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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 11:04:00

现在中国提倡的是和谐社会,看这个新的劳动合同法,不应该只站在经济学的角度,去评价它是否合理,而且你这么少的数据也不足以说明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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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 11:54:00
楼主不了解制定新劳动法的背景。抽象地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并没有多大价值。比如第9条,我相信所有劳动者都不愿意交。法律上协调和配置双方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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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 15:20:00

法律,有好的和坏的,有合法的和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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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 15:59:00

新《劳动合同法》是特殊国情下对大多数不善于把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关注和厚爱!

利益的双方是个矛盾体,一方获得利益,就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是将雇主的一部分利益转移给了劳动者。

人是社会生活和发展的主体,在雇佣关系中,一定程度上说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厚爱弱势群体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体现。有什么可讲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3 16:03: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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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 22:34:00
既不能完全保护弱势群体,又不能激励精英。这种法律真是悲哀。一句话,就是和稀泥,已强养弱,最后强不强,弱更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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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 23:13:00

粗浅的想法

 

本人看过楼主和各位网友的帖子有一些粗浅的想法,现就教于大家,请楼主、版主和各位网友朋友多指正。

1.楼主在文中说,“在很多本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自由决定的领域,新《劳动合同法》却打着“保护劳动者”的名义,出台了很多量化的强制性规定。这种“一刀切”的强制性做法,拖累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伤害雇主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劳工的利益”。

我对此有些迷惑:

第一,当企业不给员工加班费的时候、当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时候,请问企业的行为是不是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对于这些违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行为,采取非市场的法律手段不知道是在维护市场经济还是在违反市场经济?其实,很多时候,似乎一提到法律行为好像就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这种想法没有真正理解市场经济。当我们看到企业老板看到企业不给员工加班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利用试用期一次又一次压榨员工……的时候(当然还有很多,大家可以不用费劲就可以找到很多),好像员工没有反应,然后就认为这就是市场经济,这真的是吗?如果我们是一名雇员的话(即使我们现在不是,我们也可以问问我们的父母、亲戚和朋友),他们真的愿意遵循这样的市场经济规律吗?

楼主有这句话说的很好,但可惜用错地方啦,“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抵制,突出反映了“政府管制”的危害。“政府管制”普遍存在于各国之中,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会限制经济的自由,降低社会生产力。和某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本是一张白纸,完全可以避免重走它们的弯路,实现制度上的“后发优势”。遗憾的是,最近5年来的情况却变得越来越不乐观。” 但对于管制,请一定要明白管制什么,而不是一提到管制就认为是限制自由。

第二,“这种“一刀切”的强制性做法,拖累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伤害雇主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劳工的利益。”如果按照这句话的思维,我们为什么不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员工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的话,是不是也会在伤害职工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雇主的利益?“一刀切”和强制性做法好像也是法律的特点,简明、容易执行。

2.楼主利用华为公司的例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论述非常有见的、代表性,不过观点方向本人不敢苟同。

 第一,正如楼主所言,市场有景气也有不景气的时候,那么在市况不佳的时候,我不知道企业为什么必需要减少人手,两者应该有联系,但好像没有必然联系。况且,市况不佳的时候,员工的日子难道就这么好过吗,必须把他们给辞掉?我们可以看到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为了克服公司困境,自己只领取象征性的1美元薪水,我不知道我们现在的那位企业主如果遇到困境的时候有几个会这样做。

第二,楼主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赋予了员工这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么做的后果有两个:第一,哪怕市场景气,企业也不敢保留那些年头接近10年的员工,怕以后一旦变成了“终身合同”,甩都甩不掉;第二,一旦经济衰退,某些员工靠着“终身合同”高枕无忧,却无法为所在的公司创造效益,这将拖垮他所在的企业”。并且楼主还保守地估算一下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会给中国所有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损失将至少是5000亿元人民币。有机会的话,请楼主再估算一下旧《劳动合同法》已经给这个社会带来了多少损失,我们有十多亿人口,每人因为待遇没有保障,比如加班费问题,我想损失应该不会比这个少吧,并忘了时间。如果一年500个亿,多少年了,多少个5000亿,这还不是楼主的将来损失,而是已经发生的损失,只不过人们已经见怪不怪啦。楼主还说“就像这部新《劳动合同法》一样,出发点看起来很好,实质上却是“好心办坏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如果楼主真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如果结果很坏,为什么不想办法让“好心办事”。比如,对于华为这样明显出于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不正当企业行为,政府应该严惩,而不是一看到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就认为法律有问题。其实中国目前的现实环境缺的就是执行力。

