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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6 23:11:00
以下是引用winston1986在2007-11-25 15:45:00的发言:

搞清楚什么是implement/administer 这两种区别. 那是执行不力的问题,而不是原本法律条纹的问题.

请问是谁执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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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6 23:58:00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劳动者利益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我相信在资本主义国家不会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法律,但在中国这样一个信奉共产主义的国度(它是无产阶级的代表),在劳动力市场供给过剩的现在,政府出台这样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是顺应"民生"发展的.

我们争论的关键是: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吗?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吗?这样的劳资问题是市场那只无形的手不能够自我调节的吗?

我的观点是:对于"物有所值"和"物超所值"的劳动者,法律的规定企业肯定愿意.对"物低所值"的劳动者,企业肯定是不愿意接受法律规定的.那么企业的衡量标准是什么?难道所有企业都能找到他们认为的"物有所值"和"物超所值"的劳动者吗?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加剧失业呢?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企业的创新活力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是否就不应该被企业或者说被市场淘汰呢?我们的分析需要假设.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现有的市场经济活动到底会受多大影响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未来发展?经济学理论能否克服这些弊端呢?我们把市场看成是一个生态系统,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就相当于生态条件变坏(比如气候变暖)以后,国家对污染及破坏环境的行为的一种限制,这样的限制将迫使企业走生态友好型和环境节约型的发展道路一样,这样的市场经济会有生命力吗?结论留给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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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 00:04:00

按照某留美学者的说法,对企业(家)的过分照顾,会把我们引入另一种形式的计划经济。如果那样,还有什么市场可言?还存在什么损害不损害市场的自由问题呢?? 也许现在的很多企业掠夺的财富比其向社会贡献的财富更多吧。我们是否更应该保护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最基本单元——劳动者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这才更像一个健康的市场呢??

请你们用你们的数理经济逻辑来论证一下,当前,中国的经济增长、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依赖于千千万万的普通劳动者劳动,还是那些企业家、资本呢?哪个贡献大?? 中国的制造业是不是更多的依赖劳动力呢?就全国而言,中国的产业是不是低水平、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呢?当前“市场”的财富分配很“市场”么?

连弗里德曼都不遗余力地“叫卖”教育券,为什么??

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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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 04:22:00
以下是引用dmw616在2007-11-27 0:04:00的发言:

按照某留美学者的说法,对企业(家)的过分照顾,会把我们引入另一种形式的计划经济。如果那样,还有什么市场可言?还存在什么损害不损害市场的自由问题呢?? 也许现在的很多企业掠夺的财富比其向社会贡献的财富更多吧。我们是否更应该保护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最基本单元——劳动者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这才更像一个健康的市场呢??

请你们用你们的数理经济逻辑来论证一下,当前,中国的经济增长、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依赖于千千万万的普通劳动者劳动,还是那些企业家、资本呢?哪个贡献大?? 中国的制造业是不是更多的依赖劳动力呢?就全国而言,中国的产业是不是低水平、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呢?当前“市场”的财富分配很“市场”么?

连弗里德曼都不遗余力地“叫卖”教育券,为什么??

请批评指正!

要是没有企业把各种生产资料整合能有这样的发展吗????

