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讲,在有外贸部门的情况下,该式不正确。
如果说y=c+i+g+x-m以及y=c+s+t,则两式中的c并不具有相同的意义,或者说,不能因两式相等就得出上式。
大家可以想想为什么。
我想版主的问题简单点说,就是I=S是什么时候才成立?——均衡时,实际上上面式子中的两个y是不一样的,可以说一个是yd;一个是ys。
这是很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我如果没记错的话,论坛上有一份北大经济学院的中级宏观讲义,那里面有一道计算题,就是关于这个,有无数的人做错过。
如果“GDP核算的支出法”写作y=c+i+g+x-m,则该式中c、i、g都可能含有进口支出部分,因为支出法只计本国GDP,所以要扣除进口支出部分。
如果“GDP核算的收入法”写作y=c+s+t,则该式中的c、s、t都是关于本国产出的项目。
当有外部贸门时,两式中的c未必相同。
从核算恒等式看,理论上两种方法统计的GDP或y相同。但这种相同并不必然得出“CA=(S-I)+(T-G)”。
如果设两边的c有相同意义,则支出法应写作y=c+i+g+x,收入法应写作y=c+s+t
通过两式相等(恒等),可得i+g+x=s+t,从而x=(s-i)+(t-g)
(注意:“y=c+i+g+x”与“y=c+i+g+x-m”中的c、i、g各不相同)
当核算式中各量均是关于本国GDP的量,x=(s-i)+(t-g)是恒等式。
经济是否均衡,取决于i中“存货增加”这个量是否是合意(意愿)的。
如果“GDP核算的支出法”写作y=c+i+g+x-m,则该式中c、i、g都可能含有进口支出部分,因为支出法只计本国GDP,所以要扣除进口支出部分。
如果“GDP核算的收入法”写作y=c+s+t,则该式中的c、s、t都是关于本国产出的项目。
当有外部贸门时,两式中的c未必相同。
从核算恒等式看,理论上两种方法统计的GDP或y相同。但这种相同并不必然得出“CA=(S-I)+(T-G)”。
您的说法恐怕有问题。
“GDP核算的收入法”是从生产要素以及政府在生产中得到的报酬的角度进行核算的。收入的接收主体分别为:劳动,资本以及政府(对应的“人”就是劳动者,企业所有者和政府),所以
GDP=劳动报酬+资本报酬+税收=(劳动报酬)+(折旧+利润)+(政府税收-转移支付),即:
GDP=C+S+T
这里,并不是如您所说的都是关于本国产出的项目。只要是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劳动得到的报酬都计入劳动报酬。同样,只要是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企业的所有者得到的报酬都归入S。这与这种报酬来自哪里没有关系(只管收入就行了,不用管收入来自哪儿)
收入法中的C与支出法中的C指的就是同一个东西,永远相等,即恒等:
支出法中,C是家庭的支出。在GDP核算时,只算它支出多少就可以了,不用考查它买的到底是国内产的东西还是国外产的东西。(后面的IM负责这一职能)
同样,收入法中的C就是家庭的劳动报酬,它永远和支出法中的C是一个,原因是:宏观经济中只有一个家庭!
我举两个例子说明一下,分别对应这个问题的两个难点。(关于这一点,是现在论坛上初学者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
首先,关于集体的加总:一国GDP的计算和单个人GDP的计算不同。它是大家创造的GDP之和。这就意味着这种情况会出现:明明有人创造GDP,但最后算出的还是0.
比如论坛上有人举的例子:A生产小麦100,B将之加工成成了150的面粉,C将之加工成200的面包,结果烂掉了。
在这个例子里,A的GDP=100,B的=50.