“如果我是一个雇主,我发现一些新雇员的能力不足,这个时候,法律又要强迫我缩短他的试用期,并且提高他的试用期工资。我计算了一下,这么做会给我带来经济损失。“雇不起,我还躲不起吗?”于是,我最理性的选择是裁掉他们,让他们失业。如果当初没有这部法律捣乱,我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决定,以相对低的工资雇佣他们,实现双赢。因此,一部强迫雇主提高试用期员工待遇的法律,其带来的唯一结果就是:“物超所值”的新员工不受它影响,“物低所值”的员工将被无情裁掉。雇主,雇员,都会因此蒙受经济损失。这和“最低工资线”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是一样的。”楼主的经济学原理掌握的实在是太好了,不过经济学和经济好好像真像楼上所说的,不是一回事,因此我很庆幸自己所知甚少。

第三,即使掌握了经济学基本原理,也不一定能够制定出好法。立法者有可能制定出真正“正义”的法律和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联系好像不大,假如真有因果联系的话,我想英美的普通法系也不会产生了,至少它们的经济没有那么活跃,因为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团员都是几乎没有任何经济学常识的普通老百姓,而不会是我们这些精英主义下的可怜虫。

政府关心民生,这值得庆贺,不过,问题依旧严峻,因为不知道有多少人会相信自己的生活会因为这部劳动法改变多少。正如楼主所说,“出发点看起来很好,实质上却是“好心办坏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因此,如何提高法律的执行力,让好法办好事,我们依旧任重而道远!!!!!!!!!如何消除老百姓的疑虑(包括我们这些以为自己学了经济学、好像就知道的比别人多的精英主义下的可怜虫们),如何提高老百姓的信心,这是当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上述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疏漏、错误再所难免,恳请大家指教、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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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01:41:00
以下是引用loveyouball在2007-11-23 23:13:00的发言:

 

 

 

 

本人看过楼主和各位网友的帖子有一些粗浅的想法,现就教于大家,请楼主、版主和各位网友朋友多指正。

1.楼主在文中说,“在很多本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自由决定的领域,新《劳动合同法》却打着“保护劳动者”的名义,出台了很多量化的强制性规定。这种“一刀切”的强制性做法,拖累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伤害雇主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劳工的利益”。

我对此有些迷惑:

第一,当企业不给员工加班费的时候、当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时候,请问企业的行为是不是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对于这些违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行为,采取非市场的法律手段不知道是在维护市场经济还是在违反市场经济?其实,很多时候,似乎一提到法律行为好像就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这种想法没有真正理解市场经济。当我们看到企业老板看到企业不给员工加班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利用试用期一次又一次压榨员工……的时候(当然还有很多,大家可以不用费劲就可以找到很多),好像员工没有反应,然后就认为这就是市场经济,这真的是吗?如果我们是一名雇员的话(即使我们现在不是,我们也可以问问我们的父母、亲戚和朋友),他们真的愿意遵循这样的市场经济规律吗?

楼主有这句话说的很好,但可惜用错地方啦,“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抵制,突出反映了“政府管制”的危害。“政府管制”普遍存在于各国之中,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会限制经济的自由,降低社会生产力。和某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本是一张白纸,完全可以避免重走它们的弯路,实现制度上的“后发优势”。遗憾的是,最近5年来的情况却变得越来越不乐观。” 但对于管制,请一定要明白管制什么,而不是一提到管制就认为是限制自由。

第二,“这种“一刀切”的强制性做法,拖累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伤害雇主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劳工的利益。”如果按照这句话的思维,我们为什么不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员工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的话,是不是也会在伤害职工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雇主的利益?“一刀切”和强制性做法好像也是法律的特点,简明、容易执行。

