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7-11-5 17:34:00的发言:我不是只想考察卖方的销售收入,这仅仅是我理解问题的起点。后面我也会和版主一样,考察这些收入的分解。
“起点”,正是GDP要被使用与被分配。两者的总和一定相等的:对同一个东西的两种“动作”。
个人的观点是,仅就当年而言,GDP究竟几何,与它的使用情况与分配情况无关,而两种核算方法就是要考察这两种情况。
如果从总量或源头上谈,其实就是GDP的生产。
然而,更重要的问题,是分配与使用的具体情形,还是总量与源头上相等呢?或者说,收入法与支出法的主要区别应该强调或注意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