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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6

贪官险之我见

               --------湖经姜孝亮

       近些年来,国家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被查处的贪官合计达到万计人次,于是有人便提出开设贪官险来转移官员违规不尽责的风险.与我看来,这种贪官险应被成为官员责任险,同时我也认为官员责任险不具有可行性.

      官员责任风险主要包括被保险人(负责的官员)因过失,故意造成公众利益和第三者利益受损,同时官员贪污受贿及滥用职权造成的公众利益受损.首先从保险标的来看,①作为可保风险必须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而不同层级的ZF官员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是明显不同的,不同部门的官员承担的风险更是有大有小,不同时间节点上风险频率不均;②作为可保风险遭受的损失必须是意外,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可控制的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而官员责任风险中受贿,滥用职权属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若能承保邮银发道德风险的倾向,不利于保险的初衷—转移风险职能的发挥;③作为可保险其损失是可以确定的和测量的,而官员责任风险造成的损失多是一系列的系统性工程损失,其造成的损失在短时间内难以界定和具体测量,同时官员责任造成更多的是ZF公信力下降等无形损失④作为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能同时发生,在如今的中国政界,官员风险往往以整部门整系统性的出现问题⑤风险不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官员责任风险的发生偶发性较强,且实际的官员责任风险统计较难,存在大量“隐形”官员责任事故,,这将不利于大数法则的运用,更不利于保费的计算。

   其次从官员责任来看,风险事故是发生后,责任认定不准确。习惯上,官员责任意识整体不强,我国对官员责任“不愿”追究,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常受到惩罚,二进一步追究官员责任则很难,且上司的责任不能很好追究;部分追查人员不敢追究,这归因于官员没有明确的责任,同时一些“一把手本身就有问题,担心被捅篓子而放弃继续追究。

接着,即使官员责任能够确定,对于保费难以确定,保险金额更是过于庞大。若此等责任保险由ZF办理,相关保险本门工作量将加大,且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同时对官员责任险的监督很难有效实现;若该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对于责任事故的认定将受限过多,保险公司面临风险过高,不符合保险经营安全性的要求。  

最后对于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金给付,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在这里都不在累述。

综上所述,“贪官险’----官员责任险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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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4 09:59:39
其实在现代金融这么发达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合约设计,很多传统上被认为不可保的风险都有了保险。比如贝克汉姆的腿。很多场外交易的SWAP合约,也有类似性质。所以,没必要对教科书上列举的各种保险的要素(实际上是精算定价要素)过于执着。

我个人觉得,贪腐责任险不可行,最大的原因是因为贪腐是故意侵权,而责任险是不能承包故意侵权的,否则将因为道德风险而让整个侵权法体系面临危机。

有些时候,从合约法和侵权法的角度看保险问题,而不是从单纯精算的角度看,会更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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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30 19:58:56
谢谢你的提醒,只是现在学业能力有限,从法律角度来看还很难,慢慢地学习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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