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影子银行:界定、成因、风险与对策
一、中国式影子银行的界定
1、国外对影子银行概念的界定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的始作俑者是美国著名债券投资机构 PIMCO 的执
行董事 McCulley,他在 2007 年杰克逊霍尔召开的堪萨斯城联储经济研讨会上首次提
出这一概念,将其定义为“一整套被杠杆化的非银行投资管道、载体与结构”。此外
他特别指出,与通过享受存款保险的存款进行融资的、受到美联储贴现窗口支持的传
统商业银行不同,影子银行主要通过未经保险的商业票据进行融资,因此影子银行应
对挤兑的能力特别脆弱。一旦商业票据到期,而投资者拒绝继续购买商业票据,那么
影子银行就会面临流动性危机(McCulley,2007)。
美联储纽约分行的经济学家Pozsar等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通过诸如资产支持商业
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 ABCP)、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抵押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 CDO)与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s, Repos)等证券化和担保融资技巧进行融资媒介的机构”(Pozsar et al.,
2010)。
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为,为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主体与活动提供信用媒介(Credit Intermediation)的体系。更进
一步地,FSB 将值得监管当局关注的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由于流动性/期限转换、杠
杆率与错误的信用风险转移等引发了系统性风险关注的、或者引发了监管套利关注
的,为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主体与活动提供信用媒介的体系。上述影子银行定义建立
在两个相互交错的支柱之上。支柱之一是,位于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主体从事如下活
动:接受与存款特征相似的融资、实施流动性和(或)期限转换、造成信用风险转移、
使用直接的或间接的杠杆。 支柱之二是,上述非银行主体的重要融资来源包括证券化、
证券借贷与回购交易(FSB,2011)。
欧盟委员会关于影子银行的绿皮书则界定了与影子银行有关的主体与活动。相关
主体包括:一是实施流动性转换或期限转换的特别目的实体,例如诸如 ABCP 管道
(Conduit)之类的证券化载体、特别投资载体(Special Investment Vehicles,SIV)与
其他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SPV);二是货币市场基金(Money Market
Funds,MMF)以及其他类型的有着与存款相似特征的投资基金或产品;三是包括交
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在内的提供信贷或杠杆化的投资基金;
四是提供信贷或信贷担保的财务公司或证券实体;五是发行信用产品或为信用产品提
供担保的保险与再保险机构。相关活动则包括证券化、证券借贷与回购(European
Commission,2012)。欧洲中央银行的副总裁 Constâncio 则强调了影子银行的规避监
管特征,他认为,影子银行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流行的“发起-分销”
(Originate-to-Distribute)式的银行模式,这一模式使得银行能够把资产负债表上的资
产由接受监管的表内转移至不受监管的表外,从而能够规避相应的监管要求
(Constâncio,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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