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问题。
了解了社会经济活动的特点、特性,对社会的经济体制、经济模式、经济方式等问题,就可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比如由于经济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常常存在着失败、亏损、亏本的可能,这就要求“经济行为活动”必须与“经济行为资本”、“经济行为权力”、“经济行为责任”、“经济行为利益”等要素紧密相合、高度统一。只有这样,人的经济行为才具有责任性:一旦经济活动失利,经济行为责任者就应该全面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然而,马克思提出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模式却使经济行为与资本所有权、资产经营权、经济利益支配权、经济行为责任等分离开来:企业、农场、商店等生产资料归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所掌握后,资产的出资人(即广大民众)对资产的支配、活动、利益分配权都没有了。
改革开放前,企业的生产经营都由政府上级行政公司负责指挥,企业只管执行。由于经济行为活动都由上级安排,干好干坏都由上级担待,企业增值,利润收缴国库,民众不能直接获益;企业亏损,国家担责,实际上也就是全民承担。因为资本的出资人与资产的支配权脱离,资产的支配权与责任者脱离,经济利益又与资产所有人脱离,于是企业的经济效率、经济效益、经济积极性、经济敏感度完全缺失,怪不得商品生产总是难以满足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改革开放后,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方式。但问题依然依旧:资产与经营权力、经济利益与经济责任并不能相一致。由于国有企业负责人不是由出资人任命,虽然自主经营了,但他不必承担经营失败的全部后果。于是,国企亏损的苦果还是由国家(全民)担承,而且企业也不会关闭。正因为如此,国企时有巨亏的报道。据统计,2012年十大巨亏企业合计亏损497.24亿元,全部为央企或地方国企(见2013年4月28日北京青年报),令人触目惊心!面对巨亏,那些掌门人可以脸不红、心不疼、照样心安理得地拿高薪!
很显然,“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经济体制方式,在实践中无论对社会经济建设、政府行为和民生问题,都带来了诸多矛盾、困惑和难题,而且也没有消除“剥削”现象:
(1)政企不分,影响政府行政管理。
我们知道,政府的政治、行政管理行为与企业的经济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分,不能也不应该互相混搅。然而,国家直接管理社会生产资料,使得政府要化费一定精力去分担企业的经营、生产,包括产品定价、人员招聘、工资、福利待遇等诸多企业内部事物责任,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作为必然要受到很大的牵制和影响,也严重浪费了政府的政治、行政资源。特别是政府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后,既当管理者、裁判者,又当运动员,难以公平、公正、客观地管理国家、地方经济,也无法公平、公正地服务于广大老百姓(“凤凰古城门票风波”就是一例);
(2)官商合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社会活动,最忌讳官方的参与,这样必然打破社会经济活动自身的市场经济原则。而生产资料国有,官商合一,使许多企业的经济行为变成为政治、行政行为,不利于按经济规律办事。特别是当企业遇到风险、遭遇失败时,这些企业不可能及时关闭、破产。为了维持企业的运转,政府就会不恰当地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或抬高产品售价,或提高收费标准、或压低原料进价,或国家财政补贴、财政注资、或出台经济政策甚至红头文件等方式加以扶持,扰乱市场正常的优胜劣汰的经济秩序。陈志武先生就指出:“几年前中石油、中石化挤掉民营加油站的事就很典型。这两家国企通过国务院出台一些法规,...最后逼着民营加油站必须以象征性价格卖给中石油、中石化。”(见《陈志武谈国富与民富》一文)。还有,一旦国有企业有违轨、不利社会的行为,政府也往往会睁一眼闭一眼,放松管理;
(3)国资赢利,民众难以分享。
按照资产、利益挂钩原则,国企的资产属于全民的,那么企业的赢利,也就应该归大家所有和分享。但事实上,人们很难获得相应的利益。有报道称,2008年实现税后利润上亿元的工商银行、中石油、中移动三家企业,在高达3300多亿元的总利润中,向政府上缴的只有200多亿元!与此相反的是,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主人——广大的民众,一方面要缴税、纳税为国家作贡献,一方面又要对国企产品高价购货、交费,作第二次、第三次贡献!
