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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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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大学青年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2013年的“蚁族”(指来北京居住一个月以上、不具有北京户籍、接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以聚集形态居住且于1980年以后出生的青年群体)调查发现:“蚁族”并不像想象中那样收入低,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大有人在。但是,他们为什么还要住在聚集区,过着拮据的生活并忍受相对较差的居住环境?

  在调研中,笔者遇到一个在证券行业工作的名牌大学毕业生,他月薪1万元,每月省吃俭用仅花费1000多元,丰裕的收入并没有给他带来生活上的安全感。他说:“我一个月省下8000多元,什么时候才能买得起北京的一个厕所?”我们都知道这样的事实,凡是大学刚毕业能买得起房的,月供可以依靠自己收入解决,但首付仍需要父母提供,而他只是一个农村的孩子,首付的几十万对他不啻是天文数字。

  一般认为,只要找到工作,并且努力工作,肯定不会陷入贫困状态。但是,近年来,一些国家却出现了即使拼命工作却依然贫穷的现象,并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是“在职贫困”(working poor)。欧盟对其的定义是:在工作却入不敷出,甚至沦落到贫穷线以下的受雇者。

比物质贫困更令人痛苦难受

  “在职贫困”在现代社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有业贫困性。“在职贫困”本身打破了“无业即贫穷”的传统贫困观。一般而言,传统贫困是指一种“无业贫困”,意指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减弱的人,不能依靠工作获得生存资料,“在职贫困”则指,努力工作也会成为贫困者。其次,相对贫困性。不同于传统“绝对贫困”的群体,“在职贫困”者的收入可能并不一定处于贫困线以下,而是在生活必需品的低消费能力上。例如,食物、衣服、通勤和住房,特别是要花掉大量的收入用于“昂贵”房租上。

  再次,结构归因性。“在职贫困”现象的出现与社保制度、医疗制度、户籍制度、住房制度等社会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拼命工作,却仍然处于社会的边缘地位。

  在我国,“在职贫困”者主要包括农民工、临时工、小时工等,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零售业、服务业、建筑业、休闲娱乐业等。这些行业的企业规模通常较小,大都是小规模的私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职业特点和生存的需要,他们经常处于找工作状态,就业稳定性较差。

  从年龄分布来看,“在职贫困”的主要群体逐渐由“40、50”的中年群体,转移到了20至30多岁年龄段的青年群体,开头提到的“蚁族”群体就是“在职贫困”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蚁族”成为城市中的“在职贫困者”

  相比较农民工和临时工,“蚁族”自称“贫困”,的确有点“无病呻吟”。课题组2013年的调查显示,“蚁族”月平均工资为4133元,按照联合国所规定的“绝对贫困线”(即每天一美元)标准,这些人与贫困相差甚远,但是,“蚁族”在本质上属于城市中的“在职贫困者”,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际性贫困。从家庭所在地来看,“蚁族”来自农村的最多,占到总体的55.0%,其次是县城和乡镇,比例分别为14.9%和13.6%。从家庭年收入来看,在2万-5万最多,其比例为36.4%,其次是5万-10万,比例为20.1%,家庭年收入在1万以下和20万以上的均不超过6%。绝大部分受访者父母的学历较低,受访者母亲为“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总体的62.1%,“高中学历”的占30.6%,“高中以上学历”的仅占7.3%。受访者父亲“学历在初中及以下”的占49.2%,“高中学历”的比例为39.6%,“高中以上学历”的仅占11.2%。受访者的父亲、母亲为农业生产者的比例为41.8%和46.7%,父母受教育程度低且从事农业生产者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群体大多出身于社会底层。

