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LZ大半夜起床没有事干,犯贱了。。。。请鄙视我吧
声明:因为事件主角是法学副教授,貌似很厉害,为防打击报复起诉神马的,LZ决定放弃对本帖的一切权利,特郑重声明:本帖全部是转引于CNKI,不带任何个人诽谤性评论。且此贴一经完成,一切著作权都转让给人大经济论坛。该论坛可以享有包括删帖在内的一切权利
1,学术生涯的起步:初尝一稿多发的美味。但还带有一丝羞耻,所以改了标题,但摘要完全一样。
傅贤国(1979—),男,汉族,贵州大方人,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完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04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有限、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制、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扩大化》,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04期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限、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扩大立法,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2,法学副教授之炼成:一稿多发开始肆无忌惮。标题都一模一样
傅贤国(1979-),男,贵州大方人,贵州民族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纠纷解决。此文系作者主持的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处断》(08ZX035)之研究成果。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02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西部法学评论 2010/02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机制之建构[A];当代法学论坛(二○○九年第3辑)[C]
3,法学博士生,向武汉大学法学院进军:一稿多发开始向C刊和北大核心进军
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10ZD01);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生态贵州建设中的环境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11GZZC28) 的成果。
作者简介:傅贤国(1979-),男,贵州大方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以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载《理论导刊》2013年第2期。
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 ——以贵州省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 》,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见以下网址
http://nmgshkx.paperopen.com/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1302018
好吧。。。LZ认真学习了法学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的作品 原来就是这样炼成的
但即使这样很容易,很好,效率很快,但LZ真的不愿意学,也希望版友不要这样学习,虽然楼主还很年轻,还只是一个学术上的新人,但通过今天的工作,立志:绝对遵守学术道德,无论诱惑再大,也不一稿多发,不抄袭。免得将来有一天,也成为人大经济论坛的主角
列之自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