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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popss-cn.gov.cn/n/2013/0520/c219469-21542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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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申请西部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西部地区科研单位的在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全国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