我们是否更应该保护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最基本单元——劳动者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这才更像一个健康的市场呢?? 原本的劳动法也有给予他们的自由. 其次,又有谁给企业过多照顾了??? 哪一部法律给企业过多照顾了,相反不是过多而是过少.你有机会自己去翻一下中国这30年企业发展的历史,要是你有能力理解的话. 不过很明显看你说话,估计就已经是对于企业运作的常识很缺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7 4:33: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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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 15:47:00
看来楼主还是个学生,没有看到中国真实的劳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子?市场经济确实可以起到自动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的作用.但问题是在中国,劳动力市场永远是供过于求,看看每年的本科毕业生吧,看看他们是怎么找工作的.你就知道求得一份专业适合自己,薪水又很满意,公司又有前途的工作是多难!!通常的情况就是,还不容易找到一份还不错的工作,可公司要交纳职业保证金,又有不合理的适用期,适用期的工资当然很低,劳方虽然说适用期间可以双向选择,但如果你觉得不好,是不会来适用的,事实的情况是,你只需要去看一下这家公司和职员的工作状态,就知道你的工作好不好了,适用只是针对劳方老考核你.当然,这还是比较正规的公司,不存在欺诈的行为.这种市场明显无法自动调整的问题政府要不要干预?再说说那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十年以上的老员工,通常的情况是,如果让他出去,基本找不到很合适他的职位了,能在一个公司呆上十年的人中,一种是做到了高层,这样的人公司要极力留住的,另一种就是对公司很忠诚,但实际工作能里较差一些的人.让他离开公司,只会增大社会的负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去哪了?建议你不要太迷信那些西方经济学.理论多联系实际要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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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8 14:53:00
以下是引用sdalin在2007-11-27 15:47:00的发言:
看来楼主还是个学生,没有看到中国真实的劳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子?市场经济确实可以起到自动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的作用.但问题是在中国,劳动力市场永远是供过于求,看看每年的本科毕业生吧,看看他们是怎么找工作的.你就知道求得一份专业适合自己,薪水又很满意,公司又有前途的工作是多难!!通常的情况就是,还不容易找到一份还不错的工作,可公司要交纳职业保证金,又有不合理的适用期,适用期的工资当然很低,劳方虽然说适用期间可以双向选择,但如果你觉得不好,是不会来适用的,事实的情况是,你只需要去看一下这家公司和职员的工作状态,就知道你的工作好不好了,适用只是针对劳方老考核你.当然,这还是比较正规的公司,不存在欺诈的行为.这种市场明显无法自动调整的问题政府要不要干预?再说说那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十年以上的老员工,通常的情况是,如果让他出去,基本找不到很合适他的职位了,能在一个公司呆上十年的人中,一种是做到了高层,这样的人公司要极力留住的,另一种就是对公司很忠诚,但实际工作能里较差一些的人.让他离开公司,只会增大社会的负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去哪了?建议你不要太迷信那些西方经济学.理论多联系实际要好一点.

能在一个公司呆上十年的人中,一种是做到了高层,这样的人公司要极力留住的,另一种就是对公司很忠诚,但实际工作能里较差一些的人.让他离开公司,只会增大社会的负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去哪了?

这段话,让我想起,在我们国家,大规模让“公司很忠诚,但实际工作能里较差一些的人.让他离开公司”的企业,应该不是华为,不是私企,而是10年前,我们的国企。

为什么劳动合同法不再那个时候出台????

为什么国有企业不来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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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8 23:08:00
      作者的整个理论基础有问题。确实,在整个经济过程中要实现雇主和被雇佣者的平等关系和自由交易的权利,但 在法律这层次上,恰需要偏向于弱势的被雇佣者,因为在纯市场的层面上,实力雄厚的雇主具有天生的优势,本来就是一个强者越强的机制,所以作为国家行为的法 律制度必须给弱势的被雇佣者以特权。这样,市场和国家行为相互补充,才能实现雇主和被雇佣者真正平等的关系并保护自由交易的权利。而作者的整个言论却建立 在法律层次上二者应完全平等的基础上,我认为太狭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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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5 22:55:00
民网北京12月5日电 今天上午,在全国总工会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透露了关于华为裁员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

刘继臣(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说,华为这个事情在网上和媒体上都做了大量的报道,华为事件一出来以后,全国总工会立即责成广东省总工会和深圳市总工会了解这个事情。华为事件的确在贯彻《劳动合同法》方面形成一些负面影响,但是现在根据方方面面掌握的情况,华为可能有它的特殊性,目前因为它的职工没有提出这方面的意见,辞职后又重新上岗的职工没有提出过多反对意见,再加上他们可能拿的补偿金比较高。根据这个情况,全国总工会已经和劳动部,包括广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对他们的情况,现在也正在研究当中。 (本文来源:人民网 ) 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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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5 23:02:00

to:winston1986

全总通报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

2007-12-05 17:04:49 来源: 人民网(北京)

