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0-7 8:24:00的发言: 最粗线条地看,c+s,或者GDP扣除t后,就是“可支配收入”(即公众分配到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边际储蓄倾向+边际消费倾向恒等于1。c不过是(y-t)的函数,当然,你也完全可以说s是(y-t)的函数,这都无所谓,只要承认两者的自由度只有1。或者说,c+s+t中的自由度只有2。
至于你执意把s仅理解成全部“资本报酬”,而不包含劳动报酬的某一部分,我也没有办法。
收入法与支出法,最有意思的地方莫过于两种方法都包含c(这里假设不存在外贸部门,于是两种方法的c恒等)。为什么?
这里的c指这样同一笔“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它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三种理解:
1)本国本年生产了这么多的最终产品
2)本国本年(非政府部门)公众,作为最终端使用,使用了这么多的最终产品
3)本国本年(非政府部门)公众分配了这么多(用于最终使用)的最终产品
同义反复地说,“本国公众对本国本年最终产品的最终端使用”与其他“使用”的意义不同,这种使用本身有上述三层含义。因为(这里假设)公众无法像政府那样使用赤字(信用)政策。
现在就可以问:“本国公众本年最终端使用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是否对应且仅对应“劳动报酬”?
你认为,获得资本报酬(当然,这部分资本报酬指能计入GDP的项目)的要素所有者不可以“在本年最终端地使用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不可以“在本年分配到用于最终端使用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并且,获得劳动报酬(当然,这部分劳动报酬亦指能计入GDP的项目)的要素所有者不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报酬不用于最终端消费?
c+s+t与要素报酬类型分解,并不是简单一一对应的。
这里终于出现了我到目前为止一直觉得别扭的地方。在一开始因为我两个C大小相同的说法,没有办法将它提取出来,现在可以了。下面我和您进行最后一次的讨论,我把相关问题明确地列下来:
首先,我们仅仅讨论收入法,即它的C与支出法的C是不是大小相同不再是我们讨论的对像。因为现在我认为您对收入法的理解可能和我不同,而我们两个人中有一个人的理解是不恰当的。
其次,我列出我的论点,并依次在各自的正文列出我认为的您的理解:
1,
我认为:收入法Y=C+S+T中的C,S,T与“劳动者报酬”,“资本报酬”(=盈余+折旧),“税收”(=税收-转移支付)是一一对应的,这样对应下的各项没有任何交叉项。即,劳动者报酬里不包含任何资本报酬,这不是您有没有办法的问题,而是收入法的定义。它也不包含任何价值创造思想,仅仅是统计上的清晰的数学概念。
您认为:以上各项并非一一对应。于是劳动者报酬可以有资本报酬的部分。
当然,符号对应问题并不是关键所在,因为符号的定义可能不同,所以这里的对立在于在没有交叉项,因为这里涉及对收入法的理解的问题
2,
我认为:获得资本报酬的要素所有者是不是或者可不可以将其资本报酬用于本国当期生产的最终产品都与收入法核算无关,即无论资本报酬S将如何运用,都不影响收入法的核算。同样,劳动者报酬C也是如此。无论劳动者要将获得的报酬用于哪里,或者可不可以用于哪里,都与收入法核算无关。
您认为:不是如此。
如果我在讨论范围和1,2两个论点对立上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从而影响了讨论或者曲解了您的观点,请指出;如果没有,请您给予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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