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增加了上近百万倍(开始那一年, 1980年, 只征收了18万元, 现在接近1500亿元), 现在它占了全部税收的7%。 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起来这个比例还很小。 比如美国近年来联邦总收入(包括个人和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 以及社会保险和退休金)中个人所得税占约50%。 其中企业所得税仅为个人所得税的大约五分之一。 而在我国, 企业所得税超过个人所得税的一倍还多。 北欧的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还更高。 这些数据说明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了很大增长,但是还远远没有征够。 反过来讲, 其他各种税收则大大征过了头。 或者说, 政府在其他方面多征了许多税, 导致个人收入的减少, 因此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了。
税收总量占GDP的百分比和一个国家对百姓提供的服务有关。 一般而言, 发达国家占的比例高, 政府提供的服务面广质高, 如全民的免费医疗, 义务教育, 失业补助, 以及公共服务(如优良的环境保护, 发达的图书馆和博物馆, 低价的公共交通)。 发展中国家则占的比例低。 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 各种税收占的比例可以有各种选择。 个人所得税低一点, 个人并不占便宜, 因为别的税就得多一点; 反过来也一样, 提高个人所得税, 降低其他税, 个人也并不吃亏。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一点好处, 就是可以适当控制个人收入的差距, 缓解社会矛盾。 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是控制贫富差距的最直接, 也是最有效的办法。 我国当前贫富差距过于悬殊, 应该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 以限制收入差距, 保持社会稳定。
但是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 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 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 征税征不到他们。 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 主要适用于工资。 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来自工资, 而是来自其他所得, 特别是资本所得。 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 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纳税。 尤其是即使他们逃了税, 他们没有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可说是荒谬的纳税规定, 即纳税义务人不是有收入的个人, 而是支付这笔收入给个人的付款人。 如果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没有代表个人按章交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单位触犯了税法, 而逃了税的个人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设定这样的规定, 出发点是防止付款人帮助个人逃税。 但是没有想到, 有许多资本收入的付款人并不确定。 如一些私企老板, 从企业的资产得到收入, 相当于自己给自己付款, 可能的流弊就比较大。 特别是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有多个来源, 税务局根本搞不清该人的总收入有多少, 因此也就无法按照收入的多少来实施累进所得税。 结果所谓累进制所得税根本起不到累进的作用, 累进制最重要的功能就完全丧失了。
改进的办法, 最重要的是把义务纳税人从付款人转变为受款人, 也就是得到收入的个人。 付款人可以帮助甚至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过程。 但是最后的责任者应该是得到收入的个人。 纳税人应该按年度申报自己的收入, 税务局按照他一年的总收入, 和累进制的税率, 评定他的纳税等级和纳税数量。 如果发现瞒报, 个人要负全部责任。 这种办法实际上也是现在发达国家一般采取的办法。 我们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每个纳税人的档案, 实行起来肯定会有问题。 但是事情总有一个开始, 以后可以慢慢地改进。 即使现在没有完整的个人档案, 但采取个人申报加抽查的办法, 同时保留现有的征收制度, 也应该比现在的办法更合理一些。
中国的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不算主体税种,我国过分依赖流转税;另外,所得税也不规范,税收立法不到位;比如,税务干部用得着纳税吗?税务局敢查上级政府的纳税情况吗?谁知道省委书记该纳多少税?税务局敢去公检法部门查税吗?还有,税务系统本身的运行就很混乱,我国的国税地税是真正的分税制吗?

要不就先按合适的税率对不同收入者的全部收入进行全额征税。
比如收入在1500以下的不收或按全额的1%象征性地收一点,1500-2500的按7%全额征收,2500-5000的按10%全额征收,5000-10000的按15%全额征收,10000-50000的按22%全额征收,50000以上的按31%全额征收。
只是打个比方,以上数据没有考虑科学性,供参考……

因为税制本身就有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应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尽管理论界已经扯着嗓子呼吁了横多年了,还没有纳入决策者的议事日程。
唉!