人民网12月5日报道 今天上午,在全国总工会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通报了目前根据调查了解到的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刘继臣说,当前贯彻实行《劳动合同法》、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出现的一些情况。有相当的用人单位采取了很正确的方法,对目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但是,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也出现的一些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刘继臣指出,第一是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近期,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一部分工龄比较长的职工,用人单位采取了要求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想他们是为了规避工龄十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客观上在部分区域内已经引起了连锁反应,甚至在一些小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风潮。比如说,深圳某公司与5100名职工调整劳动关系事件,在此次事件中有2000多名员工辞职后重新竞聘上岗。坦率地说,这个公司,尽管他们也花了不少钱,给了一些经济补偿金,他们的动机、意图到底是什么,好多参与了解这个事情的人也不太清楚,不管怎么样,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采取这样的措施,尽管辞职重新上岗的职工没有提出疑问,这样的用人单位,领导的思维方式,恐怕有问题。还有广东惠州一公司要求2000多职工与其重新订立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的新合同,其中一部分人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违法《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实施之前,《劳动法》还是管用的。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些不太一致的地方,根据我们国家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法》的大部分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这是什么意思?《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一条,我们国家的劳务派遣工主要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本来你就是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工作岗位,你要把他改成一个劳务派遣工,那就是说国家法律提倡什么,你就反对什么,你想想这样的用人单位,这样的企业家,坦率地说,你好不了。你在劳动用工问题上,和法律对着干,你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问题上,你也有可能规避国家的法律。这样的单位、这样的经营者很难会使企业兴旺发达。

三、裁员,非法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有一个大型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系统设在深圳、上海、东莞三地的分部同时宣布裁员,并同时书面通知将被裁减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此次裁员三个分部总共裁减员工93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工会法》21条有规定,企业裁减人员,你要告诉工会,工会提出纠正,你要给书面答复,这是我们国家《工会法》规定的,不管你这个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你就得执行我们国家的法律,不管是经济法、民商法还是劳动法,上述行为,有的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有的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劳动法》《工会法》,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经济补偿明显低于现行的有关规定,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经济性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企业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未经任何民主程序等。有的用人单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违反现行法律,但存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故意。什么叫规避?逃避责任就叫规避,逃避不作为。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减轻责任。”刘继臣说,实际上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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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6 08:40:00
以下是引用loveyouball在2007-12-5 23:02:00的发言:

to:winston1986

全总通报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

2007-12-05 17:04:49 来源: 人民网(北京)

人民网12月5日报道 今天上午,在全国总工会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通报了目前根据调查了解到的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刘继臣说,当前贯彻实行《劳动合同法》、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出现的一些情况。有相当的用人单位采取了很正确的方法,对目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但是,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也出现的一些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刘继臣指出,第一是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近期,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一部分工龄比较长的职工,用人单位采取了要求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想他们是为了规避工龄十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客观上在部分区域内已经引起了连锁反应,甚至在一些小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风潮。比如说,深圳某公司与5100名职工调整劳动关系事件,在此次事件中有2000多名员工辞职后重新竞聘上岗。坦率地说,这个公司,尽管他们也花了不少钱,给了一些经济补偿金,他们的动机、意图到底是什么,好多参与了解这个事情的人也不太清楚,不管怎么样,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采取这样的措施,尽管辞职重新上岗的职工没有提出疑问,这样的用人单位,领导的思维方式,恐怕有问题。还有广东惠州一公司要求2000多职工与其重新订立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的新合同,其中一部分人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违法《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实施之前,《劳动法》还是管用的。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些不太一致的地方,根据我们国家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法》的大部分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这是什么意思?《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一条,我们国家的劳务派遣工主要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本来你就是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工作岗位,你要把他改成一个劳务派遣工,那就是说国家法律提倡什么,你就反对什么,你想想这样的用人单位,这样的企业家,坦率地说,你好不了。你在劳动用工问题上,和法律对着干,你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问题上,你也有可能规避国家的法律。这样的单位、这样的经营者很难会使企业兴旺发达。

三、裁员,非法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有一个大型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系统设在深圳、上海、东莞三地的分部同时宣布裁员,并同时书面通知将被裁减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此次裁员三个分部总共裁减员工93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工会法》21条有规定,企业裁减人员,你要告诉工会,工会提出纠正,你要给书面答复,这是我们国家《工会法》规定的,不管你这个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你就得执行我们国家的法律,不管是经济法、民商法还是劳动法,上述行为,有的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有的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劳动法》《工会法》,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经济补偿明显低于现行的有关规定,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经济性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企业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未经任何民主程序等。有的用人单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违反现行法律,但存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故意。什么叫规避?逃避责任就叫规避,逃避不作为。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减轻责任。”刘继臣说,实际上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本就是一部弱智的法律.

