动事实上是同一个东西、同一个过程、是一回事,其差异只在于观察的侧面、指称的角度。
§22 怎样全面认识事物的物质性
基于上述的认识,在哲学上判断一个事物是否物质的,我们第一要看它是不是客观的,即是不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第二还要看它是不是实在的,即是否具有一定的自身充实、自身再生的能力(是否具有一定的自实自生的内在机制和过程),是否能够处于一定的自实自生的状态、因而能够处于自身稳定持存的状态之中。由于自实自生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及其构成要素的运动本性,因而判断一个事物是否物质和是什么样的物质最终还要看该事物及其构成要素或构成因素是否自身固有着一定的运动本性和固有怎样的运动本性。
第三节 世界物质—运动统一性原理
§18 如何正确认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
世界的物质统一性是否仅仅是相对于意识而言的世界“统一性”?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比上述认识所包括的内容要更科学、更深刻、也更丰富。但是,如果把客观实在仅仅理解成客观存在的万事万物的共同属性或者共同特性,就必然会使人形成上述误解。
前文已经说明,物质性即客观实在性是指客观性和实在性的统一,而后者是离不开动本质或动本性的。因而,所谓世界的物质统一性,更根本和更深刻的内容就是世界中万事万物的自实自生过程所具有的终极统一性,说的更明白些,就是世界中的万事万物及其构成要素的运动方式、构成方式所固有的终极统一性。这就表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在本质上也就是世界的运动统一性。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物质是运动的载体和承担者,二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论点的正确性。
§23 世界的运动统一性原理
哲学中的运动范畴和物质范畴一样,都是高度抽象和高度概括的,在直接的规定性上它们都是极其简单和粗略的,而在可能的实现形式和表现形式上它们又都是有着无限丰富的形态和样式的。正如哲学中的物质与科学中的物质形态以及生活中的具体事物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一样,哲学中的运动与科学中的以及生活中的事物的运动形式也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从最高抽象的角度看,哲学中所讲的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所指的乃是世界中的万事万物在终极意义上所具有的统一性或同一性,其所要回答的问题和所能够回答的问题无非是如下的几个: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有无终极统一性?如果有的话,这种终极统一性是什么(叫什么、指什么)?如何证明万事万物所具有的这种终极统一性?根据本文的论述,其答案依次是: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是有终极统一性的;这种终极统一性叫做物质性,指的是万事万物所共同具有的客观实在性;这种客观实在性的证明,第一在于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性,第二在于世界中的万事万物及其构成要素所固有的运动本性(即相互运动—作用—改变—合成或解构的能力及其实现过程)和基于其运动本性而产生的使事物整体得以自实自生的实在性。
综上可知,要回答“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是否只要都具有客观性和实在性就一定是在终极意义上统一的”问题,就必须补充上“世界中万事万物具有运动统一性的原理”。
§24 世界的物质—运动统一性原理
从一般的逻辑上看,要证明两个事物具有统一性,必须证明如下的几点:1、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构成要素或因素;2、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构成方式和存在方式;3、能够相互作用并因而相互改变,或者说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共存;4、能够相互交换部分内容甚至相互替换全部内容;5、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从哲学上证明世界中的万事万物具有终极统一性,必须证明的要件于此相似,主要包括:1、具有在终极的意义上同质的构成要素或构成因素;2、具有在终极的意义上相同或相似的构成方式和存在方式;3、能够直接或间接相互运动—作用—改变—合成或解构;4、其构成要素或构成因素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直接或间接相互交换或交流;5、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直接或间接相互转化。要完成这一证明,从哲学的角度看必须把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对应上述的1、2、4、5点)和世界的运动统一性原理(对应上述的2、3、5点)结合起来,从而将之发展为世界的物质—运动统一性原理;而从科学的角度看,则需要一点点的进行的艰苦的研究探索并对其成果不断地加以积累、贯通,需要在从科学到哲学的道路上不断进行发现—概括—指导探究—再发现—再概括—再指导探究的循环往复和螺旋式上升。