但我们要算的是一国的GDP,而不是单独的A和B的,所以还需要加上C创造的GDP。那C对GDP做了什么呢?你会发现它把150的面粉给毁了。因为150的面粉到他那儿后凭空消失了,所以C的GDP=-150.所以在这件活动上,一国的GDP=A,B,C三个创造GDP的和=0
当然,我们也可以只看最终产品(注意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一样,都是相对概念),这件事上,最终产品是面包。我们计算时没发现有面包,所以我GDP=0。
其次,关于计算GDP的时间范围。GDP只管在一个即定时段结束时这一瞬间存在的新增产品有多少,而不管在期间它曾经有过多少。这就意味着这种情况会发现:明明曾经创造过GDP,怎么又没了?还是举上面的例子,只是增加一个时间范围:
在上面的例子里,A,B,C的行为分别发生在去年2月,7月和11月。我们分别计算前两个月,前7个月和去年全年的GDP。
2月结束时,有小麦100,所以GDP=100
7月结束时,有面粉150,所以GDP=150
12月结束时,什么都没有,所以GDP=0
回到我们的问题上。上面的道理您可能都清楚,但您在我们的问题上还是犯了错误。宏观经济学里只有一个家庭,所以不存在集体加总的问题:家庭收入了C,它就只能也支出C,没有例外情况---所有的问题都已经被这个假设解决完了,这个是唯一的结论。
你把这两者联系起来(现在还不知你是具体如何联系的),本身可能不恰当。
“劳动报酬”也可以有储蓄部分,“资本报酬”也可以有消费部分。
“收入法”也可称“分配法”,看本国当年生产的最终产品如何分配。(注意“分配”与“使用”并不相同)
最粗线条地,可以分为“非政府部门拿走的”(c+s)与“政府拿走的”(t),这里只看谁拿(分配)到了本国当年生产的最终产品,而不看谁如何使用了最终产品(国外也可以使用)。
c+s+t中的c应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计算或得到可支配收入,一般的书中都会提到)的函数,t是政府“净分配”的最终产品,而s不过是两者的余项。
如果我们是谈GDP,那“本国产出”自然就是指“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产出。
问题恰恰就在于,c+i+g+x-m中为什么要减掉m呢?正因为,c、i、g中可能包含了对“本国领土范围外”的产出。如果已经规定c、i、g只包含对“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产出(正如c+s+t那样),就根本不必也不该减掉m了。
其实,许多书中不提c+s+t如何具体对应“收入法”,也许就因为有关c的区别。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有一点必须注意(包括众多非初学者也要注意):
“支出法”计GDP,并不是每项支出都可以计入;“收入法”计GDP,并不是每项收入都可以计入。
之所以能用支出或收入来计GDP,不外乎,该笔支出或收入对应了一笔“本国范围内”的产出,如果不能对应,就不能计入。
“政府转移支付”(包括民间的转移支付)是一笔支出,为什么不计入?因为获得该笔支付的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一笔“本国范围内”的产出(否则也不能叫“转移支付”了)。
“消费支出”是一笔支出,为什么要扣掉进口支出?因为只有扣掉进口支出后的支出,才对应“本国范围内”的产出。
一句话:我们想核算的是“本国范围内”的产出。
(另外重复前贴的一点:劳动报酬并非只以消费表现,也可以储蓄表现,正如你一般不会把当年挣的所有收入都花掉。你的观点倒有点像马克思的理解)
严格讲,在有外贸部门的情况下,该式不正确。
如果说y=c+i+g+x-m以及y=c+s+t,则两式中的c并不具有相同的意义,或者说,不能因两式相等就得出上式。
大家可以想想为什么。
有外贸部门的话也还是应该正确吧。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9-29 7:34:00的发言:
你把这两者联系起来(现在还不知你是具体如何联系的),本身可能不恰当。
“劳动报酬”也可以有储蓄部分,“资本报酬”也可以有消费部分。
“收入法”也可称“分配法”,看本国当年生产的最终产品如何分配。(注意“分配”与“使用”并不相同)
最粗线条地,可以分为“非政府部门拿走的”(c+s)与“政府拿走的”(t),这里只看谁拿(分配)到了本国当年生产的最终产品,而不看谁如何使用了最终产品(国外也可以使用)。
c+s+t中的c应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计算或得到可支配收入,一般的书中都会提到)的函数,t是政府“净分配”的最终产品,而s不过是两者的余项。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9-29 7:51:00的发言: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有一点必须注意(包括众多非初学者也要注意):
“支出法”计GDP,并不是每项支出都可以计入;“收入法”计GDP,并不是每项收入都可以计入。
之所以能用支出或收入来计GDP,不外乎,该笔支出或收入对应了一笔“本国范围内”的产出,如果不能对应,就不能计入。