2.楼主利用华为公司的例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论述非常有见的、代表性,不过观点方向本人不敢苟同。

 第一,正如楼主所言,市场有景气也有不景气的时候,那么在市况不佳的时候,我不知道企业为什么必需要减少人手,两者应该有联系,但好像没有必然联系。况且,市况不佳的时候,员工的日子难道就这么好过吗,必须把他们给辞掉?我们可以看到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为了克服公司困境,自己只领取象征性的1美元薪水,我不知道我们现在的那位企业主如果遇到困境的时候有几个会这样做。

第二,楼主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赋予了员工这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么做的后果有两个:第一,哪怕市场景气,企业也不敢保留那些年头接近10年的员工,怕以后一旦变成了“终身合同”,甩都甩不掉;第二,一旦经济衰退,某些员工靠着“终身合同”高枕无忧,却无法为所在的公司创造效益,这将拖垮他所在的企业”。并且楼主还保守地估算一下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会给中国所有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损失将至少是5000亿元人民币。有机会的话,请楼主再估算一下旧《劳动合同法》已经给这个社会带来了多少损失,我们有十多亿人口,每人因为待遇没有保障,比如加班费问题,我想损失应该不会比这个少吧,并忘了时间。如果一年500个亿,多少年了,多少个5000亿,这还不是楼主的将来损失,而是已经发生的损失,只不过人们已经见怪不怪啦。楼主还说“就像这部新《劳动合同法》一样,出发点看起来很好,实质上却是“好心办坏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如果楼主真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如果结果很坏,为什么不想办法让“好心办事”。比如,对于华为这样明显出于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不正当企业行为,政府应该严惩,而不是一看到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就认为法律有问题。其实中国目前的现实环境缺的就是执行力。

“如果我是一个雇主,我发现一些新雇员的能力不足,这个时候,法律又要强迫我缩短他的试用期,并且提高他的试用期工资。我计算了一下,这么做会给我带来经济损失。“雇不起,我还躲不起吗?”于是,我最理性的选择是裁掉他们,让他们失业。如果当初没有这部法律捣乱,我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决定,以相对低的工资雇佣他们,实现双赢。因此,一部强迫雇主提高试用期员工待遇的法律,其带来的唯一结果就是:“物超所值”的新员工不受它影响,“物低所值”的员工将被无情裁掉。雇主,雇员,都会因此蒙受经济损失。这和“最低工资线”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是一样的。”楼主的经济学原理掌握的实在是太好了,不过经济学和经济好好像真像楼上所说的,不是一回事,因此我很庆幸自己所知甚少。

第三,即使掌握了经济学基本原理,也不一定能够制定出好法。立法者有可能制定出真正“正义”的法律和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联系好像不大,假如真有因果联系的话,我想英美的普通法系也不会产生了,至少它们的经济没有那么活跃,因为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团员都是几乎没有任何经济学常识的普通老百姓,而不会是我们这些精英主义下的可怜虫。

政府关心民生,这值得庆贺,不过,问题依旧严峻,因为不知道有多少人会相信自己的生活会因为这部劳动法改变多少。正如楼主所说,“出发点看起来很好,实质上却是“好心办坏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因此,如何提高法律的执行力,让好法办好事,我们依旧任重而道远!!!!!!!!!如何消除老百姓的疑虑(包括我们这些以为自己学了经济学、好像就知道的比别人多的精英主义下的可怜虫们),如何提高老百姓的信心,这是当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上述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疏漏、错误再所难免,恳请大家指教、批评!

 

 

 

 

 

 

 

 

 

 

 

 

你对于西方看来是完全没有了解.

尤其西方的法律体系下陪审团的作用. 别让人觉得你很无知好吗? 找本 principle of business law之累的书出来慢慢看,再来说这些话.  发现你是不单纯连基本的经济常识都缺乏,同样包括法律常识.

首先政府假如这样做就去惩罚华为,他依据是什么??? 难道就是"道德"批判??? 搞清楚法律里面自律和他律这两个概念.别把所谓的"泛道德"概念当成是法律,在刑事法律还可以适用,但是这样的逻辑在商法里面就完全不适用.

