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发表于 2013-9-4 11:55 
分田到户是对公社模式的否定,这是它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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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好不 ...
一块地只有一个所有人:集体(村)。一户有一小块承包责任地。我认为严重妨碍了规模经营。
--------------我都说了但你仍然不解: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就象股份公司一样。明白吗?
再强调一遍:分田到户是对公社模式的否定,这是它的进步意义。因此,不要自作聪明地否定分田到户,它关系到农村与农民的稳定,如果要搞规模经营,也要由农民自己按自己的方式与意愿来形成与发展出来,而不是由你这些自以为了不起的人来指手划脚。
至于“使农业工作者从繁杂劳累的农业工作中解放出来”,这个就不用你担心了,农民自己会懂的,会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