(4)国资“保值增值”,实际上就是与民争利、向民索利。
社会经济活动一定有盈有亏的。然而,现在人们提出国有资产必须“保值增值”,这就违反了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为了所谓的“保值增值”,国企利用自己的国资身份,强行占有有利的市场地位或有赢利前途的行业,与民争利、向民索利。陈志武先生曾指出:“国企只要进入任何行业,那个行业的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就没法平等竞争了”;
(5)生产、生活资料体制的不一致性,为大规模贪污腐败埋下祸根。
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后,人们的生活资料却依然为个人所有。这就产生了很大的实际问题,“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者有时候很难分割、分离清楚:比如,电冰箱可以作生活资料使用,同时也可作生产资料使用;小轿车可以作为经营工作使用,也可作为个人生活使用。特别是货币,既可以购买生产资料,也可以作个人生活用途。因此,所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理论上并不是一个严谨、周密、完整的制度。
正由于这个理论漏洞显然,因此,在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后的实践中,国有制企业中假公济私、以公谋私、公款消费、公物私用、挪用公款、小金库、贪污腐败等行为愈演愈厉。有专家指出,“中央、省级、地区级以及县级政府管理企业,埋下了上下级政府之间法律操控企业的矛盾。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中,法律上灰色空间甚至黑色空间仍然非常大,其中的不当操作,与法律支配秩序无法科学化当然有着内在的联系,是社会诟病的所在。国家投资,名义上所有权由国家享有,在实际情况中,‘国家’是虚空的,真正财产控制状态是具体的政府享有控制自己投资企业的全部权利。这些政府或部门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让真正的国家财产和人民大众的财产大量流失和损失(见孙宪忠‘重新定义政府投资企业的法律关系’一文)”。1998年12月朱镕基就指出,“从第一批特派员的报告看,现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非常腐败!不是经营问题,而是违纪违轨,转移资金,侵吞国有资产”(见解思忠“哈轴集团稽察纪实”一文)。事实上,“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没有消除“剥削”,反而为“剥削”(如贪污腐败等)打开了另一扇门户!而且“剥削”的数额和程度骇人听闻地巨大!
其实,当前人类经济社会上,存在着两大部分资产:一部分为民众个人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生产和生活资产;
另一部分为政府管理的公共财产,而这部分财产才应该属于全民所有的公有制资产。
政府受公众的授权委托,管理这部分公有资产。这部分资产,应该使用于政府的合理开支、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基本保障、国家级的救灾救难、边检税收管理等全民性质的项目,绝不应插手市场经济的有关竞争性经营活动。即便需要少量的国有性质的企业,也应该奉行公益性、非赢利性、为全民服务的宗旨。此外,国家重大的经济开支和项目,必要时应该进行全民公决;如果政府资产有积余赢利,应该返还、回馈民众;数额不多的话,也可移致下届政府使用。公民有权对政府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查,不当开支有权予以纠正和追责。这才是社会资产全民所有制的真正体现!
18.关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问题。
由于马克思将社会经济活动简单化、确定化、无差异化、无风险化、无变化性,因此错误地认为只要进行商品生产等经济活动,就必定能够产生“商品价值”并获得“剩余价值”。照他看来,商品卖不出去的原因,主要在于“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为生产者私有,生产是他私人的事情,往往是盲目进行的;因此,经常会出现他的商品在市场上卖不出去,他的私人劳动不能被社会所承认,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的情况”,他将这些问题作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来看待(见宁玉山主编《政治经济学》28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马克思想当然地认为,“任何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都要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个部门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只有这样社会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见伍柏麟《政治经济学》辅导材料115页)。于是,他提出实行“计划经济”模式,以为只要如此干,社会国民经济就能够有计划按比例发展。
然而,实际情况是:在计划经济实施过程中,国民经济中该计划的往往不在计划之列;计划中的往往不该列人计划之内;计划跟不上变化;变化改变不了计划;计划中的产品常常无法实现销售;反过来计划目标又经常落空而没有着落!
而且,为了体现所谓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优越性,国营企业没有倒闭破产、员工没有失业下岗、产品即使滞销国家也全部统购统销。同时,生产统计都以商品产值来计算,至于销售实绩可以忽略不计。这样一来,混乱的、教条的“计划经济”理论使国民经济越发难以发展,国民生活越发难以得到有效改善。
其实,“风险理论”和“负价值”理论也告诉我们,即便再周到周密的计划安排,也会有许多意外的事况出现、发生并使计划失败。更何况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的计划涉及面如此之广、如此之复杂、如此之不确定,再怎么精心的计划也都可能成为滑稽。因此,以为将商品生产全部纳入计划安排,就能避免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完全是一种脱离实际、脱离经济客观规律的想法。事实上,马克思的有关理论与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特点、特性产生了激烈的碰撞,以至他的主张在实践中以全然失败而告终。在实践中,凡是实行“计划经济”模式的国家,民生经济一定无法得到很好满足,民生物资的短缺也一定是社会的必然!