反正这部法律某些条款是方向性错位.要保护员工利益,最根本的应该是搞清楚基本权利是什么,去保护基本权利,而不是限制选择的自由. 比如说拖欠工资上,或者社会保险方面保障执行不到位,就应该去加强这方面的执行.

还有,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你知道他最根本一个管理条件是什么,每年都把过去三年评定最差的10%的员工给抄了,去维持企业的活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4 2:18: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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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02:17:00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看看这个部分规定,简直就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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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09:47:00

回到现实中看看吧,,理论根基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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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10:02:00

winston1986 2007-11-24 1:41:00

你对于西方看来是完全没有了解.

尤其西方的法律体系下陪审团的作用. 别让人觉得你很无知好吗? 找本 principle of business law之累的书出来慢慢看,再来说这些话.  发现你是不单纯连基本的经济常识都缺乏,同样包括法律常识.

首先政府假如这样做就去惩罚华为,他依据是什么??? 难道就是"道德"批判??? 搞清楚法律里面自律和他律这两个概念.别把所谓的"泛道德"概念当成是法律,在刑事法律还可以适用,但是这样的逻辑在商法里面就完全不适用.

反正这部法律某些条款是方向性错位.要保护员工利益,最根本的应该是搞清楚基本权利是什么,去保护基本权利,而不是限制选择的自由. 比如说拖欠工资上,或者社会保险方面保障执行不到位,就应该去加强这方面的执行.

还有,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你知道他最根本一个管理条件是什么,每年都把过去三年评定最差的10%的员工给抄了,去维持企业的活力.

winston1986 版主的回复:

第一,经济学我不是很懂,法律我也确实所知甚少,难道因为这样,我的观点就完全错误了吗?其实,很多时候,一些基本道理是不用任何所谓法律、经济学中的玄学的,用了倒还不如不用的好,让别人以为自己好像知道很多,说的好像对正确似的。否则,大多没有学过经济学和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就没有任何发言权了!

第二,惩罚华为的依据就是显失公允,有明显规避新劳动法的行为。请问正常情况下,华为会采取这样大规模的行为吗?因为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对此,可以采取举证倒置,请企业方举证没有明显规避新劳动法的行为。

第三,版主也说了,“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你知道他最根本一个管理条件是什么,每年都把过去三年评定最差的10%的员工给抄了,去维持企业的活力”,我不知道也应该成为反对新劳动法的依据吗?解雇表现差的员工其实没有什么不正常,新劳动法好像没有禁止这类行为呀。只不过在第四十一条鼓励优先续用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请问,你在一个企业工作了那么多年,你愿意看到你工作的好好的,他说把你辞了就辞了吗,连最起码的优先续约权都没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4 10:33: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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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11:35:00
楼主在有些条目确实带有明显的企业偏向,社会中弱势群体与企业不是平等的对等地位,他们如果是处于平等的话语权地位,那问题就好办了,可是现实中却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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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12:13:00

现在压力最大的莫过于80后了``````

就业压力``房价压力``有的人估计要打一辈子工才住得上一百平米的破房````

政府调控从来都为自己着想```有没人想过我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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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13:39:00
以下是引用loveyouball在2007-11-24 10:02:00的发言:

winston1986 2007-11-24 1:41:00

你对于西方看来是完全没有了解.

尤其西方的法律体系下陪审团的作用. 别让人觉得你很无知好吗? 找本 principle of business law之累的书出来慢慢看,再来说这些话.  发现你是不单纯连基本的经济常识都缺乏,同样包括法律常识.

首先政府假如这样做就去惩罚华为,他依据是什么??? 难道就是"道德"批判??? 搞清楚法律里面自律和他律这两个概念.别把所谓的"泛道德"概念当成是法律,在刑事法律还可以适用,但是这样的逻辑在商法里面就完全不适用.

反正这部法律某些条款是方向性错位.要保护员工利益,最根本的应该是搞清楚基本权利是什么,去保护基本权利,而不是限制选择的自由. 比如说拖欠工资上,或者社会保险方面保障执行不到位,就应该去加强这方面的执行.