§29 矛盾在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
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中达成稳定居留的结果,这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矛盾,而且是一种带有根本性的矛盾,即:动中有静、因动成静;静中有动、因静增动(使运动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动静在对立中实现并维持着统一,又在统一中孕育和发展着对立。
恩格斯曾指出:机械运动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它意味着)物体在某一瞬间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
运动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说它是绝对的是因为它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因而是普遍的、永恒的、无条件的,亦即绝对的;说它是相对的是因为运动可能的具体形式是无限多样的,因而在现实中表现为(或不表现为)哪一种或几种运动形式是由其内在和外在因素所共同确定的,因而是依赖于一定的条件的,亦即是相对的。
由上述可知,绝对与相对也是一对矛盾:绝对的东西是由事物自身内在决定了,因而是必定存在的、在现实中必然会表现出来的东西,但如何具体表现出来却是无法依赖其自身而完全确定下来的;相对的东西从根本上讲,是由绝对的东西所规定了的,因而它一方面不能脱离绝对的东西,另一方面它又以具体的内外条件来补充绝对的东西的不足,使绝对的东西在现实中以可变的和多样的形式得以具体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绝对与相对的矛盾关系也就是必然与或然(偶然)的矛盾关系。
事物的构成方式和动变方式是事物存在和变化的内容,而事物具体的生存过程和动变过程以及由之呈现出来具体形态和样式则是事物存在和变化的形式。——与上述的绝对和相对的矛盾关系相似,内容与形式也是一对矛盾:内容是由事物自身内在决定了的,但如何具体表现出来却是无法依赖其自身而完全确定下来的;形式从根本上讲是由内容决定的,因而一方面它不能脱离内容对它的规定,而要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表现内容,另一方面,形式又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和复杂性,并因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内容,使之被抑制、损害,或使之得以发扬、完善。
在机械运动中还可以找到有限和无限的矛盾。因为在可测量的时间内,机械运动的轨迹及其长度是一定的,即有限的;机械运动本身是有可能永恒持存下去的(根据牛顿第一定律),因而其轨迹及其长度又是无限的。——很显然,有限和无限也是一对矛盾:一方面无限之中包含着有限,无限就是由无数个有限的总和所构成的;另一方面,有限之中也包含着无限,因为无限从本质上讲就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对任何既定界限进行接近、达到并超越的能力及其实现过程。
…… ……
事实上,唯物辩证法中所介绍的许多对范畴之间的矛盾,都主要的是分析中的矛盾。所谓分析中的矛盾,就是对自在实在整体及其动变过程进行“静态”分析和“超静态”分析时所发现和确认的矛盾,这样的矛盾一方面是自在实在在生存(持存)和动变中所固有的特点在主观领域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是主观认识特别是知性认识本身的局限性在自我显现后又自我超越的写照。要精确地把握自在实在自身包含的矛盾,最好的方式应该是实体逻辑学的方式,即逻辑化推演和辩证综合相结合的方式。运用实体逻辑学的方式研究自在实在,可以发现自在实在自身至少存在三类基本矛盾:
(1)动变中的矛盾。自在实在是运动着的,运动着的自在实在是必然直接或间接相互作用的,并因其相互作用而相互改变。当然,这种相互改变可以是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量变),也可以是重大的、显著的变化(质变或部分质变)。
唯物辩证法认为,运动就是一种变化;而实体逻辑学则还要补充说,运动必然会引起变化,反过来,变化都是运动引起的。
(2)关系中的矛盾。自在实在其动变过程中必然会有要(因)素的直接或间接交流,一方面正是这种要(因)素的交流引起了自在实在的各自变化,另一方面被交流的要(因)素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就成为了不同自在实在之间共同的联在因素或称关系项。如果在一定的条件下,要(因)素的直接或间接交流变得频繁而持久,那么,不同的自在实在就会因其联在因素而结成某种相对稳定的关系体(系统),而其间的关系项一方面会成为各个自在实在之间相互联系、联结的纽带、桥梁,另一方面也会成为各个自在实在相互对立、冲突、争竞或争斗的基点、引线;自在实在之间的相互联系、联结,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发展成自在实在的相互融合或转化、转变;而其相互对立、冲突也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发展成相互损害、破坏甚至毁灭——至于对立和统一中哪一个方面会占优势,则是由自在实在各自的性质以及其相互关系的性质和达到的程度所决定的。
