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幅名画被拍卖,拍卖所得的收入不计入GDP,那这部分收入算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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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名画付给出让人的收入不能算GDP,二手房拍卖,除了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外,都不能计入GDP,GDP计算的是流量,不是存量的转让部分。拍卖行通常会向买卖双方都收取7%的手续费,这部分算GDP。
GDP是最终产品的价值总和,主要体现在一时期新增产品的市场价值!
所以,一副画,当其最初画成后,如果以商品的形式流如市场,由最终消费者所购买,那么,其价值就是当年的GDP一部分!
时间过去了很多年,这幅画成名画了,价格上涨,是又有市场供求关系造成的,而并非画本身的价值增加,所以,在以高价出售名画时,其中介或服务等劳务报酬计入GDP,而超出画原有价值的部分将在以后进行GDP核算的时候,慢慢剔除!
注意:我们的GDP的值都是估算值,一般要得到真实的GDP都需要经过至少3年以上的剔除核算!
有点明白啦!谢啦!
严格讲,按支出法(从支出角度说),购买名画的支出不用来核算本年GDP(“不计入本年GDP”),因接受拍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用来核算本年GDP(“计入”)。
(就某一笔具体交易而言,“收入法”与“支出法”并不自然对等)
版主从支出法上考虑GDP核算。下面我具体的说说。
一副名画(例如齐白石的画)拍出1000万。如果拍卖商佣金按拍卖价值10%提取。那么拍卖商所得的佣金为1000万×10%=100万。这100万的佣金收入要计入当期的GDP。(佣金是拍卖商当期服务的价值)而剩下的900万不计入GDP。(也不计入GNP)(原因是,这副画不是当期生产的价值)
收入法和支出法相等是说,从收入法而言,这笔交易拍卖商提供了拍卖服务,获得了100万的佣金收入,因此GDP增加了100万。从支出法而言,卖画者(或买画者)为拍卖服务支付了这100万佣金,因此GDP增加了100万。
由于任何一笔交易,必然有购买方和销售方,而且购买方的支付价格必然等于销售方的收入价格,因此收入法和支出法必然相等。
前面的话我都同意,就最后一句我不同意版主的意见。我认为就某一笔具体交易而言,“收入法”与“支出法”一定可以对等。
请问政府对特殊人群救济的转移支付,对于GDP核算,如何对等?
个人以为,应该是任何一笔交易,必有“支付方”与“受付方”,但在支出法中,只有受付方提供相应本年GDP的交易,才能把支付方的支付“计入本年GDP”。
收入法,说到底是考察国民收入如何分配,谁分配到了、各分配了多少本年GDP。
支出法,另一种说法是,“使用法”,即看本年GDP如何使用,或者说,用来核算GDP的一笔“支出”一定对应了一笔本年GDP的使用。
支出法中,不是所有的支出(支付)都可以用来核算本年GDP;收入法中,也不是所有的收入都可以用来核算本年GDP。只有支出项与收入项对应关于本年GDP的支出与收入时,这样的支出项与收入项才能用来核算本年GDP。
如果一笔交易并不涉及GDP的使用而只涉及GDP的分配,这样的交易就只能在收入法中体现,而不能在支出法中体现。
如果一笔交易并不涉及GDP的分配而只涉及GDP的使用,这样的交易就只能在支出法中体现,而不能大收入法中体现。
这里没有交易,只有单方面转移支付。
正如版主曾指出的,不是所有的支出都要计入GDP,不是所有的收入都要计入GDP。一定要是对应了当期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交易里的支出和收入才计入GDP。
就这个例子而言,支出法下为0,收入法下也是0。因此也是对等。
当然,如果特殊人群拿到政府的转移支付,再去买消费品,那么这是要计入GDP的。(注意,通过消费计入,不是通过转移支付计入)
这恰恰是支出法的核算原则。所以个人认为,为了“顾名思义”,应强调“购买的支出”与“佣金支出”,而不采用“收入”这样的提法(在不至于误会的情况下也可使用,但要注意,即使这里提到了“佣金收入”,事实上指的是相关支出)。
类似于此类的在“顾名思义”上的误会在“储蓄”一词上更是突出。
如果按收入法核算,就一定要看,支出(或购买)方“支付的1000万”是否对应了自己已经分配到的本年GDP。如果是,这说明全社会至少已经生产了1000万GDP,并且已经分配给了该购买方(除此以外,说明不了什么)。画的交易,相当于本年GDP的一次再分配。
显然,在这场交易中,收入法与支出法并不对等。
这只是支出法,而不是收入法。
这样,获得转移支付的一方,他们没有分配到本年GDP?或者说,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没有因此变化?
如此,“交易”,该如何定义呢?
我懂版主的意思。版主的意思是收入法下的收入一定对应GDP的最终分配。
但是,我觉得版主的这样处理也行,但会很复杂。我对GDP的支出法和收入法的理解,我认为支出法和收入法实际可以很简单的处理。
对于支出法,其实大家很容易理解。
但是收入法,大家往往犯糊涂,主要是自己把问题复杂化。而且支出法和收入法的对应,也往往让人糊涂。
其实收入法,你只看最终产品生产出来,卖家的销售收入就可以了。至于这收入如何流转分配,到了谁的手上,那是以后的事。
是的。
虽然,政府转移支付支出,特殊人群获得了收入,但GDP没有增加。因为没有涉及当期生产的交易。
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变化了,但GDP没有变化。
从粗线条的角度来说,可支配收入=GDP(或GNP,这里不考虑二者的差异)—折旧-间接税-直接税+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
因此,反过来求GDP,GDP=个人可支配收入+折旧+间接税+直接税-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
因此,要从可支配收入里扣除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后,才能得到GDP.
我再来说说,为什么家庭获得一笔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并不改变GDP。(收入法下)
因为,GDP=个人可支配收入+折旧+间接税+直接税-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见上一楼)
当家庭获得一笔转移支付时,可支配收入增加了,也就是上式右边第一项增加了一笔数目,但同时上式右边第五项等量的减少了一笔数目。因此,上式左边GDP没有变化。
这个例子正说明就某笔交易而言,收入法与支出法不对等。
最终产品只要生产出来了,GDP就是一定的,支出法、收入法、生产法都不能也不该改变这一定的GDP。但是不同的交易,却使得用各种方法核算的GDP具体项目各有不同。但支出与收入项目并没有天然的对应关系。
核算上的一个误区似乎是,增加一笔最终消费支出,GDP就增加一块。这是似是而非的:因为GDP一旦生产出来,是否用于消费,还是用于投资,甚至没有卖出去(作为存货投资),那是另一回事。
同义反复地说,一定的最终产品已经生产出来了,GDP就是一定的。各种交易只不过改变着GDP的使用与分配情况,而支出法与收入法正是利用这种由各种交易形成的“GDP使用与分配情况”来核算GDP。无论哪种方法都不能改变既定的GDP。
如果一笔交易并不对等地对应的GDP的使用与分配,就该笔具体交易而言,支出法与收入法显然不能说“对等”,虽然,对于一国整体而言,两种方法核算的GDP理论上必然相等。
这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
我们不能期望:就本年而言,仅仅因为GDP分配上的变化,GDP总量就会发生变化。
这其实仍是支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