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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3

3136.我的经典情书

2013.6.3

您缺钱吗?如果缺钱就去找一个富翁,如果不缺钱就嫁给我吧!我是世界上最优秀的男人之一,也是最贫穷的男人之一,所以需要您做出选择。

我希望一个美丽、贤惠、高素质、不贪财、不慕虚荣、独具慧眼、不吸烟的女士成为我的妻子,您是这个女人吗?

——致天下美女。

注:我的一切都可以在网上查到,搜索我的名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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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 0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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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 15:47:45

转自:http://blog.ifeng.com/article/12598264.html
2630.33年工龄 55元养老

2011.7.29

今天,我从社区领回了我的养老卡,也就是我开始享受每月55元的养老金。

我1951年3月22日出生,1968年3月2日参军,先后在部队、国营工厂和ZF机关工作, 2000年3月因所谓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公职,出狱后又在某事业单位工作13个月,拥有33年工龄。可由于以前是国家财政开支,没有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我的失业和医疗、养老保险问题都无从解决,只能个人重新缴费,可我是一个清官,管理了十几年全市收费和商品房价格没有为自己和亲友要过一套房子,拿过一分昧心钱,为响应国家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规定,帮助前妻和朋友退款耗尽了所有积蓄,出狱后只能依靠亲友接济和临时工作维持生计,60岁以后的今年4月份才开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可能从这个月开始才有每个月55元的养老金。没钱,也不应该为自己重新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

