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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7 08:30:00
一句话:“本国公众(对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的)最终端使用”同时对应了(对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的)生产、分配与使用。它与其他“使用”不同(可以再琢磨一下它不同于其他使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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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7 09:48: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0-7 8:24:00的发言:

最粗线条地看,c+s,或者GDP扣除t后,就是“可支配收入”(即公众分配到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边际储蓄倾向+边际消费倾向恒等于1。c不过是(y-t)的函数,当然,你也完全可以说s是(y-t)的函数,这都无所谓,只要承认两者的自由度只有1。或者说,c+s+t中的自由度只有2。

至于你执意把s仅理解成全部“资本报酬”,而不包含劳动报酬的某一部分,我也没有办法。

收入法与支出法,最有意思的地方莫过于两种方法都包含c(这里假设不存在外贸部门,于是两种方法的c恒等)。为什么?

这里的c指这样同一笔“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它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三种理解:

1)本国本年生产了这么多的最终产品

2)本国本年(非政府部门)公众,作为最终端使用,使用了这么多的最终产品

3)本国本年(非政府部门)公众分配了这么多(用于最终使用)的最终产品

同义反复地说,“本国公众对本国本年最终产品的最终端使用”与其他“使用”的意义不同,这种使用本身有上述三层含义。因为(这里假设)公众无法像政府那样使用赤字(信用)政策。

现在就可以问:“本国公众本年最终端使用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是否对应且仅对应“劳动报酬”?

你认为,获得资本报酬(当然,这部分资本报酬指能计入GDP的项目)的要素所有者不可以“在本年最终端地使用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不可以“在本年分配到用于最终端使用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并且,获得劳动报酬(当然,这部分劳动报酬亦指能计入GDP的项目)的要素所有者不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报酬不用于最终端消费?

c+s+t与要素报酬类型分解,并不是简单一一对应的。

这里终于出现了我到目前为止一直觉得别扭的地方。在一开始因为我两个C大小相同的说法,没有办法将它提取出来,现在可以了。下面我和您进行最后一次的讨论,我把相关问题明确地列下来:

首先,我们仅仅讨论收入法,即它的C与支出法的C是不是大小相同不再是我们讨论的对像。因为现在我认为您对收入法的理解可能和我不同,而我们两个人中有一个人的理解是不恰当的。

其次,我列出我的论点,并依次在各自的正文列出我认为的您的理解:
1,
我认为:收入法YC+S+T中的CST与“劳动者报酬”,“资本报酬”(=盈余+折旧),“税收”(=税收-转移支付)是一一对应的,这样对应下的各项没有任何交叉项。即,劳动者报酬里不包含任何资本报酬,这不是您有没有办法的问题,而是收入法的定义。它也不包含任何价值创造思想,仅仅是统计上的清晰的数学概念
您认为:以上各项并非一一对应。于是劳动者报酬可以有资本报酬的部分

当然,符号对应问题并不是关键所在,因为符号的定义可能不同,所以这里的对立在于在没有交叉项,因为这里涉及对收入法的理解的问题

2,
我认为:获得资本报酬的要素所有者是不是或者可不可以将其资本报酬用于本国当期生产的最终产品都与收入法核算无关,即无论资本报酬S将如何运用,都不影响收入法的核算。同样,劳动者报酬C也是如此。无论劳动者要将获得的报酬用于哪里,或者可不可以用于哪里,都与收入法核算无关
您认为:不是如此

如果我在讨论范围和1,2两个论点对立上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从而影响了讨论或者曲解了您的观点,请指出;如果没有,请您给予明确的答复。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7 9:50:1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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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7 10:37: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0-7 8:24:00的发言:

最粗线条地看,c+s,或者GDP扣除t后,就是“可支配收入”(即公众分配到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边际储蓄倾向+边际消费倾向恒等于1。c不过是(y-t)的函数,当然,你也完全可以说s是(y-t)的函数,这都无所谓,只要承认两者的自由度只有1。或者说,c+s+t中的自由度只有2。

至于你执意把s仅理解成全部“资本报酬”,而不包含劳动报酬的某一部分,我也没有办法。

收入法与支出法,最有意思的地方莫过于两种方法都包含c(这里假设不存在外贸部门,于是两种方法的c恒等)。为什么?