“政府转移支付”(包括民间的转移支付)是一笔支出,为什么不计入?因为获得该笔支付的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一笔“本国范围内”的产出(否则也不能叫“转移支付”了)。
“消费支出”是一笔支出,为什么要扣掉进口支出?因为只有扣掉进口支出后的支出,才对应“本国范围内”的产出。
一句话:我们想核算的是“本国范围内”的产出。
(另外重复前贴的一点:劳动报酬并非只以消费表现,也可以储蓄表现,正如你一般不会把当年挣的所有收入都花掉。你的观点倒有点像马克思的理解)
最近有点事,所以到现在才回复。
我们的分歧就在于对收入法的理解上。我想您可能并没有真正理解收入法。所谓收入法就是从收入的角度来核算GDP。这里必须得理解什么叫“收入”。所谓收入直观上就是“因为对产出做了贡献所以拿到的钱”。下面我说明一下收入法的思想。
您没有弄清楚的根本问题:收入法核算的对象是谁?即谁拿到了收入。
只要看谁在本国生产中作出了贡献就可以了,因为只有作出了贡献才能得到收入(即您所谓的分配法)。这一点从生产函数可以看出来:F(K,L)。F是技术,这里可以看成企业;K代表资本,L代表劳动。当然,还有另外一个人得到收入:政府。它不参与生产,强制以税收的方式从生产中得到收入。
他们四个是收入分配的对象,但由于企业的收入是0(K和L分配完了全部收入。这里,将K看到企业的所有者也是相同的),所以,收入法核算的对象就是:
资本,劳动,政府。它们分别得到的是:资本报酬,劳动收入和税收。再具体一些就是:(折旧+利润),劳动者报酬,(税收+转移支付)分别对应的符号是:S,C,T
下面是对您的问题回复。
1, 你把这两者联系起来(现在还不知你是具体如何联系的),本身可能不恰当
回复:收入法本身就是这样核算的。
2, “劳动报酬”也可以有储蓄部分,“资本报酬”也可以有消费部分
回复:您显然没有分清楚劳动报酬在收入法中的含义。劳动报酬是收入法中的终端统计对象,您所说的储蓄是家庭对劳动报酬的具体用法,和收入法没有关系。
3,““收入法”计GDP,并不是每项收入都可以计入”
回复:不是每一项支出都算作GDP,但对收入核算对象的每一项收入却都是计入GDP的。凡是不计入GDP的收入,一开始就不是GDP的核算对象。您能举出哪个例子,在该例子里,本国内的资本报酬,劳动收入和税收不计入GDP的吗?
4, 最粗线条地,可以分为“非政府部门拿走的”(c+s)与“政府拿走的”(t),这里只看谁拿(分配)到了本国当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回复:收入法是从“收入”,即报酬的角度进行核算的。和您说的“最终产品”没有什么关系。
5, c+s+t中的c应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
回复:这是GDP的核算,和可支配收入没有关系。而且,如果C是可支配收入,这个式子根本不成立。您下面说的S是余项也是同样的问题。
6,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9-29 7:51:00的发言: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有一点必须注意(包括众多非初学者也要注意):
“支出法”计GDP,并不是每项支出都可以计入;“收入法”计GDP,并不是每项收入都可以计入。
之所以能用支出或收入来计GDP,不外乎,该笔支出或收入对应了一笔“本国范围内”的产出,如果不能对应,就不能计入。
“政府转移支付”(包括民间的转移支付)是一笔支出,为什么不计入?因为获得该笔支付的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一笔“本国范围内”的产出(否则也不能叫“转移支付”了)。
“消费支出”是一笔支出,为什么要扣掉进口支出?因为只有扣掉进口支出后的支出,才对应“本国范围内”的产出。
一句话:我们想核算的是“本国范围内”的产出。
(另外重复前贴的一点:劳动报酬并非只以消费表现,也可以储蓄表现,正如你一般不会把当年挣的所有收入都花掉。你的观点倒有点像马克思的理解)
回复:问题同上。混淆了概念。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6 0:18:27编辑过]
5, c+s+t中的c应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
回复:这是GDP的核算,和可支配收入没有关系。而且,如果C是可支配收入,这个式子根本不成立。您下面说的S是余项也是同样的问题。
请注意:我前面没有说“ c+s+t中的c应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而是说,c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函数。
(由于需要说明的问题很多,我将分贴讨论)
4, 最粗线条地,可以分为“非政府部门拿走的”(c+s)与“政府拿走的”(t),这里只看谁拿(分配)到了本国当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回复:收入法是从“收入”,即报酬的角度进行核算的。和您说的“最终产品”没有什么关系。
之所以能用“收入法”核算GDP,就在于某些收入项可以对应最终产品的提供。否则,何来“收入法核算GDP”的可能?