  第二、高学历贫困。该群体以大专和本科学历为主,两者所占比例分别为40.5%和43.9%,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占比为7.4%,另外,专升本占比为4.7%。在学校类别方面,绝大部分来自普通高校和民办高校,二者合计占总体的81.4%,来自于211院校和985院校的合计占总体的18.6%。该群体在社会保障方面处于边缘地位。虽然63.8%的受访者缴纳了失业保险,但只有2%的受访者表示曾经领取过失业救济,62.6%的受访者不能拿到加班工资。大部分受访者在私营和民营企业工作,比例为63.2%,还有12.8%的受访者在个体经营场所工作,仅有11.3%的受访者在国有企事业工作,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仅为2.9%。该群体中最多的是工程技术人员,占比为16.4%,其次是购销人员,占比为14.1%,专业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和行政办公人员也较多,占比分别为10.3%、8.2%和7.1%。

  第三、综合性贫困。“蚁族”的收入并不低,但是,他们主要选择居住在房租便宜的城乡接合部,平均居住面积为6.4平方米,41.3%的受访者与他人合租,43.8%的受访者自己单独租房,10.8%的受访者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里,还有1.8%的住在亲戚朋友家里。在深访中发现,一部分“蚁族”延迟结婚和生育年龄,甚至结不起婚或选择作丁克家庭,以此来减缓住房贫困的影响。这些“综合性”要素的缺乏,不仅使其陷入物质贫困,而且阻碍了生命历程的完整进行,甚至直接导致中年和晚年的继续贫困。因此,“蚁族”的贫困并非一种传统的“温饱型贫困”,而是一种“综合性贫困”。

  “蚁族”,具有高等教育背景,拥有较多的知识资本,应比低学历群体更不易陷入贫困状态。但是,这个结论的前提是假设大学毕业生能在市场上获得稳定收入。现实却与此相反。由于现阶段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高等教育类型与产业结构不匹配、就业观念滞后等诸多因素,很多大学生毕业后较难获得高收入的稳定工作,最终成为“蚁族”。由此看来,高学历并不能使底层知识青年摆脱贫困,其贫困状态会蔓延到工作后的很长时间。

风险

  “蚁族”的“在职贫困”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会引发三大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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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体化社会”的“原子化”风险。个体易陷入“原子化社会”,直接导致处于国家与个体之间的一系列中间组织的解组,人们之间的关系冷漠、缺乏集体认同感和社区认同感、处于没有中间组织和制度整合的“游离状态”。在此意义上,“在职贫困”与“原子化社会”互为因果。一方面,在缺乏国家和社会制度保障的社会里,“个体化社会”容易演变为“原子化社会”。其本身具有的社会解体性必然消解保障“蚁族”稳定工作的社会基础结构,所以“蚁族”努力工作仍然贫穷。另一方面,“在职贫困”加速了社会的“原子化”倾向。“蚁族”终日“周旋于”工作与贫困之间,鲜有精力参加业余活动和社会活动。社会的结构秩序和集体道德,将随着“社会原子化”趋势的加深而导致社会真正的“解体”。

  第二、消费社会里的阶层固化风险。现在,“住房资源”正逐渐代替“职业”成为社会分化,甚至是社会固化的重要因素。一个人一旦在“住房资源”上处于弱势,意味着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会处于弱势地位,最终走向“恶性循环”的贫困之路。如在课题组2013年对“蚁族”的调查中,在住房政策方面,廉租房成为“蚁族”的第一需求,接近六成(58.7%)的受访者希望政府能够提供廉租房;调控房价成为第二需求,44.0%的受访者希望政府能够调控房价,37.8%的受访者希望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30.7%的受访者希望政府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此题为多选题)。
  第三,社会心态弱势化风险。“蚁族”的“在职贫困”除了表现出消费、福利、住房等结构性的弱势特点,还表现出社会心理上的“弱势”特征。即“弱势”长时间塑造着“蚁族”的工作行为、消费行为、社会交往方式等,使其自身形成“弱势”认同感,充满不安全感甚至宿命论。同时,随着“蚁族”在职贫困的加剧,弱势化心理和不安定感会扩散到邻近的阶层乃至全社会。
  据课题组2009年的调查显示,“蚁族”的相对剥夺感较强,72.0%的人认为自己的生活状况不如同龄人,存在巨大心理落差,在强迫、抑郁、敌对、焦虑、偏执等心理特征上均明显高于常人,心理状况呈现出亚健康水平。2010年的调查进一步发现,该群体对“富二代”“官二代”持“愤怒”态度的占58.3%,持“悲哀”态度的占49.4%,选择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因素排在前三位的是:权力(29.8%),家庭出身(19.4%)和阶层(16.1%)。2013年的调查发现,43.5%的受访者认为“因权力导致了不公平”,相较于2010年调查,比例明显升高。

