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ghion和Tirole(1997)正式和真实权威模型中,他们把决策权定义为在项目集合中做出拟实施项目的选择权。设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任务是从多个未知价值的项目中选择一个进行实施或者不实施项目而得到外部收益。对于每个项目 ,委托人与代理人都可能分别得到不可契约的收益 或 。假设委托人与代理人具有利益上的不匹配,设委托人弱偏好于项目 ( ),而代理人弱偏好于项目 ( )。由于事先并不知道可选项目的价值,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必须分别进行努力投资 与 以获取项目的价值,相应的努力投资私人成本分别为 与 。为了简化,他们把委托人与代理人获取项目价值的概率分别标准化为他们的努力水平 和 ,付出努力后没有获取或无法分辨项目价值的概率分别为 与 。假如双方在没有获取项目潜在价值的信息时随机的选择一个项目进行实施,那么他们所得收益还不如外部收益 或 。为了在存在激励冲突与努力选择中引入决策权因素,Aghion和Tirole(1997)安排一个四阶段的博弈(见下图)。
1阶段 | 2阶段 | 3阶段 | 4阶段 |
决策权配置 | 选择努力水平 、 | 下级推荐项目 | 控制方选择拟实施项目, 收益实现 |
阶段1,委托人决定是否把决策权(项目选择的权力)授予代理人,授权意味着代理人成为控制方,具有事后选择项目的权力,而委托人成为事实上的下级(subordinate),若没有授权则相反;阶段2,委托人与代理人同时选择努力水平 和 ,以确定获取项目价值的概率;阶段3,下级向控制方推荐项目;阶段4,控制方根据自己所收集的项目信息以及从推荐方得到的信息选择一个拟实施项目或者放弃项目选择外部机会。显然,这个博弈模型与传统的道德风险模型不同。因为在道德风险模型中代理人的身份(下级)是外生给定的,代理人的任务就是选择一个具有私人成本的努力水平,并且事后收益具有可契约性。这使得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仅取决于事后可契约的收益合约,因此,在传统的道德风险模型中并不需要引入权威或决策权因素。可是,在Aghion和Tirole(1997)的模型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身份内生于决策权的配置,这使得阶段2中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的努力水平选择也变得内生化。这使得行动的事前与事后都具有不可缔约性(蒋士成,费方域,2008),此时阶段1的决策权配置除影响事后项目选择的效率外,同时影响着事前努力水平的激励问题。在集权时,若委托人获取了项目收益的信息,他会选择自己所偏好的项目,否则,代理人所推荐的信息成为委托人决策的依据,而委托人成为了“橡皮图章”;若双方都没有得到潜在项目价值的信息,那么他们将不选择项目,则获取外部收益。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 ,其中 , , 。在授权时,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 。通过简单计算后可知,无论是集权还是授权,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努力水平选择都具有替代关系,比如,在授权时,委托人降低努力水平,而代理人增加努力水平。由于当事人的效用取决于双方的努力水平选择、所选择的项目与成本参数。因此,在给定成本参数后,授权对于委托人收益的影响来自两个方面:1.授权时委托人努力水平的减少与代理人努力水平的提高,这节约了委托人的努力成本;2.授权降低了委托人偏好的项目被实施的概率,这会降低委托人的期望收益。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具有相反的效用,它们的总是效用取决了成本函数与契约双方的利益匹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