收入法核算GDP,并不是任何收入或报酬项都可以计入,正如支出法中,并不是任何支出项都可以计入。只有该笔收入对应最终产品提供,才可以计入。
GDP的“使用”与“分配”是两回事。
支出法说到底是看,本年本国的最终产品是如何使用的。收入法说到底是看,本年本国的最终产品是如何分配的。(其中“本国”的含义不必再强调具体意义)
就某一个人某一年而言,其分配与使用未必相同(所以政府可能在某年采用赤字政策)。可能有的人分配大于使用,有的人相反。
3,““收入法”计GDP,并不是每项收入都可以计入”
回复:不是每一项支出都算作GDP,但对收入核算对象的每一项收入却都是计入GDP的。凡是不计入GDP的收入,一开始就不是GDP的核算对象。您能举出哪个例子,在该例子里,本国内的资本报酬,劳动收入和税收不计入GDP的吗?
“凡是不计入GDP的收入,一开始就不是GDP的核算对象”纯粹是同义反复。
请问个人从“政府债券收益”中获得的收入是否要计入GDP?
2, “劳动报酬”也可以有储蓄部分,“资本报酬”也可以有消费部分
回复:您显然没有分清楚劳动报酬在收入法中的含义。劳动报酬是收入法中的终端统计对象,您所说的储蓄是家庭对劳动报酬的具体用法,和收入法没有关系。
只问你澄清一句:就“y=c+s+t”中的s而言,s的含义是什么?
(此问同下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6 11:16:11编辑过]
这是我们的关键分歧(但不是根本分歧)所在。
如此说来,你的意思就是,“劳动报酬”必须全部使用(或花)掉?(请注意:按你的对应,“劳动报酬”恒等于“最终产品使用”中的一项)
“劳动报酬”没有任何可能的剩余,只要有剩余,就算在“资本报酬”里?
或者说,y=c+s+t中的s不可能包含任何“劳动报酬”?(马克思就是这么认为的)
个人以为,这是你错误的关键。
请注意:我前面没有说“ c+s+t中的c应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而是说,c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函数。
(由于需要说明的问题很多,我将分贴讨论)
对不起,这个地方确实是我没有看清楚。但您“C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函数”的表述在这里依然不恰当。当不是说这句话本身不对,而是因为在收入法里,C的统计与可支配收入无关。
3,““收入法”计GDP,并不是每项收入都可以计入”
回复:不是每一项支出都算作GDP,但对收入核算对象的每一项收入却都是计入GDP的。凡是不计入GDP的收入,一开始就不是GDP的核算对象。您能举出哪个例子,在该例子里,本国内的资本报酬,劳动收入和税收不计入GDP的吗?
“凡是不计入GDP的收入,一开始就不是GDP的核算对象”纯粹是同义反复。
请问个人从“政府债券收益”中获得的收入是否要计入GDP?