[em01][em01]偶这里有一组数据,能说明为啥个税没有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
单位:亿元
工资总额 城乡居民储蓄增加额 储蓄增加额占工资总额的比重
1998 9296 7615 81.9%
1999 9875 6253 63.3%
2000 10656 4977 46.7%
2001 11831 9548 79.9%
2002 13161 13233 100.5%
2003 14743 16631 112.8%
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与工资的增长明显是不成比例的,尤其是03年,即使人们不吃不喝也不可能有那样多的储蓄存款。
就像3楼说的,个税只是对工资部分进行了有效的征收,而对工资之外的收入却没能介入, 所以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
传说中十年一次的税制改革在2004年离我们远去得时候,仍然看不到它清晰的轮廓。
综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是在理论界中呼声很高的一项改革措施。但是在配套体制、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短期开征的可能性不大。
个税收入中目前占大头的是工薪和利息所得税,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显然大部分的非工薪高收入者的税收没有征收上来。
规范税源(高储蓄中有多少是非法收入啊!)、加强征管都是我们改革的应有之意。
规范政府与公民的契约关系也是必须的——必须放弃以国家名义使用非法手段吸收社会资源!旁门左道(三乱)消灭了,正税才能真正扬眉吐气啊。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都不是问题关键,关键是收入透明化的问题,个人实名制是一个解决办法。
在个人财富或收入厘清的基础上,应该分成个人\和家庭两个小类别,没有成家的按个人征收,有家庭的合并计算收入,税收档次比累进税制略低一点。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都不是问题关键,关键是收入透明化的问题,个人实名制是一个解决办法。
在个人财富或收入厘清的基础上,应该分成个人\和家庭两个小类别,没有成家的按个人征收,有家庭的合并计算收入,税收档次比累进税制略低一点。
茅于轼: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未能缓解贫富差距
茅于轼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增加了上近百万倍(开始那一年, 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现在接近1500亿元),现在它占了全部税收的7%。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起来这个比例还很小。比如美国近年来联邦总收入(包括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以及社会保险和退休金)中个人所得税占约50%。其中企业所得税仅为个人所得税的大约五分之一。而在我国,企业所得税超过个人所得税的一倍还多。北欧的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还更高。这些数据说明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了很大增长,但是还远远没有征够。反过来讲,其他各种税收则大大征过了头。或者说,政府在其他方面多征了许多税,导致个人收入的减少,因此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了。
税收总量占GDP的百分比和一个国家对百姓提供的服务有关。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占的比例高,政府提供的服务面广质高,如全民的免费医疗,义务教育,失业补助,以及公共服务(如优良的环境保护,发达的图书馆和博物馆,低价的公共交通)。发展中国家则占的比例低。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各种税收占的比例可以有各种选择。个人所得税低一点,个人并不占便宜,因为别的税就得多一点;反过来也一样,提高个人所得税,降低其他税,个人也并不吃亏。提高个人所得税有一点好处,就是可以适当控制个人收入的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是控制贫富差距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我国当前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应该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以限制收入差距,保持社会稳定。
但是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征税征不到他们。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来自工资,而是来自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纳税。尤其是即使他们逃了税,他们没有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可说是荒谬的纳税规定,即纳税义务人不是有收入的个人,而是支付这笔收入给个人的付款人。如果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没有代表个人按章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单位触犯了税法,而逃了税的个人是没有法律责任的。设定这样的规定,出发点是防止付款人帮助个人逃税。但是没有想到,有许多资本收入的付款人并不确定。如一些私企老板,从企业的资产得到收入,相当于自己给自己付款,可能的流弊就比较大。特别是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有多个来源,税务局根本搞不清该人的总收入有多少,因此也就无法按照收入的多少来实施累进所得税。结果所谓累进制所得税根本起不到累进的作用,累进制最重要的功能就完全丧失了。