还有,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你知道他最根本一个管理条件是什么,每年都把过去三年评定最差的10%的员工给抄了,去维持企业的活力.

winston1986 版主的回复:

第一,经济学我不是很懂,法律我也确实所知甚少,难道因为这样,我的观点就完全错误了吗?其实,很多时候,一些基本道理是不用任何所谓法律、经济学中的玄学的,用了倒还不如不用的好,让别人以为自己好像知道很多,说的好像对正确似的。否则,大多没有学过经济学和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就没有任何发言权了!

第二,惩罚华为的依据就是显失公允,有明显规避新劳动法的行为。请问正常情况下,华为会采取这样大规模的行为吗?因为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对此,可以采取举证倒置,请企业方举证没有明显规避新劳动法的行为。

第三,版主也说了,“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你知道他最根本一个管理条件是什么,每年都把过去三年评定最差的10%的员工给抄了,去维持企业的活力”,我不知道也应该成为反对新劳动法的依据吗?解雇表现差的员工其实没有什么不正常,新劳动法好像没有禁止这类行为呀。只不过在第四十一条鼓励优先续用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请问,你在一个企业工作了那么多年,你愿意看到你工作的好好的,他说把你辞了就辞了吗,连最起码的优先续约权都没有?


第一: 这个我没有兴趣可你讨论. 里面涉及到必然是很多泛道德的概念. 

第2条:首先你要搞清楚中国的法律体系. 其次 规避新劳动法并不代表是违反法律.  这两点是完全不等同的. 既然出现法律修改,那样还属于是正常情况吗?

第三. 这里面前者是一个选择交易,和你本身自己情感没有任何关系. 后者请读您懂里面的法律条文,怀疑你阅读法律条款的能力.

请问,你在一个企业工作了那么多年,你愿意看到你工作的好好的,他说把你辞了就辞了吗,连最起码的优先续约权都没有.这个并没有任何问题.  而且把员工的家庭环境给加入到企业选择员工的逻辑里面,着就是很好笑的逻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4 13:51: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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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13:45:00
以下是引用dreamers在2007-11-24 11:35:00的发言:
楼主在有些条目确实带有明显的企业偏向,社会中弱势群体与企业不是平等的对等地位,他们如果是处于平等的话语权地位,那问题就好办了,可是现实中却不是。

弱势群体和企业并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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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14:02:00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个我觉得,我比较赞成楼主的观点!其实要想保护农民工利益,完全可以采用一些细节的法规,而不是一刀切,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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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14:22:00

winston1986 版主的2007-11-24 13:39:00回复:

第一,请教中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您能讲清楚,本人愿意向您学习。请不要动不动别人不知道这个,不知道那个的。如果您认为别人不懂,您懂的话,请把你知道的说出来,也好让大家学习,请不要动不动给别人戴高帽子!

第二,违反和规避字面上确实不一样,但明显是在暗渡陈仓,有时候违反和规避实质上完全一样!如果仅仅关注形式的话,该法看起来又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啦,流于形式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4 14:24: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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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14:57:00
以下是引用loveyouball在2007-11-24 14:22:00的发言:

winston1986 版主的2007-11-24 13:39:00回复:

第一,请教中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您能讲清楚,本人愿意向您学习。请不要动不动别人不知道这个,不知道那个的。如果您认为别人不懂,您懂的话,请把你知道的说出来,也好让大家学习,请不要动不动给别人戴高帽子!

第二,违反和规避字面上确实不一样,但明显是在暗渡陈仓,有时候违反和规避实质上完全一样!如果仅仅关注形式的话,该法看起来又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啦,流于形式啦!


唯一能说的,就是建议你自己去找本principle of business law之类的书 去看.

第2条:理解清楚不管大陆法,还是海洋法,法律的implement都是有一个boundary.  在不同的boundary 之下,是不能认为他们实质上完全一样. 这是法律逻辑上很根本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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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16:56:00

    老实说,新法虽说是为保护劳动者而设立了许多强制性条款,然而,这样的条款却大大限制了中国企业的用人自由。虽说现在中国工资增长跟不上GDP增长而普遍偏低是事实,可是一旦新法实施,固然工资会提高,从而提高企业成本,将一些仅仅依靠低成本获利的企业淘汰出去;不过,那些剩下的相对健康的企业就将要承担不能灵活用人的后果。试想,一个企业要如何fire掉一个不想用的人??企业只有一次选择的机会——在第一次固定期限的合同结束以后。对于创新型的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场噩梦——它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群不那么能干的员工的养老院!

