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7-11-16 18:23:00的发言:劳动复杂程度、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者的技能等等因素是通过劳动生产力这个概念概括了的,再单独谈他们与价值的关系是不是有些逻辑混乱呢?劳动生产力中是明确包含这些因数的。特别是研发人员的劳动、新产品的制造者的劳动都只是价值转移(成本问题),会按生产相关性影响商品价格,但是不能影响其它人的工资。再者这些因素能增加多少价值?马克思说不清,我们如果将社会的价值增量都计在这些因素上那是危险的。在原理上的危险是,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有什么意义?如果还需要引进那么多东西才能说明问题,那么“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就是废话一句了。实际中危险你我都知道,马克思理论边缘化是事实。
当然我揭示的价值=生产力×生产时间(或:价值=劳动力×劳动时间)已经说明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句废话。依照这个公式能将劳动复杂程度、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者的技能等等因素一概考虑进来。当然这里是在检查马克思理论的问题,不是谈论我建设了什么。
成产价格和利润平均化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资本论》一二卷说的价值决定价格原理是错误的。二是这也只能说明利润平均化,不能说明工资平均化,从而不能说明农民、房产、土地、手工品、教师等等工资不断上涨现象。没有工资平均化这个理,我们就不能指责电力、电讯等部门的高额工资,他们可以用马克思的劳动复杂程度、劳动熟练程度等等来为自己辩解,而我们无言以对。三是价值总量问题,如果依照利润率下降规律,那么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工人的工资不变(自己去推算)。
价值转型实际是价值分配问题,显然马克思没有建立价值分配理论。事实上在马克思的反比定律下不可能有价值分配,因为价值分配必须坚持守恒律,而反比定律是违反守恒律的。我想阁下知道守恒律在自然科学和形而上学的中重要性的。它是说如果一颗大米计量为1,那么两颗大米必须计量为2,可是马克思反比定律说两颗大米与一颗大米都可以计量为1个价值。
马克思的反比定律中的劳动生产力是不包括劳动力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技能等劳动主观条件的。不然的话,反比定律是不成立的。或者说,马克思的反比定律是建立在生产完全同质商品的基础上的。但现实中商品的质量一直在变化,我们说同质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同质量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相对独立地决定的。也就是说,一种商品不能参与另一种不同质量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的。
如果两个时期生产的两组商品分别是同质的,那么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必定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这是无疑的。不过劳动力的复杂程度和熟练程度可以影响社会总的价值量(劳动的自然时间可以不变)。现实中,厂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率,往往会开发新产品,这样的话,单位商品价值量以及社会总价值量就可以同时增加。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技能的增进不是你所说的只是局部,而是全局性的。
新产品的开发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率,利润率平均化的趋势势必会使得利润率低的部门转向利润率高的部门,这样简单劳动生产的商品的单位商品价格会偏离其价值而上升,当然工资也就可以上升。这只是利润率平均化从而导致工资变化的一种方式而已。
还有一定要注意:马克思的利润率下降规律、反比定律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假设基础上的,如果不根据现实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突破马克思给定的前提假设,而用她来分析现实问题,只会得出科学技术创造价值的荒谬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