改进的办法,最重要的是把义务纳税人从付款人转变为受款人,也就是得到收入的个人。付款人可以帮助甚至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过程。但是最后的责任者应该是得到收入的个人。纳税人应该按年度申报自己的收入,税务局按照他一年的总收入,和累进制的税率,评定他的纳税等级和纳税数量。如果发现瞒报,个人要负全部责任。这种办法实际上也是现在发达国家一般采取的办法。我们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每个纳税人的档案,实行起来肯定会有问题。但是事情总有一个开始,以后可以慢慢地改进。即使现在没有完整的个人档案,但采取个人申报加抽查的办法,同时保留现有的征收制度,也应该比现在的办法更合理一些。
各说各话:各收入阶层谈个税改革

个税改革箭在弦上,但能做到有的放矢着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国人口众多,而且地区差异性又较大,想要找到一个让所有人都满意的标准可不是件容易的事。高了,人们会觉得压力大,低了,国家税收额又成了问题,这可真是件难事啊。交税这事毕竟是全民性的,收入高的要交,收入低的同样要交,所以大家也就都有了点想法。毕竟谁也代表不了谁,那就各说各话吧。
高收入者的话:
“说我没什么钱,恐怕没人会相信,可这10000块钱一个月的确不够花呀。”这是
也许是长期以来被视为地主级的人物,高处不胜寒,
记者最
中收入者的话:
IT人士向来是崇尚少说话多做事,这点在
“我们这部分人,高不成低不就的,看着工资好像不少,实际就是月光族,我们不当纳税大户,谁当。”
在个税的用途上,
在离开时记者也
低收入者的话:
“这次的《修正案》将减除费用标准从800提到了1500,而且据说在听证会之后有可能提到2000。但我感觉这个还是不够,如果可以的话,我觉得3000倒比较合适。像我们这些低收入者就不用再交税了吧,毕竟我们只能算是勉强维持生活。”
提到个税的用途时,
对记者提出的是否关注此次个税改革,
有关另一种高收入者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从人们的口中了解到除了高、中、低这三种收入者之外还有另一种介于这三档收入的人群。他们隶属于高收入者,但却又不用像打工的高收入者那样纳税。他们不同于其他的工薪一族,大多有自己的公司,要不然就是有多方面的经济来源。
对这一少部分人,
看来这种行为已经不是什么极少数的现象,而是普遍存在并且被人们认为合情合理的避税方式。作为高收入者有能力提高收入不是错,我们也提倡大家这么做,但是为了多挣钱就试图通过种种的方式减少纳税额,这样就不对了吧?
尾声:
此次调查采访后,结果是出人意料的,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关注程度远远小于记者的预期值。高收入者可能由于经济压力相对小一些,因此对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关注也就多一些。而中、低收入者由于经济压力较大,似乎无暇去考虑更多的事情。人们总体上都表示,交税是应该的,也支持国家的税改,但都觉得此次改革力度较小,希望能更深一层地改革。不过,到底怎么改,大家也都只是站在各自的立场各抒己见,显然只能得见冰山一角。我们也希望相关人员对此能做到三思、三思再三思,毕竟个税改革是一件关系国计民生,最贴近老百姓生活的事,容不得半点疏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0 16:33:23编辑过]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都不是问题关键,关键是收入透明化的问题,个人实名制是一个解决办法。
在个人财富或收入厘清的基础上,应该分成个人\和家庭两个小类别,没有成家的按个人征收,有家庭的合并计算收入,税收档次比累进税制略低一点。
中国这个社会不适合按照家庭征收,虽然这种方法比较公平.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没有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原因:
首先,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即将个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一定标准分为11类,每个类别分别纳税。这样,收入渠道越多的人,纳税越少。
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按人课税的。家庭中劳动人口越多,课税越少。比如,家庭月收入3000元。如果是一个人工作,另一个人做家务而不工作,需要纳税115元。如果两个人工作,每人挣1500元,则不需要纳税。
第三,由于我国的征管水平限制,目前还只能对收入中的货币部分课税,这样一些工资而福利高的单位职工的税收负担偏低,比如,公务员即是这种情况。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税务干部的免费午餐、电力职工的免费用电、公交企业的免费乘车等都没有纳入到课税范围。
第四,私营企业的老板个人支出和企业支出划分不清也导致这部分人少纳税。私人老板的用车、用餐都以企业费用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但少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不纳。
第五,我国还应该在税制体系中增加遗产(赠与)税,这个税种应采用较高程度的累进税率。这样,虽然可以偷个人所得税,但在死后会纳更多的税。
摘自2006年中国税收高层论坛
景天魁(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
非常荣幸能够有机会对税收改革这样一个我不熟悉的问题说一些外行话,俗话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外行看到的税收改革的热闹问题是什么呢?恐怕就是什么样的税收制度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或者说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税收改革的思路应该做什么样的调整。这是一个庞大的问题,我简短发言只想集中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如何通过税收制度的改革,来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
