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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2
设想在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 把股本缩小,例如净资产的70%,甚至就等于有限公司的股本不变。  这样可以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处理, 避免个人所得税。 由于折股前后公司的股本未发生变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没有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而是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来处埋,不属于派发红股情况,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假设以后公司用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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