你认为,获得资本报酬(当然,这部分资本报酬指能计入GDP的项目)的要素所有者不可以“在本年最终端地使用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不可以“在本年分配到用于最终端使用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并且,获得劳动报酬(当然,这部分劳动报酬亦指能计入GDP的项目)的要素所有者不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报酬不用于最终端消费?

c+s+t与要素报酬类型分解,并不是简单一一对应的。

我同意以上看法,但是,关于C:

你认为,这里的c指这样同一笔“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它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三种理解:

1)本国本年生产了这么多的最终产品

2)本国本年(非政府部门)公众,作为最终端使用,使用了这么多的最终产品

3)本国本年(非政府部门)公众分配了这么多(用于最终使用)的最终产品

前面两种我同意,最后一种,也就是收入法中的C,我认为不应该只是只公众分配了多少本国生产的最终产品,而应该是公众从最终产品中得到的收入最后的去向,它就应该包括消费本国和外国的产品,当然,消费不完的可以用于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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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7 10:45:00
以下是引用bluesssky在2007-10-7 9:48:00的发言:

其次,我列出我的论点,并依次在各自的正文列出我认为的您的理解:
1,
我认为:收入法YC+S+T中的CST与“劳动者报酬”,“资本报酬”(=盈余+折旧),“税收”(=税收-转移支付)是一一对应的,这样对应下的各项没有任何交叉项。即,劳动者报酬里不包含任何资本报酬,这不是您有没有办法的问题,而是收入法的定义。它也不包含任何价值创造思想,仅仅是统计上的清晰的数学概念
您认为:以上各项并非一一对应。于是劳动者报酬可以有资本报酬的部分

当然,符号对应问题并不是关键所在,因为符号的定义可能不同,所以这里的对立在于在没有交叉项,因为这里涉及对收入法的理解的问题

应该不是一一对应的,如果可以的话,参看一下南京大学梁东黎的宏观经济学,书很不怎么样,但是这个问题说得好像比高鸿业的详细一点。

2,
我认为:获得资本报酬的要素所有者是不是或者可不可以将其资本报酬用于本国当期生产的最终产品都与收入法核算无关,即无论资本报酬S将如何运用,都不影响收入法的核算。同样,劳动者报酬C也是如此。无论劳动者要将获得的报酬用于哪里,或者可不可以用于哪里,都与收入法核算无关
您认为:不是如此

如果我在讨论范围和1,2两个论点对立上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从而影响了讨论或者曲解了您的观点,请指出;如果没有,请您给予明确的答复。

劳动者和资本的报酬应该都可以用于C和S。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7 10:52:2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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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7 12:10:00
以下是引用sghj在2007-10-7 10:37:00的发言:最后一种,也就是收入法中的C,我认为不应该只是只公众分配了多少本国生产的最终产品,而应该是公众从最终产品中得到的收入最后的去向,它就应该包括消费本国和外国的产品,当然,消费不完的可以用于储蓄。

如果“应该包括消费本国和外国的产品”,就不能以此项来核算GDP了。若核算,要扣除其中的进口部分(这部分进口未必等于支出法中的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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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7 15:57:00
以下是引用sghj在2007-10-7 10:45:00的发言:


注意,里面的C不是消费,S不是储蓄。我说的一一对应指的是收入法里的C和劳动报酬,S与资本报酬一一对应,两者之间没有交叉项。而劳动报酬和资本报酬具体要用在什么地方和支出法的核算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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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7 17:25:00
以下是引用bluesssky在2007-10-7 15:57:00的发言:注意,里面的C不是消费,S不是储蓄。我说的一一对应指的是收入法里的C和劳动报酬,S与资本报酬一一对应,两者之间没有交叉项。而劳动报酬和资本报酬具体要用在什么地方和支出法的核算没有关系。
以下是引用bluesssky在2007-10-7 9:48:00的发言:我认为:收入法YC+S+T中的CST与“劳动者报酬”,“资本报酬”(=盈余+折旧),“税收”(=税收-转移支付)是一一对应的,这样对应下的各项没有任何交叉项。即,劳动者报酬里不包含任何资本报酬,这不是您有没有办法的问题,而是收入法的定义。它也不包含任何价值创造思想,仅仅是统计上的清晰的数学概念
您认为:以上各项并非一一对应。于是劳动者报酬可以有资本报酬的部分

当然,符号对应问题并不是关键所在,因为符号的定义可能不同,所以这里的对立在于在没有交叉项,因为这里涉及对收入法的理解的问题

如此这般,你就不能通过“c+i+g+x=c+s+t”这类式子做“储蓄与投资关系”的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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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11:59: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0-7 17:25:00的发言:


如此这般,你就不能通过“c+i+g+x=c+s+t”这类式子做“储蓄与投资关系”的分析了。

所我所知,收入法中的C,S,T的含义本身如此。它本意就不是要进行这样的分析,而是核算GDP。按您那样的理解,收入法的GDP核算根本无法进行,因为连分析的对象本身都是含糊不清的。而且,事实上,只有我那样理解才可以进行储蓄与投资的缺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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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14:47:00
以下是引用bluesssky在2007-10-8 11:59:00的发言:所我所知,收入法中的C,S,T的含义本身如此。它本意就不是要进行这样的分析,而是核算GDP。按您那样的理解,收入法的GDP核算根本无法进行,因为连分析的对象本身都是含糊不清的。而且,事实上,只有我那样理解才可以进行储蓄与投资的缺口分析。

不妨按你的方法具体进行一次“储蓄与投资的缺口分析”。

按你的说法,y=c+i+g+x与y=c+s+t两式中的c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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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14:51:00

最简单的,无政府部门也无外贸部门时

y=c+i与y=c+s

两式中的c、i、s各作何解释?按你的解释,何以“进行储蓄与投资的缺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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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16:52: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0-8 14:47:00的发言:

不妨按你的方法具体进行一次“储蓄与投资的缺口分析”。

按你的说法,y=c+i+g+x与y=c+s+t两式中的c是否相同?

哦,多说了一句。两个C确实不一样。于是的确没法进行这个分析。这个问题我应该已经清楚了才对,怎么我又说了一个这个...不好意思。关于这个问题已经结束了,我在32楼已经说了

我在32楼向您请教的第二个问题,怎么一直不见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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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18:03:00
以下是引用bluesssky在2007-10-7 9:48:00的发言:2,我认为:获得资本报酬的要素所有者是不是或者可不可以将其资本报酬用于本国当期生产的最终产品都与收入法核算无关,即无论资本报酬S将如何运用,都不影响收入法的核算。同样,劳动者报酬C也是如此。无论劳动者要将获得的报酬用于哪里,或者可不可以用于哪里,都与收入法核算无关
您认为:不是如此

如果我在讨论范围和1,2两个论点对立上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从而影响了讨论或者曲解了您的观点,请指出;如果没有,请您给予明确的答复。

你说的32楼是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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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21:20: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0-8 18:03:00的发言:

你说的32楼是这个问题吗?