即便我真是贪官,有国家法律惩治,原有的工龄也应享受相应的医疗和养老待遇,不应该依靠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养老金生活。也就是说:我国医疗和养老保险多元化产生的问题不应该造成社会不公,国家财政应该为类似问题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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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 15:52:06
307.情况反映
2006.10.17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我叫王东镇,男,1951年3月22日生,1968年3月2日参加工作,1971年7月1日入党,是原沈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和房地产城建处处长,1999年8月26日与前妻一起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前妻监外执行),2000年3月被开除了党籍公职,2001年10月15日假释。
本案的判决和审理存在如下问题:
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侦查环节徇私舞弊
1993年初,辽宁省综合房屋土地开发公司业务部主任王丽杰同志找到我,希望我帮助他们公司联系一些贷款。我通过时任辽宁省财政厅债务处副处长的前妻张虹同志的帮助,为该公司贷得暂时闲置的财政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已全部归还),事后王丽杰代表公司到我们家送来了30万元人民币,张虹同志给了公司经理10万元,王丽杰1万元,收下了19万元。
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以后,张虹同志委托我于1993年11月7日找王丽杰退回了14万元,次日张虹同志自己退回了5万元。据张虹同志介绍,这五万元是交给处里的公用经费。
由于张虹同志不让我介入此事,王丽杰也未向我透露更多情况,案发前我所了解的仅限于此。
案发后,张虹同志告诉我检察机关到财政厅追查的钱数是60万元,并建议由我承担她收下的14万元。考虑到此案由我而起,张虹同志在省直部门的活动能力比我要强,我承担下来不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的引资奖励办法和中介费是放开的等因素,我答应了她的要求。由于我以前对王丽杰说过有好处不要都给我,大家都分一点的话,也打算尽可能多的替朋友承担一些。所以1993年11月23日开发公司的王长永副总经理告诉我律师认为我收受30万不构成犯罪,建议我向正在公司办案的检察官说明情况时,立即主动找到检察官,把开发公司向我借的用于堵窟窿的10万元现金作为我的退款交给了他们,胡编了30万的口供,又计算了各种可能,承担了已退的14万。连1993年11月20日我找王长永副总经理了解有关情况时他托我们帮助筹借用于堵窟窿的25万,我仍放在家中的4万元储蓄存折都扔了进去。
由于对不上案情,对于张虹同志究竟得了多少钱也心中无底,周旋了一段时间以后,我只好说出了我知道的真实情况。
与王丽杰(其父是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处长)家有特殊关系的办案检察官发现并利用了我的恻隐之心,明知我在本案中分文未得,却通过承认30万可定中介和投案自首,一周内无罪放我的承诺(主要办案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六处处长张某某)、出示他人笔录、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直接告诉和诱供等种种违法手段,欺骗我出了主要旨在包庇王丽杰的伪证,并试图要我通过诬陷他人来堵塞伪证的漏洞,被我回避。
掌握了基本案情(1993年11月20日,我从王长永副总经理那知道案发后王丽杰家退款28.5万元,关树人总经理家退款6.5万元;1993-1994年的一次提审中,从办案人杨某某出示的笔录中我得知王丽杰曾向公司汇报事成后张虹要49.5万元,我要30万元;其它手段无效后,1995年7月6日办案人陈某某直接告诉我总款额为79.5万元,其中张虹得了49.5万元,王丽杰得了30万元,以及王丽杰当年在检察院自杀未遂的药片是由他提供的,要求我保王丽杰,并透露了张某某处长是王丽杰家摸着脑袋长大的;1995年11月23日的提审中,将我的得款数由30万调整为29.5万元之后,张某某处长又让我承认第一次得了20万元(显然知道王丽杰往我家的送款数字为30万元),第二次得了26.5万元,其中16.5万元给了张虹,1993年11月23日我找检察官说明情况之前,又有人退回的21.5万元是我委托物价局的同志退的,威胁可以一年不提我,让我死在狱中)和看清了他们贪婪、卑鄙、言而无信的面目之后,我在1995年1月份的最后一次提审中,已经推翻了他们赖以起诉我有罪的伪证(刘志刚同志主审,事先我已将有关情况托出狱的人告知亲属和省委),只是他们没敢形成笔录(办案人副处长杨某某告知)。
在法庭上,我公开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公诉人的所有指控都被推翻,最后哑口无言。庭审后,我通过了与王丽杰的对质和测谎。
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伪证定罪量刑,使无罪者身陷囹圄,有罪者逍遥法外
我在本案中收受了29.5万的口供,是办案检察官在其它手段无效之后于1995年7月4日晚至8日早连续三天四宿的提审过程中要求我编造并随之调整了四个多月的产物。虽然费尽心机,但是漏洞百出,以至主要办案人都想弃置不用了(又编出了一套前面提到的荒唐口供,我没有接受),在法庭上被我和律师轻而易举的击破了(要害为: 王丽杰到我们家的送款数目为30万元,而王丽杰编造的口供为50万元,法庭出示的王丽杰提供的送钱口袋也根本容纳不了50万元巨款,办案检察官存在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犯罪嫌疑)。遗憾的是:尽管我是法庭上的胜利者,却是权力下的牺牲品。王丽杰家先后退款50万元,关树人总经理家退款6.5万元,没有受到任何追究。而我在本案中分文未收(在法庭的证词和第一次申诉中,我也只替张虹承担了14万元),却与张虹同志一起被冠以共同受贿50万和79.5万(相互矛盾,且与“全部退回”的46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不符)的罪名,判处10年徒刑,王丽杰贪赃的50万元被一分为二,打给张虹20.5万,分配给我29.5万,帮助开发公司筹借的25万元也成了我们受贿的罪证和赃款予以没收。
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尊重历史和事实,没有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详见1992年6月24日沈阳日报):凡为沈河区经济发展引入资金的有功人员,均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是引入资金额乘以1%乘以占用年限(沈阳市是0.8%,东陵区是2%)。辽宁省综合房屋土地开发公司的地址及开发项目都在沈河区,能否套用这一规定,值得研究。
