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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4

这学期学法经济学,老师布置了一个作业,不太明白,特向达人请教:

由于标准化合同强化了垄断者的控制力,而削弱甚至消除了买方的谈判力,所以,法庭可能拒绝此类合同的履行。解释原因。
标准化合同也可能会提高交易的效率。这是为什么?
③如何看待我国电信等市场上的霸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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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4 23:48:00
霸王条款完成就是垄断,强奸人们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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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5 17:14:00
Good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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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8 13:58:00

1,合同法规定: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是法律的规定,保护交易的公平性。

2.格式化合同省去了contract lawyer每一次都要花很多时间进行tailor made合同,效率的确大大提高。

3.中国的霸王条款,目前还没有办法约束,至少我认为。只能用“消费者权益法”的部分,以及未来的“反垄断法”作为52条第5项的“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去套。

垄断这个东西,也是可以合法垄断的,合法垄断是可以享受一些待遇的。具体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就看国家的反垄断范畴了。简单的说:专利也是一种垄断的形式,是可以保护的,但设置一定的限度,还有行政强制的手段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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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8 13:58:00
忘了补充一句:霸王性条款,往往就是垄断地位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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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8 22:26:00

很有趣的问题,虽然还想不透,也尝试简答一下:

(1)法律/法庭强调"平等",而标准化合同(或作"制式合同")....主体不平等,故....不过,我不了解这方面的实践,或者说全貌

(2)这一问,小凯先生早就问题过了.

(3)霸王条款,因为缺乏更高一级的法律(是不是有什么"上位法")对其进行规制,故恨之又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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