应对之策

  当然,“在职贫困”不是发展中国家独有的现象,它同时也是困扰发达国家的难题。当遇到经济萧条时,“在职贫困”问题尤其严重。为了摆脱“在职贫困”的窘境,发达国家采取了种种方法。例如,克林顿政府曾宣称要通过“工作安全计划(Working Security Program)”,让每一个有工作的美国人摆脱贫困。该计划形成了一系列工作安全的决议,包括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提供更多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大幅提升“收入所得税抵免(EITC)”,授权雇主给员工更多除工资以外的福利,福利接受者找到工作后继续给予福利等等。从发达国家现有的经验来看,应对“在职贫困”的政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一种帮助低收入劳动者的机制,最低工资制度可以让有工作的低收入劳动者获得基本收入保障。2004年底,我国31个省(区、市)全部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发布并执行了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底,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份进一步颁布实施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就业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等被纳入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范围。

  但是,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反贫困工具也有明显缺陷:第一,覆盖率问题。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线的部门大都是非正规部门,这些部门的劳动者往往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例如自雇者、家庭服务人员、商业以及某些服务业领域的销售人员、建筑业的农民工等,他们往往更容易受不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第二,强制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另一个缺陷。在现实情况中,如果发现雇主支付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标准,雇员一般只能得到所欠的部分加上上诉成本。因此,违法雇主受到的财政处罚和风险损失很小。更何况,雇员在明知举报将很可能面临被解雇的情况下又有谁会去举报呢?第三,最低工资制度无法随着家庭规模的不同进行调整。在福利国家,那些有需要抚养家庭成员的贫困挣工资者(wage--earned)会发现,社会救助在经济上更有吸引力。第四,最低工资制度经常受到指责是因为提高了雇主的劳动力成本而引起失业。例如,一些小企业往往在贯彻最低工资制度的同时,为了维持劳动力成本不得不减少雇员数量,从而诱发企业裁员。因此,如何在利用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收入的同时,尽量降低其负面效应是当前最低工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是劳动收入抵免制度(EITC)。补充和完善单一的以最低工资制度为主的工作福利体系,建构一系列保护从事非正规职业人员相关权益的社会安全网。“在职贫困”本身具有易被人们忽视的“隐形”性。政府的社会政策往往关注处于“无业贫困”的下岗工人等群体,忽略了“蚁族”、国有企业的非正式员工、公共事业单位的外聘职工等“在职”人群的贫困风险。因此,政府应将“在职群体”的需求和利益纳入到社会政策的保护范围之内。此外,政府应积极稳妥地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现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转移和接续,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措施,发展职工互助保险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同时,引导建构良性有序的权益申诉与维护机制。进一步畅通利益诉求渠道,推动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发展,进一步探索促进职工维权工作的新机制与新方法。

  此外,除了“教育”这一决定阶层流动的重要领域之外,合理分配“房地产资源”也成为保障底层和中层向上流动的重要环节,最终避免演变为中低层群体虽然有工作但始终买不起房的“房地产阶级社会”。

  可以说,“在职贫困”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市场经济导致的结果,而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结果。因而,解决之道也不是取消收入差距、劫富济贫,而应当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所有青年起点公平,保障资源合理分配,实现人权平等,为所有人构建起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良性的社会流动机制,使每个青年都能够公平地分享到与其奋斗打拼相值的发展际遇和改革成果。国家有愿景,社会有共识,个人有希望,只有这样的国家,才是既有个人梦想和目标,又有共同信仰和普遍追求的伟大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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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3 09: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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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死的土地财政以及背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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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ing poor! what a shame! thrive forward to our dream and don't forget to enjoy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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