凡是不计入GDP的收入,一开始就不是GDP的核算对象这句话绝对不是同义重复,因为您的下面的问题正好说明了理解这个问题的必要性。
在使用收入法核算GDP时,“政府债券收益”当然不计入。您之所以在这里提这个问题就是没有理解统计核算的对象。收入法只核算要素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的“政府债券收益”里,并不存在劳动,资本和政府三个中的任何一个。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政府债券收益”在一开始就没有归入收入法核算之中。这并不是一个加上再减去的问题,而是根本不存在这个概念的问题。这就是我所说的凡是不计入GDP的收入,一开始就不是GDP的核算对象 的意思。
只问你澄清一句:就“y=c+s+t”中的s而言,s的含义是什么?
(此问同下问)
S的含义我已经用括号对应清楚了,它指的是资本报酬,即(折旧+利润),括号里是在做统计工作时的数据来源。
这是我们的关键分歧(但不是根本分歧)所在。
如此说来,你的意思就是,“劳动报酬”必须全部使用(或花)掉?(请注意:按你的对应,“劳动报酬”恒等于“最终产品使用”中的一项)
“劳动报酬”没有任何可能的剩余,只要有剩余,就算在“资本报酬”里?
或者说,y=c+s+t中的s不可能包含任何“劳动报酬”?(马克思就是这么认为的)
个人以为,这是你错误的关键。
注意,我们讨论的是GDP的收入法核算。下面我依次回应:
第一:劳动报酬有没有花掉与收入法统计GDP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它只从收入角度看待GDP。
第二:收入法中对应的劳动报酬C和支出法中的C是恒等的。在这一点,并不存在您所说的马克思的观点,GDP核算中不存在任何思想因素,它是一个纯粹的统计计算。我重点说明一下这个。
我知道您对我的观点的疑问所在,因为第一和第二看起来好像是矛盾的。其实不然。正像您在17楼所说的,具体某个人的收入和支出在一段时期不必相等,但一个国家作为整体其收入和支出必定相等。您所说的政府赤字和储蓄与此无任何关系,因为您注意到,收入法统计中根本不存在G这个概念,而S也完全是另外一个含义。
我换个角度说明一个。“一个国家作为整体其收入和支出必定相等”这句话就可以将收入法和支出法的区别解释得很清楚。很明显,一个国家要想使收入和支出相等,必须从中减去外国产品的影响。由于支出的对象分本国和外国,所以,在支出法中必须存在一个进口和出口的概念,即Y=C+I+G+X-M;而收入法则不然,它是从本国产品要素报酬的角度来统计GDP,所以,只要找出本国产品的生产要素,然后统计其收入就可以了。所以,这里不存在任何消费,储蓄,或进出口的概念。
从我上面的分析,对照您的理解,您会发现,您一直将思路放在了拿到了钱之后(即收入的运用)上。关于对这一点的理解,您只要实际做一下实际的统计工作就知道我的意思了。
关于马克思。Again,统计法与任何所谓“剩余”或者到底资本家的贡献算不算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没有任何关系。这里的“劳动报酬”指的是对生产出本国产品的劳动力的报酬,而“资本报酬”指的是为生产创造了条件(机器,厂房等)的资本的报酬。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交叉概念。对照一下,您会发现是您受了马克思的影响而混淆了概念。
的确是我出了问题。我给自己立了两个C相等的命题,然后拼命去证明它。结果证明不出。但除了这个命题外,都没有说错。所以可以看出我将论据用错了对象。
在这些讨论之前,我对收入法一无所知,仅凭想当然地去说。刚才我重学了GDP核算理论,找了GDP核算数据,发现自己关于单纯的收入法的论述居然都没错----当然,关于它的C和支出法里C恒等的说法找不到任何根据,关于这一点我从道理上实际也早就明白,但当看到楼主的表述时,我不由自主地觉得可以用一种方法来说明这两者在大小上是相同的,于是有了上面的一切。
我现在对GDP的有了一个大概清晰的理解。谢谢您对我现在看来近似无理取闹的辨析的耐心指点,正是您不厌其烦的回应让我有了拼命压榨自己思维潜力的动力。
然而,除去两个C大小相等这一说法外,我的其他所有论证都没有什么问题。于是,但凡我们的不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都可能是您出了问题。而我在上面的几个对您的回应帖子里的几个问题都跟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应和解释:比如
关于“c+s+t中的c应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函数”的说法
您所说的C是指消费,不是劳动报酬吧?如果是这样的话,您的这个式子是用收入还是支出?如果是收入的话,它就是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在收入法中应该不是可支配收入的函数。如果是支出法,那S是从哪里来的?
