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基础法律关系各异:信托型PE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合伙型PE基础法律关系则是合伙关系,即投资 人为有限合伙人而基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公司型(中国)PE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股权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即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是股权关系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第二,基金的组织性质不同:信托型PE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契约,并无任何实体存在,没有物理空间;合伙型PE与公司型(中国)PE组织形式分别是非法人和法人实体,应按照合伙法或公司法以及相关登记办法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所得税征收原理不同:信托型PE基金无纳税义务,各参加人就自己所得收入依法缴纳所得税,但信托基金本身不纳税;合伙型PE基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也无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公司型(中国)PE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管理人债务责任和报酬方式不同:信托型PE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产生的负债不承担责任,如果其作为受益人之一加入信托则仅就自己投入资金负有限责任,同时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仅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如果加入信托或有收益分层设计则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合伙型PE基金管理人对合伙运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按约定比例分享投资盈余;公司型(中国)PE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债务仅就管理义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报酬按照固定比例管理费加上超额盈利的绩效奖励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