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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0

这两天在看《证券法》,这是我第一次看法条,详细全面地看一部法。看过之后,我有一些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分享。

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3款,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我想,未来这个条款应该是要调整的。因为债券的利率变化是随着市场供求变化而变化的。除非特定公司的特定目的债券,可以规定利率。一般来说,债券的利率的范围应该由人民银行,即央行来规定,而不应该是行政机关——国务院来限定。

看了法条,有一些我耿耿于怀的字眼——“应当”。例如:“第23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为什么会有“应当”这两个字呢。我个人,作为一个不是那么懂法,但却有那么一点常识的人,认为法律条款的规定要么是必须,要么是不必须,为什么会有“应当”两个字呢。这是模糊的,有不“应当”的么?因此,法条应该写:“核准程序必须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是不是“应当”这个字样就代表了“必须”的意思呢?我认为,不是。因为,第43条中有这样的条文:“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什么不是“应当依法转让”。所以,我认为“应当”的字样,有些不妥。

    第50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写“公司股票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57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写“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第50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写“公司股票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57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写“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如果公司股本总额三千万的公司不回被批准发行公司债,那么,如此的两个条款是不是前后有些说不通呢?!在这里我想要强调地是,为什么“不少于”五千万呢?难道公司少发债券还不行,人家少借点钱“你”还不让!?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是小于五千万元,公司债券不能COVER发行成本?还是借钱少了不好监管,借多了才行?!真不是对公司的债权人不负责任么?谁来给我解释一下,谢谢!

62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议机构申请复核。

有意思,对“你”告诉“我”的结果不服的话,“我”还要找“你”,就没别的地方说理了。就现实性来讲,第一,国家批准公司上市了,交易所就不会拦着,因为交易所是听国家话的;第二,我就不相信,交易所会否定交易所自己的决定!就是能,也很难,很没有效率。

[未完,待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0 1:34: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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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0 2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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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1 19:30:00

在中国,国务院类似国外的议会,正如国外央行对议会负责,中国的央行也是对国务院负责,国务院貌似不是行政机关哈

中国式立法就这样,“应当”这类字眼的确有不够严谨严肃的嫌疑,这一点这些年来好像也颇受法学家们的诟病

证券法里只是规定了股票和债券要上市的规模不能小于三千万和五千万,不是说小于三千万和五千万就不准发行哈。一只证券要能进入场内交易,就需要一定的数量来保持市场的深度,交易的连续性,这样的规定,我想没什么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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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01:26:00
国务院怎么会类似议会,当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当于议会,它才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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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08:04:00

因为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所以只好用“应当”规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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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11:18:00
以下是引用superstef在2007-11-13 1:26:00的发言:
国务院怎么会类似议会,当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当于议会,它才有立法权。

惭愧,我对中国的政治的确无知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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