我认为:92、93年正是放开搞活、纲纪国法最为松弛的时期,全国上下经商办企业,干部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非常普遍,各地都出台了一些与法律冲突的奖励招商引资的政策和办法,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之后,才有所改变。纪检和法律部门应尊重具体的历史条件,对地方行政法规允许的案件,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以前的案件,主动纠正错误的案件,与其它案件应有所区别,才能体现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只顾部门成果,不顾他人前途和党的事业的做法应予纠正。
四、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体现惩恶扬善的法律宗旨
经检察机关审查,我在以往的工作中没有刁难过任何人,收过任何单位一分钱(办案检察官刘志刚同志语),管了市房产局十几年的收费和全市商品房价格,没有为自己和亲友要过一套房子。张虹同志也没有受贿的纪录。我在本案中虽有一定的包庇情节,也有主动帮助张虹和有关人员退款,忍辱负重查清案情,公开揭露检察机关某些人有组织犯罪嫌疑的立功表现。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但没有考虑我们的一贯表现和本质,反而黑白颠倒,致使天平失衡、国徽蒙辱。
五、错误的文件编号和与事实不符的判决日期。
我的判决书文号是(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与裁定引用的文号(1997)沈刑初字第24号不同。经查,是原判决文号错误。
原判决的落款日期是1998年11月24日,而向我下达判决的日期是1999年8月26日,是推迟下达,还是有意篡改判决的日期?
六、与法律不符的投案自首和所谓的宽大处理。
法律对投案自首的定义,本人不在这里重述。可笑的是判决既承认本人不认罪,又非给本人定为投案自首,并“宽大”处理十年有期徒刑,远远多于曾经征求本人意见的关多少年、判多少年的期限(被本人拒绝)。似乎在替检察官履行当年的部分承诺,竟然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顾了!
由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当判决,我和张虹被开除了党籍公职,在工作最需要我们的时候,被关押了8年和4年之久(我们都被判有期徒刑10年,张虹因病提前监外执行。由于我的亲属的不断举报和上访,我才被提前假释),受尽折磨,浪费了我们可以为国为民做出更大贡献的大好年华,还因此失去了住房(被前妻卖房还债)和劳保、医保(现行政策的缺陷),导致我妻离子散。出现了主动纠正错误有罪;与邪恶抗争有罪;徇私舞弊(办案人)和贪污(王丽杰)无罪的奇怪现象,显然与党的政策和法律惩恶扬善的宗旨背道而驰。
2004年8月12日,我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希望重新审理此案。由于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继续替张虹同志承担了14万元,2005年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之后,经过与开发公司联系,王长永副总经理为我证实了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赃款予以没收的25万元的情况,介绍了总的钱数和张虹同志的退款王丽杰已向公司进行了汇报,并已将有关款项上缴了公司的情况。通过查报,我也找到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1992年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规定。所以,我希望市人大领导能够过问此事,依照发现新证据和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法律依据,监督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退回不当罚没25万元人民币,免除本人的刑事处分。
另外,在押期间本人的9000股股票被人没有任何合法凭证冒领了8000股,有本人合法身份证、《个人股认购单》和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提供的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出的被他人冒领的本人8000股股票股权帐户卡的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和身份证编号是唯一的证明为证,也有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为本人兑换了1000股股票的股权账户卡和交款收据,支付了1000股股票欠付利息的事实为证,可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个人股认购单》注明:该单是认购交款及兑换股权证的凭证。现这8000股股票的《个人股认购单》都在本人手中,且冒领者使用的是与本人曾在股票发行公司留有复印件的合法身份证住址不同的假身份证。因此,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赔偿本人股票被他人冒领给本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全部责任。
可是,市区两级法院都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本人合理的诉讼请求,有失公正,也使我的生活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请市人大领导一并过问解决。
谢谢!
公民:王东镇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
1.给贾永祥院长的信
2.王长永副总经理的证词复印件
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1992年6月24日在沈阳日报上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复印件
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5.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刑监字第1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8000股股票的《个人股认购单》复印件
8.被冒领的本人8000股股票股权帐户卡复印件
9.原辽宁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情况说明》复印件
10.公安机关证实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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