(3)构成中的矛盾。在自在实在的内部往往有许多构成要素,这些构成要素又是处于永不停息的动变之中的;每一个构成要素的动变方向、方式和过程在逻辑上都可以分解成许多互不相同的因素;这些复杂的要(因)素有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自在实在的自实自生过程,有的则全部或部分与自在实在的自实自生过程无关,甚至会因为其存在及其固有的运动—作用—改变的能力和过程而妨碍甚至破坏着自在实在的自实自生过程;在自在实在中存在着若干分系统(构成要素的功能编组)和子系统(主要由构成因素组成的功能组合),其中有的分(子)系统是直接或间接参与自在实在的自实自生过程的,因而对整体的自实自生而言主要是有益的,有的分(子)系统对整体的自实自生而言则主要是有害的——其有益和有害的程度在不同的条件下也是不同的;不仅自在实在自身的构成要素和构成因素对其自实自生过程而言有着二重性,而且在其与其它自在实在相互交流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要素或因素对其自实自生过程而言也有二重性。
说明:自在实在决不是什么“纯粹的自实体”,它内部总是包含着大量的、与自身的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无关甚至“有害”的内容(既包括所谓的构成要素和构成因素,也包括由之组合而成的所谓分系统和子系统);即便是那些对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有益”的内容,也并非是其全部因素都“有益”,而是往往固有着某些“有害”的因素——只要条件具备,这些“有害”的因素就会变得活跃起来,冲击、破坏甚至“撕裂”、“摧毁”自在实在的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例如,在实体内部分系统或子系统之间就存在着永不停息地、“频繁地、密切地、持久地”相互运动—作用—改变,在通过相互交流构成要素或构成因素而实现互实互生(成为对方的构成要素或因素而支持、促进甚至直接参加其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或进行互损互毁(成为对方的内在要素或因素而抑制、损害甚至破坏其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实际上,所谓的“有益”或“有害”始终都是相对的,也是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例如,不利于自在实在持存的因素,未必也不利于其运动、变化、发展,不利于其持存、运动、变化、发展的因素,未必也不利于其外的更宏大的系统的新陈代谢;等等。
由于自在实在在其内在构成中以及动变过程中、相互关系中都是始终固有着内在矛盾的,因而矛盾在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总之,矛盾普遍存在是世界的又一个根本特征。
§30 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的普遍变化和永恒发展
自在实在不仅是持存着的、动变着的,而且是不断地变化着、发展着的。这里讲的变化,主要是指重大的、显著的变化,即质变(至少也是部分质变)。这里讲的发展,是指合乎自在实在自身的变化规律和生存环境的总体秩序的变化趋势要求,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前途的变化,亦即所谓的“前进的、上升的变化”。
自在实在的变化,从根本上讲是由自在实在在内在构成中的矛盾所决定,而为动变中、关系中的矛盾所推动的,因而是在具备了相应的内外条件后所必然会出现或发生的。但是,由于自在实在的内外条件不同并且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自在实在的变化也就会有许多可能的方向、方式和具体过程,其中难免出现所谓的“停滞”、“倒退”、“中途转向”甚至“方向繁杂紊乱”、“进程崩溃式夭折”等情况,当然也会有所谓的“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现象。
从本质上讲,自在实在的变化意味着自在实在构成和生存方式的变化(即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的变化),也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引起自在实在动变方式的变化,引起自在实在“进一步”变化趋势或者可能的方向、方式及具体过程的变化(即增强、减弱或扭转其变化趋势,减弱甚至“斩断”其“进一步”变化的某些方向、方式,或者增强其中的某些方向、方式甚至“开辟出”新的方向、方式,对变化、发展的过程产生加速或延缓的作用,等等)。
