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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5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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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地税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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