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刘保强在2008-11-22 12:17:00的发言:其实,只需在绝对价值的表述上做适当的修正便可以了,并不存在太大问题!其实在我脑袋中思考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在具体表述时没有太注意,使它明确地表达出来,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其实,绝对价值应该是基于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它是指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个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也就是说,不是个体的意志变化了这种价值关系就不存在了。比如:对于一个刚吃饱饭的人来说,此时食物对他没有价值了,但只能说是没有相对价值了,不能说食物没有价值了。从人与食物的关系来说,食物是具有绝对价值的。但这种绝对价值关系的确定也是需要判断的,只不过此时判断的主体是以类身份出现的,他不依自己个人的主观偏好为转移。不做判断就无法确定价值关系,就如同西红柿、螃蟹等这些东西一样,人们在没有对它们做出认识和判断之前,人们是不敢食用的。原因就在于无法确定有价值关系。当然这种事实关系不是因为你认识后才存在,但价值关系确实是只有认识后才存在!因为价值是要关系到好与坏的评价的!就如同喂小孩子吃药一样,他的判断标准就是甜与苦,只要是苦的他就认为没有价值,就会哭闹着拒绝吃。
我说了这么多,如先生还有什么有疑惑的地方!欢迎继续交流!
讨论了几天觉得还是没有把价值(效用)事实与价(效用)值判断、“个人(体)的效用”与“社会(即你说的‘类’)的效用”区分开来!而且,感到你的效用的概念是好像越来越混沌不清了,一会儿说“绝对价值是指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即效用包括绝对价值;一会儿又说:“价值就是指客体对主体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正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效用。从抽象的哲学层面来讲,它是客体具有的可以对主体产生效用的一种属性,即有用性。当然,它也反映出了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客体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它的形成既依赖于客体对主体产生的作用,又离不开主体对该作用的认识、判断和评价,是一个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没有了客体的作用,就没有了进行价值判断的内容,也就失去了价值的基础;而没有了主体的认可,就失去了价值的尺度,也就没有了价值的标准。它具有着主观的形式和客观的内容,是客体作用与主体认可相结合的产物。”即效用是离不开主体对该作用的认识、判断、认可和评价的。可见,你一时陷入了不知道效用究竟是需不需要判断的困境!本来你把人的效用分为两种:一、是需要判断的心理效用;二、是不随主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者说不需要判断的效用),我是没有什么意见的,但是,你说著说著就陷入了只需要判断的心理效用出不来,否定了自己的“绝对价值”即客观的非人的主观意志所效用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这是什么逻辑?
现在,你为了圆自己的说法,竟然修改从而放弃自己原先的类似我上面所说的两种效用的分法,进而选择“个人(体)的效用”与“社会(即你说的‘类’)的效用”这两种效用的分法。
其实,这四种效用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效用,从价值判断与价值事实的区分可以分为心理效用与客观效用;从个人(体)与“社会(即你说的‘类’)的区分可以分为“个人(体)的效用”与“社会(即你说的‘类’)的效用”。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http://www.pinggu.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2789-1-1.html&star=11#382789
以你上面的例子为例:
你应该说:食物对一个刚吃饱饭的人来说此时没有价值了,但是,不能说对于社会上其他没有吃饱饭的人来说此时就没有价值了。这是从社会价值的角度而言;喂小孩子吃药一样,他的判断标准就是甜与苦,只要是苦的他就认为没有价值,就会哭闹着拒绝吃,因为,小孩子不知道即不能判断药对他健康(或者治疗他的疾病)的客观效用,只能是从他的神经感觉从而心理上的偏好即心理效用的角度而言。这样就应该比较明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