一般而言,凡是在现实中发生了的变化,都是符合自在实在自身的生存、动变和变化规律的;但是,符合其自身的规律,却未必能适应其生存环境中的种种条件(其本身的生存和动变也是其中的一个条件)通过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制约而构成的总体秩序(简称总体秩序)——该变化如能适应总体秩序的要求就可以持存下去并“进一步”变化,如不能适应总体秩序的要求就会逐渐“衰变”直至最终消亡;即便能适应总体秩序的要求,却又未必能符合总体秩序变化的趋势和要求——只有符合总体秩序变化的趋势和要求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前途”,否则就只能与总体秩序“共存亡”,其中即使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也难以谈得上是“发展性变化”。
如果我们一般地假定,总体秩序变化的趋势始终是“向前进的”和“向上升的”,那么生存于其中的那些自在实在所发生的、符合总体秩序变化趋势要求的变化,也就是所谓的“前进的”和“上升的”变化,因而是一种发展性变化。
所谓的“发展性变化”首先是符合自在实在的生存、动变和变化规律的,亦即是符合其自身变化着的内部构成要(因)素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其自身变化着的构成和生存方式的持存及其进一步变化的要求的(符合其自身变化着的自实自生机制及其实现过程及其进一步变化的要求的);其次也是能适应其生存坏境的总体秩序要求并能符合(至少是“暗合”)总体秩序变化趋势的要求的。由于能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所谓的“发展性变化”一经发生,就可以长期持存并不断地得到“发展壮大”,甚至最终“战胜”所谓的“旧事物”,从而使其生存的环境甚至其周围的“世界”(即“自己的世界”)呈现出崭新的面貌。
综上可知,在普遍流变的世界中到处都发生着“无穷无尽”的变化,而其中又始终包含着大量的所谓“发展性变化”。——这是世界的又一个根本特征。
§31 人对世界既适应又改造、既索取又维护
在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中,人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自在实在体。人之外的自在实在体只是物质性的存在(某些高级生物特别是动物虽然也就某些所谓的“感觉”和“意识”,但是对人而言,充其量只能是某种“前意识”或“潜意识”,即低级的感觉性或直觉性“意识”),而人却是物质性存在和精神性存在的高度统一体。
对人而言,他所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往往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其中一个是他的身体所生存和生活于其中的物质世界,另一个是他头脑中的机能性存在(即意识等“主观活动”)所“创造并流连”于其中的“精神世界”。
对人而言,其渴望得到的也就不仅仅是维持其身体生存的物质性需要的满足,而且还包括丰富多样的甚至可能是无穷无尽的精神性需要的满足——要使后者得到满足往往是不能只靠所谓的“纯粹的精神养料”的(即不能只靠掌握一定量的精神财富),而是往往还要依靠着丰富多样的甚至是“无穷无尽”的物质财富。
但是,人的精神世界并不是仅仅包括人的需要或“追求目标”以及衡量其实现程度的所谓“满足感”的,而是还包括了大量的其他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表现对世界的认识的内容和表现“人性”的内容(例如情绪、情感、情操、理想、信仰、道德等内容)。作为精神性存在而言,人不仅要拥有“整个世界”而且还要认识和说明“整个世界”,不仅要功利地认识和对待“整个世界”而且还要“超功利”的体认和呵护“自己的世界”(虽然它往往只能是整个世界的一个小部分)。
与其它物质性存在体只能消极被动地适应环境不同,作为物质性存在的人还能够在适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人所生存和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深深的打上人类活动的“烙印”。
人之所以能认识世界、并能利用和改造世界,从本质上讲是因为人具有以意识能动性和实践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主观能动性。主观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特征和本质能力,是人区别于物的根本标志。人的主观能动性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有着深刻的自然基础和生理基础以及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
作为物质性存在和精神性存在高度统一体的人,要达到与世界和谐发展的目的,就不能仅仅是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和遵循世界中的万事万物生存、运动和变化、发展的规律,适应作为其生存环境的总体秩序的要求,并努力洞察、把握和符合该总体秩序变化的趋势要求,据之安排好自己的生产、生活和其它重大实践活动。
综上可知,作为物质性存在和精神性存在的高度统一体、以主观能动性为本质特征和本质能力的人,与其所生存和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之间存在着既适应又改造、既索取又维护的多重关系。——这可以说是我们所生存和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又一个根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