社会国民经济的复杂性、变化性、不确定性、风险性等特点,自然而然地支持和选择“市场经济”体制模式。针对复杂、动态、变化、不确定的社会经济现状,只有让众多的商品生产者通过市场这个大平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由竞争、自行发展、自行淘汰,让市场经济机制这个“看不见的手”来操控整个社会的产与销的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优化资源配置,贯彻优胜劣汰,促进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提高。这也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原因。
不过,“计划经济”形式倒比较适合于一些微观经济体的运作。比如商品生产企业,当产品确定了、产量确定了、工艺工序确定了、销售方向确定了的时候,就可以制定详细的生产、管理、营销计划进行执行安排。而且,企业管理层级相对比较少,上下环节不太繁杂,又由于配备了相应的管理班子或人员,能及时处理各种不确定的变化因素,因此,企业实行计划经济,倒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当然,一旦发生计划失误或失败,整个企业就可能受影响,甚至造成企业倒闭、破产。
对于国家层面来说,当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特大的突发事故、战争、经济危机等事件时,使得宏观经济目标暂时单一后,可以采取相应的临时性计划管理方式或“凯恩斯主义”行政干预手段。因为遇上这类会带来严重不良后果的“确定性”风险时,政府没有理由袖手旁观任由事态自行发展、持续恶化。有些人以为实行市场经济,一切都要由市场来解决,国家不应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这是一种片面性的认识。其实,市场也有失灵和无能为力的时候,当社会经济活动遇到“确定性”的严重危机、主要矛盾集中爆发的时刻,政府就有必要行政干预,直至重要危机排除。事实上,维护社会经济活动正常、平稳发展,也正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社会职责和责任之一。
总的来说,计划经济模式和市场经济模式的运用,与“确定、不确定”的经济关系特点有关;与经济体涉及的经济面范围的大小有关;也与经济领域内遇到的风险程度有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应非此即彼,人为对立。
19. 关于“经济危机”问题。
经济危机,指的是一个或多个国民经济或整个世界经济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内不断收缩(负的经济增长率)。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周期爆发的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也是经济周期中的决定性阶段。自1825年英国第一次爆发普遍的经济危机以来,资本主义经济从未摆脱过经济危机的冲击(见百度百科“经济危机”词条)。
按照传统的理论观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在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经济危机的可能性,早在简单商品生产中就已经存在,这是同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相联系的。但是,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以后,危机的可能性才变成了现实性。随着简单商品经济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就使经济危机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的了”(同上词条)。
如果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在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那么,经济危机问题对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就应该无解。因为,产生经济危机的矛盾的条件在资本主义的社会里并没有被改变。
然而,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又指出,“资本主义再生产的周期一般要经过危机、萧条、复苏和高涨四个阶段”(见宁玉山主编《政治经济学》127页)。这也就是说,在所谓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存在的情况下,经济危机可以被化解、被摆脱,即经济危机可以过渡到萧条阶段,并转入复苏阶段和高涨阶段。
既然社会经济可以由危机转到复苏、高涨,那么,将经济危机的原因归咎于“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的说法,显然是不科学、不准确、不合理的。
那么,究竟如何认识“经济危机”这种现象呢?其实,只要理解社会经济“风险理论”,就可以对“经济危机”问题有个科学、合理的解释了:
因为,经济活动存在“风险”,因此,世界经济活动过程中,也免不了发生大的经济风波——即“经济危机”。
根据百度百科“经济危机”词条中说,经济危机发生的原因可能在于:1.经济政策错误;2.原材料紧张,尤其是原油危机;3.自然灾害;4.全球化的后果;5.金融政策错误。
很显然,经济危机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没有必然联系,主要还是人类对社会经济活动、社会经济规律的认识和驾驭能力有关。事实也证明,经济危机的现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和战后有所不同。战前与战后不同之处,主要是在货币、金融危机方面。在战前的危机中,一般是通货紧缩,物价下跌,银根吃紧,利率上升,银行挤兑并大批倒闭;而在战后的危机中,由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采取膨胀政策以及其他原因,从1957~1958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开始,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危机期间都出现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反常现象(见同上词条)。而且,战后的危机阶段持续时间较短,生产下降幅度较小,破坏性较轻(见宁玉山主编《政治经济学》129页)。这说明,人们在对付经济危机时,有了一定的解决经验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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