等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6 20:13:17编辑过]
如果“GDP核算的支出法”写作y=c+i+g+x-m,则该式中c、i、g都可能含有进口支出部分,因为支出法只计本国GDP,所以要扣除进口支出部分。
如果“GDP核算的收入法”写作y=c+s+t,则该式中的c、s、t都是关于本国产出的项目。
当有外部贸门时,两式中的c未必相同。
从核算恒等式看,理论上两种方法统计的GDP或y相同。但这种相同并不必然得出“CA=(S-I)+(T-G)”。
版主你好,对于你说的这个问题,我的看法不太一样。
支出法中的消费是指为家庭部门为本国和进口品所作的花费,这个我同意。但是收入法中,GDP当然要对应本国的产出,但是应该是来自本国产出的项目,比如说出口,出口到国外的本国最终产品的收入应该还是作为国内的(居民、企业)的收入的,只要是收入,就应该分为消费和储蓄两部分,而其中的消费部分依然应该包括消费本国和外国的产品的。所以,我认为,两个C应该就是相等的。
凡是不计入GDP的收入,一开始就不是GDP的核算对象这句话绝对不是同义重复,因为您的下面的问题正好说明了理解这个问题的必要性。
在使用收入法核算GDP时,“政府债券收益”当然不计入。您之所以在这里提这个问题就是没有理解统计核算的对象。收入法只核算要素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的“政府债券收益”里,并不存在劳动,资本和政府三个中的任何一个。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政府债券收益”在一开始就没有归入收入法核算之中。这并不是一个加上再减去的问题,而是根本不存在这个概念的问题。这就是我所说的凡是不计入GDP的收入,一开始就不是GDP的核算对象 的意思。
如果你已经把能计入GDP的“要素报酬”定义成“必须是GDP的核算对象”,那么自然就不计入政府债券收益。正如,支出法核算GDP时g不考虑转移支付一样。然而,这正是同义反复的意思。
如果你认为s只对应“资本报酬”,我也无话可说了。在我看来,s不过是GDP扣掉c与t的余项。
最粗线条地看,c+s,或者GDP扣除t后,就是“可支配收入”(即公众分配到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边际储蓄倾向+边际消费倾向恒等于1。c不过是(y-t)的函数,当然,你也完全可以说s是(y-t)的函数,这都无所谓,只要承认两者的自由度只有1。或者说,c+s+t中的自由度只有2。
至于你执意把s仅理解成全部“资本报酬”,而不包含劳动报酬的某一部分,我也没有办法。
收入法与支出法,最有意思的地方莫过于两种方法都包含c(这里假设不存在外贸部门,于是两种方法的c恒等)。为什么?
这里的c指这样同一笔“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它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三种理解:
1)本国本年生产了这么多的最终产品
2)本国本年(非政府部门)公众,作为最终端使用,使用了这么多的最终产品
3)本国本年(非政府部门)公众分配了这么多(用于最终使用)的最终产品
同义反复地说,“本国公众对本国本年最终产品的最终端使用”与其他“使用”的意义不同,这种使用本身有上述三层含义。因为(这里假设)公众无法像政府那样使用赤字(信用)政策。
现在就可以问:“本国公众本年最终端使用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是否对应且仅对应“劳动报酬”?
你认为,获得资本报酬(当然,这部分资本报酬指能计入GDP的项目)的要素所有者不可以“在本年最终端地使用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不可以“在本年分配到用于最终端使用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并且,获得劳动报酬(当然,这部分劳动报酬亦指能计入GDP的项目)的要素所有者不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报酬不用于最终端消费?
c+s+t与要素报酬类型分解,并不是简单一一对应的。
请注意y=c+i+g+x-m这个式子中,c可能包含对“国外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的支出(属于进口),所以要扣掉进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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