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8 21:22: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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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21:59:00
以下是引用bluesssky在2007-10-7 9:48:00的发言:2.我认为:获得资本报酬的要素所有者是不是或者可不可以将其资本报酬用于本国当期生产的最终产品都与收入法核算无关,即无论资本报酬S将如何运用,都不影响收入法的核算。同样,劳动者报酬C也是如此。无论劳动者要将获得的报酬用于哪里,或者可不可以用于哪里,都与收入法核算无关
您认为:不是如此
如果我在讨论范围和1,2两个论点对立上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从而影响了讨论或者曲解了您的观点,请指出;如果没有,请您给予明确的答复。

我觉得这里并不存在你问的什么问题。如果有,我前面的贴子也已经说过了。

我可以重申一下(你应该早就知道我的观点了):我同意y=c+s+t可以对应收入法,但此时c与s不能简单对应“劳动报酬”与“资本报酬”。我也明确反对过你的这种简单对应(正因为我了解你想这么对应)。这一点在前面的贴子里应该说得很明确了。

而且我早已说过,我个人认为,就因为c+s+t并不能简单对应要素报酬,因而一般教科书都不仔细谈c+s+t如何对应各种要素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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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22:12:00

从实际核算操作层面看,收入法本应写作:

GDP=(税前)要素报酬+间接税-企业对外净转移支付+折旧

其中,要素报酬按要素可依次分解为:工资、利息、地租、(未分配)利润——这些都指税前项目,或者未扣除直接税的项目(若要只计扣除直接税的项目,则后面还要加上直接税一项)。

核算GDP时,只有能对应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的项目才能计入,或者说,收入法本质上表达了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以何种(要素报酬)的形式分配给本国国民(国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只有对应GDP的要素报酬才能计入。

获得工资的本国居民(未必具有本国国籍)未必把通过工资途径获得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全部消费掉(最终产品的最终使用),因而c不能恰好对应“劳动报酬”。

以上是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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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22:58: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0-8 22:12:00的发言:

从实际核算操作层面看,收入法本应写作:

GDP=(税前)要素报酬+间接税-企业对外净转移支付+折旧

其中,要素报酬按要素可依次分解为:工资、利息、地租、(未分配)利润——这些都指税前项目,或者未扣除直接税的项目(若要只计扣除直接税的项目,则后面还要加上直接税一项)。

核算GDP时,只有能对应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的项目才能计入,或者说,收入法本质上表达了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以何种(要素报酬)的形式分配给本国国民(国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只有对应GDP的要素报酬才能计入。

获得工资的本国居民(未必具有本国国籍)未必把通过工资途径获得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全部消费掉(最终产品的最终使用),因而c不能恰好对应“劳动报酬”。

以上是我的观点。

我好像发现我的问题所在了:在和您讨论之前并没有完全理解您的观点,以至于有时候和您的焦点并不在一处。这一点我以后会注意。

我想关于这个问题讨论就到这里了,我会再回头重新考察自己的问题和您的论点。再次谢谢您的不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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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3 17:07:00
有点明白版主的意思了。发现很多文献都是拿相等的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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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3 17:09:00

  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生产法:是从货物和服务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总产品入手,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即: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2)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的收入角度对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即: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3)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角度来反映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去向的一种方法。最终使用包括货物和服务的总消费、总投资和净出口三部分内容。即:增加值=总消费+总投资+出口-进口国内生产总值的三种计算方法,无论是从生产、收入(分配)和支出的哪一个角度核算,理论上结果都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料来源不同,计算结果会出现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称之为统计误差,而一定限度内的统计误差是允许出现的。目前,根据资料的来源情况,在国内生产总值的三种计算方法中多采用收入法,但其三种方法可以同时并用,相互验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13 17:14: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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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4 20:18:00

很精彩,必须顶上去。

1、我很难想象,如果真有人像我这样从头看到尾,还不能非常精确把握国民核算体系的。

2、我发现嚣张的态度,有时候是刺激高手发言的绝好武器。

3、从嚣张,到后来的理性分析和彬彬有礼,看起来“知识越高,态度就越诚恳”,还真是个定律。

[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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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4 15:52:17
请教一个其他问题,在国民收入核算中,比如外国捐给个人收入,而此人在自己国家消费掉了,应该计入自己国家收入吧?但是对于外国,这笔钱会计入国民收入吗? 10# sungm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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