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一家商业银行,吸收存款,要支付利息;发放贷款,可取得利息收入。发放贷款,要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譬如,吸收存款100元,只能发放贷款80元,留下20元(叫做“头寸”),预备客户随时来取款。今天,如果客户要取款30元,就出乎了这家银行的预料(“头寸”不足),这家银行就得紧急寻求帮助,临时从关系要好的其他银行那里借款10元,凑足30元给客户。这就发生了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行为,借款的银行为“拆入”,出借的银行为“拆出”。在国外,“拆借”发生的几率很少,而且归还很快,通常是,今天借,明天还,叫做“隔夜拆”;或者,后天还,叫做“隔日拆”。
1995年5月10日,江泽民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现实中,中国的每一家商业银行,几乎每天都存在“拆入”,而且同时,每天都存在“拆出”,拆借的资金数额也非常巨大,这在报表上很清楚。
我们不禁要问:①一家银行,既然有“拆入”,就说明“头寸”不足,但是,为什么同时还要“拆出”?②拆借资金数额怎么这么多?③为什么天天都有拆借发生?④“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具体是谁拟订的?⑤江泽民在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时,到底看没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⑥江泽民这样签发了多少《主席令》?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还能修改吗?⑧国家领导就这样对国家负责吗?⑨金融专家就这样拟订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