    劳资双方的关系从来就不是你死我活的,和谐并不代表稳定,政府与其在企业的用人自由上多加干涉,还不如将这些力气花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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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23:46:00

感觉纸上谈兵

实际情况知之甚少

诚然,现实残酷

弱势太弱,强势太强

法律必须保护一伙人的利益

弱势显然必须位列其中

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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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07:43:00
为富人说话可以,还是得为穷人办事的。要不就没法玩了。 沉默啊,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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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09:31:00

确实没有考虑到不同的员工有不同的话语权。

第一类,高级经理。他们的能力和话语权使得他们根本不需要这样的保护。

第二类,一般打工人员。他们有很强的以脚投票能力

第三类,更下层次的打工人员。他们才是真正需要保护的。

对于企业而言,第一、二类的员工一旦拿到“铁饭碗”,合同结束的成本就会是天文数字,但也不是不可以逃避的,那就是用外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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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14:04:00

请winston1986解释一下为什么会出现大规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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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15:45:00
以下是引用fillsky在2007-11-25 14:04:00的发言:

请winston1986解释一下为什么会出现大规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搞清楚什么是implement/administer 这两种区别. 那是执行不力的问题,而不是原本法律条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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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19:08:00
学习哈子,觉得分析有点道理,但不同意楼主关于交押金的那一说法。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结论自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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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21:17:00

欧洲哪位老大说的,我忘了,大概意思是“有强大的法律,还不如法律的强大!”~~~~~~~

经典啊!劳动法大家咬文嚼字,还不如实践实施!~~~~~写的再好在江浙广还不是废纸!~~~~

还有,原来我们还有工会的!~~~~郁闷!~~~~

除了公务员的工会还有点用之外,其余的也太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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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22:02:00
以下是引用loveyouball在2007-11-24 14:22:00的发言:

winston1986 版主的2007-11-24 13:39:00回复:

第一,请教中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您能讲清楚,本人愿意向您学习。请不要动不动别人不知道这个,不知道那个的。如果您认为别人不懂,您懂的话,请把你知道的说出来,也好让大家学习,请不要动不动给别人戴高帽子!

第二,违反和规避字面上确实不一样,但明显是在暗渡陈仓,有时候违反和规避实质上完全一样!如果仅仅关注形式的话,该法看起来又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啦,流于形式啦!


第二,违反和规避字面上确实不一样,但明显是在暗渡陈仓,有时候违反和规避实质上完全一样!如果仅仅关注形式的话,该法看起来又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啦,流于形式啦!

真是可怕,如果一个政府因为某自然人、某法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惩罚这个人的话,这样的政府也太独裁了吧?

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议会能做的只有一件事:去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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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22:16:00

很好,大家讨论证明大家对国计民生的关心,但针对事情,不要针对个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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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6 12:47:00

楼主是典型的站着说话不腰疼,纸上谈兵.把法律上的平等当成事实上的平等,把市场中的等价交易(包括商品及劳务)当成是一种完全自愿行为,而完全抹杀了由于存在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契约主体在交易中的不公平性和非自愿性的大量事实.匆忙用经济学去分析是没有逻辑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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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6 21:48:00

出台任何一条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措施都应该考虑资方的利益,或者说考虑到资方会如何反抗.比如当年阿根廷的庇隆夫人就是忽视了资方的利益,结果是愿望很好但结果很糟.

  总之,劳动者的利益应该保护,但不应该仅仅考虑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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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6 23:11:00

受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德国早在100多年前的俾斯麦时代,就已经出台第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而且它对今天的德国和其他国家仍产生重要影响。当时俾斯麦甚至把社会主义讲坛学派的教授安排到政府担任重要职务。想想德国两次大战战败并赔款很多,今天仍然很强大……别用纯数理经济的逻辑来解释社会的福利,因为纯数理经济的逻辑也不是完美的。

这是本人的观点,供大家批评指正,共同进步,并没有恶意批判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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