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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1

  温家宝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同时要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好股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社会融资总量”作为一种新的调控目标,正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人民币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发放的一般贷款及票据贴现,它反映了银行业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近年来,我国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金融结构多元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证券、保险类机构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加大,直接融资比例逐步加大,非银行金融机构作用明显增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贷款表现出明显替代效应。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完整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也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金融调控面临新的环境和要求,迫切需要确定更为合适的统计监测指标和宏观调控中间目标。

  金融宏观调控取消“信贷规模”指标,代之以“社会融资规模”指标,是一种探索和创新,适合我国融资结构的变化,符合金融宏观调控的市场化方向。

  一、从人民银行角度看社会融资总量概念

  社会融资总量是全面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总量指标。社会融资总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这里的金融体系为整体金融的概念,从机构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从市场看,包括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以及中间业务市场等。社会融资总量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通过资金运用对实体经济提供的全部资金支持,即金融机构资产的综合运用,主要包括人民币各项贷款、外币各项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金融机构持有的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股票、保险公司的赔偿和投资性房地产等;二是实体经济利用规范的金融工具、在正规金融市场、通过金融机构服务所获得的直接融资,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非金融企业股票筹资及企业债的净发行等;三是其他融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公司贷款、产业基金投资等。

  从人民银行角度看:社会融资总量=表内各项贷款(人民币、外币)+表外各项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股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其他。

  二、从统计角度看社会融资总量指标

  从统计角度看,资金流量表系统地描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资金流转,清晰地反映了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在国民经济核算过程中,资金流量金融交易核算反映金融交易所形成的资金流量和流向,五大机构部门之间的资金余缺通过金融交易活动实现平衡。

  资金流量核算是GDP核算的进一步深化和逻辑延伸,这种深化和延伸体现在:活动主体按机构部门划分;较详细地核算了收入分配过程,不仅包含了GDP核算中的原始分配,还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增加了金融交易的内容。

  生产活动形成的原始收入是资金流量核算的起点,然后经过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形成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扣除消费后形成储蓄,即各机构部门可用于实物投资的自有资金,各部门储蓄和资本转移净收入与实物投资之间会有差额,这个差额通过金融交易来调剂。资金流量核算反映了这样一个资金运动全过程。

  三、资金流量核算中融资指标与社会融资总量核算之间的差异

  1、口径范围

  资金流量表反映各机构部门的资金余缺通过金融交易来完成,金融交易的核算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国内金融交易。主要指标有通货、存款、贷款、股票、证券等,二是国外金融交易。主要有国外直接投资和其他对外债权债务。资金流量表中的“贷款”、“股票及其他股权”、“证券”、“国外(包括省外)直接投资及其他对外债权债务”与社会融资总量指标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资金流量核算指标和社会融资总量各项指标一样是增量概念,为期末和期初余额的差额(如各类贷款指标、银行承兑汇票等)、当期发行或发生额(如股票、保险赔偿)、当期发行额扣除当期兑付额的差额(如企业债券等)。

  资金流量表中的“贷款”仅指表内各项贷款(人民币、外币),而表外各项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未能计入资金流量表中的贷款。而社会融资总量既包括表内各项贷款也包括表外各项贷款。

  资金流量表中的“股票及其他股权”,不仅包括非金融企业股票筹资,还包括非上市公司的其他股权。而社会融资总量只包括股票筹资。

  资金流量表中的“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社会融资总量只包括企业债券。

  资金流量表中还包括“国际资本往来部分”,即外国银行贷款部分;社会融资总量应包括国际资本往来,限于资料取材困难,未计算在内。

  2、编制部门

  由于宏观经济管理对资金流量核算提出了迫切要求。1992年,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编制资金流量表的通知》,确定了各部门的组织分工: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编制资金流量表的金融交易部分。地方统计局既编制地方实物交易部分又编制金融交易部分,由于资料取得困难,目前只有天津等部分省市参与编制资金流量表金融交易部分,其余省份只编制实物交易表。社会融资总量核算由人民银行总行和分行进行核算。

  3、机构部门

  资金流量表涉及五大机构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住户部门和国外部门,这五个部门在经济运行中有各自的特点,而且它们的活动差异较大。非金融企业部门属于实体经济,它的主要活动集中在生产环节和投资环节,是生产和投资主体;金融机构是资金的调剂中心,它的活动集中在融资环节;政府部门是一个特殊部门,它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收税,通过税收收入来保证它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分配主体;住户部门的活动特点是以消费为主,是消费主体;国外部门是相对国内部门而言的,它是与国内部门发生交易关系的国外交易者的总体,设置这个部门主要是便于观察国内与国外的资金往来关系。资金流量核算就是反映资金在这五个主体之间的流转情况。

  社会融资总量涉及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中的非金融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之间的关系。

  4、核算原则

  资金流量表采用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即以账户式平衡表形式,按照复式记账原则,对每一笔交易进行记录。既反映实体经济(非金融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得到的融资额,也反映五大机构部门之间的资金交易状况。社会融资总量采用单向记账方式,仅反映实体经济(非金融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得到的融资总量。

  5、资料来源

  金融交易表的数据来源于货币银行统计、国际收支统计、金融市场统计、保险业统计、社会保障统计,以及其他专项调查统计。

  社会融资总量的数据主要来源于货币银行统计和金融市场统计等。

  四、金融创新给编制金融交易表带来新的挑战,社会融资总量指标有待完善

  近年来,市政府将金融改革创新作为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首要任务,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创新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性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为天津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也为编制金融交易表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在充分考虑社会融资总量指标的可得性、可测性、可用性及其与宏观调控最终目标相关性的基础上,基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框架及资金流量核算原则,对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口径进行了全面解释,为更好地将各类金融性公司和创新金融企业的融资纳入资金流量核算和社会融资总量统计,今后应进一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业综合统计制度,不断完善全国和地方社会融资总量指标统计。

  (作者单位:天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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