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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8 20:47:14编辑过]
个人观点是:千万不能把经济学研究泛化!利用经济学定律等去衡量社会一切事物、现象。特别是政治、法律等。不仅难有建树,难保会把学术研究引向歧途~~~
当然,也不否认会有意外发现~~
社会是。。。
经济科学是。。。
肯于犯同样错误的人,你会如何与其相处?
从这里更看出能否判断边际效用递增递减的一个前提是消费效果的持续性累积性。
法官判犯人的刑是为了让犯人从对监狱各种教育活动的消费中获得足够的善良正义守法的效用,内化成一种稳定一致的言行品质,而放出去之后又犯罪,说明犯人获得的效用又消失了,而且以前的效用程度不足以成为犯人的一种品质,因此要判犯人更长的时间企图让犯人获得可能是足够的效用。如此重复。
哈哈,这样说似乎不完全是经济分析了。所以真的不能泛经济化哦~~~~
边际效用的值与自变量的值有关,所谓边际效用递减,就是随着自变量的值变大,边际效用的值变小,自变量如果不是“累积地、连续地”变大,能否变大?
我所说的“累积地、连续地”是指向时间。我认为楼主所说的问题无所谓“边际效用递减”,因为这种判刑和“今天吃一个包子明天吃一个包子”而非“吃了一个包了再吃第二个接着第三个…”是同一个道理。坐完牢再到社会上通过犯罪把效用消化掉,然后再去进牢,进牢的效用不是累积地发生效果的。
对犯人来说判刑是强加在身上的实际作为消费者不会自己选择消费判刑的 所以是不是可以理解此时的效用不是正数,如果看成负数的话,随着判刑的加重(消费量增加),而效用的绝对值增大,但是效用本身是减小的(因为为负)
我是不支持这种政策的。
意大利刑法典第71条至80条的规定,对于同一犯罪人因不同犯罪而被分别判处的有期监禁刑或财产刑,原则上均应全部执行;如果不同犯罪被判处同一种刑罚,应将刑期相加,按单一刑执行。
不行,我要睡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