税收、财政和福利政策是一个现代国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的最主要手段,当前站在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重大的战略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快税制改革对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对基本的公共生活提供制度化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就是要为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提供制度保障。即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为了社会稳定和共同生活,税收也要为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发挥主要作用,我们对英国进行调查,英国1994-1995年税收财政年度增加,在家庭年平均初次收入中,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和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平均收入差距是19.8倍,通过税收调节,最终收入下降到3.7倍。调整前倍数大于我们,调整后的倍数,远远小于我们。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税收制度仅仅是一项经济制度,还是社会制度,怎么看待税收的制度功能?这里面可能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个问题是税收的首要功能是为政府增加收入,是保证经济增长,还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当前政府收入除了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求以外,还要用于转移支付,解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解决贫困问题,解决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问题,这些都是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税收本身作为一个很重要手段,通过对不同征税对象进行不同税率就可以起到缩小收入差距作用。
另外一个问题,税收制度所面对的仅仅是利益问题,还是社会责任问题。毫无疑问,税收直接处理的是人们之间不同利益,所以习惯上人们觉得这里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纳税和征税也只是一种经济行为,其实这种以经济形态表现出来的活动,并不体现为商品分配和商品交换的关系,不是市场调节的领域,这里处理的是国家和公民、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责任和社会伦理关系。明确了以上两个原则,税收的具体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才能对社会建设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就不难理解,加快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不仅会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也会间接的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
谢谢楼主的问题,我认为个人所得税与缓解贫富差距没有直接关系。原因个人认为有三个方面:
一、价值再分配形式——制度安排。我国赋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应该是世界速度,增长速度远远大于经济增长速度,但社会资源再分配体现到个体的形式——福利安排并不能直接体现在1)个人实际消费及购买力增长,2)或者体现在社会福利保障的个人单位支出递减,3)福利总指数递增。如果说1)是有经济增长及国家货币指出分配增长直接造成的化,2)和3)则存在者太多的缺陷。联合国人类增长指数中指出个人实际收入的25%应用与个人发展(学习,兴趣及个性发展等方面),如高于此指数则为非发展的人类增长指数。目前我国的医疗、教育、住房等个人收入指出往往是个人收入的数年总和。有所谓前二十年总收入买房,后二十年总收入教育的支出形式。所得税的赋税对低收入阶级抑或高收入阶级产生的消费弹性并不大。社会价值再安排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力产生了扭曲。曾有以挪威学者研究发现,中国老百姓对税收的主要认识是“我们是城市建设,公路建设,桥梁、机场建设的贡献者”,税收从一定形式上成为公共基础设施的代名词,而这些公共基础设施所带来的直接衍生产品和价值有当地政府或国家获得,同时当地政府对使用公路等公共设施的赋税个体再次征收税赋,形成再生利润。国民预算对于人均社会福利的部分又占极低的比例,有时又由基础设施项目代替,它们都对个人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形式和结构不产生影响、有时甚至产生负影响(尤其是对农民而言)。
二、劳动力自身禀赋差异
三、信息不对称及滞后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9 21:20:37编辑过]
不仅要看到个税的纵向增加很多(相对于历史而言)
但要同时看到个税的相对数量(横向角度看)
现在占到我国税收的10%还不到(05年的数据应该在7%左右吧,而增值税则占到了接近半壁江山)不是主体税种,当然对经济的影响力度不会有很大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30 15:29:13编辑过]
个人所得税未能缓解贫富差距,主要是中国人的灰色收入太多了,一个科级干部工资基本不用,老婆基本不碰,上班基本不动.
对于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我觉得不是税收所能调节的范围,因为个人觉得个人所得税只能调节合法收入造成的贫富差距!对于那些非法收入造成的贫富差距应当通过法律部门加大打击力度解决!收入解决不了!而且税收一介入不是就承认了其合法性了?
个人所得税应该针对每个公民的全部收入计征,但我国没有单一的个人收入账户,很多人的收入有很多种形式,根本无法监控每个人的实际收入;而在我们这个纳税意识淡薄的社会里,你怎么可能指着每个公民自觉报税呢?再者,我国政策的灰色区域太多,如私企老板的个人收入与公司收入如何区分,政府高层的收入明晰度(这可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等等问题短期内很难解决。如此,个人所得税设立之初的前提几乎不存在,也就不能解决收入差距了,个税的作用无法体现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21 18:08: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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