现在还来帮弱智的白痴去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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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6 09:06:00

斑竹这个还是有点过激了。

经济学中的市场的均衡点,完全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评判,是没有办法规避市场供需失调的不公平性的。在二战的前期,社会的动荡也在于社会的矛盾在市场失调的情况下集聚,最后爆发出来。

法律是不考虑每个个人的经济能力,而考虑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博弈结果。即使使用共和代替完全的民主,在比例过于失调的情况下,还是能让多数人占上风。

在中国,劳资问题太典型了,纯用经济学的现象,市场的选择来决定的话,那就是“人比狗还多,可以完全地助长不公平,让劳动力市场让消费者享有太多的surplus”。这种局面,让普通劳动者几乎没有了bargaining power。

劳动合同法,是想通过立法,国家的强制来纠正一些不公平。比如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

如果华为知道这样的集体改合同方式很亏,那就选择签无固定期限,就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到将来就是要毁约赔钱就是了,何必现在费那么大的劲?除非华为有十足的把握:所有的员工不值得签无固定期限,才会那么干。每个员工的情况,都可以特案专办,何苦非要一锅端?

举一个决策模型,可以估计那些员工强制走人的企业费用,10年的多给10个月工资,那么到底会有多少人会让企业做出这样的决策?这个预计是否小于或者大于这个一锅端的成本?

这样的决策,实际上是华为的失败。说白了,华为的高层还是“农民企业家,土大款,地主”,连一点必要的“政治素养”都没有,一点长远的眼光都没有。就想着自己永远踩在员工头上的家长作风,不想给员工讨价还价的机会。

劳动合同法就是利用这样的潜在惩罚给这些企业设置决策的阻力,纠正那些均衡点。

另外,该法也考虑了员工的权利滥施,你觉得可笑的那个10%上报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说白了就是立法过程中,企业主的权利伸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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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6 11:02:00
经济和政治是不能分开看的,新劳动法可以增强劳动者的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坦白的说目前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是很低的,而且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产业工人的工资还高于服务业者的工资,而企业主的利润通常是远高于30%的,而且用人不签定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时候执行不行是因为对用人企业限制不够,而且惩罚太轻造成的,当然也存在执行力不到为的情形.但无论无何,新劳动法对于促进初次分配公平是有益的.从01年我初次听到兼顾公平和效率这个提法到如今应该是个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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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6 19:35:00
楼主似乎一直在为企业说辞,可是你怎么知道企业扣留员工的证件或收取抵押物是在雇佣双方协商自愿的条件下达成的呢?其实很多沿海的企业为了限制工人的频繁流动都有类似的行为,有些甚至以扣押上一月份工资来达到目的,请问在这样的条件你能怎么想呢?难道这样一部法律不是迫切必需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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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3 02:29:00

试问,1、无期限合同和固定合同对于一个企业付出的违约成本有什么不同吗?

          2、工龄越长,或者工资越高,企业付出的补偿金越高吗?

---------恰恰正是这些才是应该修正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2-3 2:38: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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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3 23:52:00

1、“华为的累死员工真的信服市场经济奇妙之处?  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去华为打工”。压榨的概念是什么,这是一个交易的结果.
    现在员工完全有权利不接受这种压榨.

按照这句话的逻辑,矿工到矿山去找死自然是“自己的选择”。法律赋予我们不这样的权力,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企业要进步,真正发展起来,又真的能这样吗?

这句问的好,楼主只考虑企业家的利益,而忽略了广大劳动者,这就是所谓的精英思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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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5 00:49:00
以下是引用10572640在2008-2-3 23:52:00的发言:

1、“华为的累死员工真的信服市场经济奇妙之处?  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去华为打工”。压榨的概念是什么,这是一个交易的结果.
    现在员工完全有权利不接受这种压榨.

按照这句话的逻辑,矿工到矿山去找死自然是“自己的选择”。法律赋予我们不这样的权力,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企业要进步,真正发展起来,又真的能这样吗?

这句问的好,楼主只考虑企业家的利益,而忽略了广大劳动者,这就是所谓的精英思维吧

救命,又是这样说话的人.

血汗工厂的背后是什么,是血汗农村. 为什么出现血汗农村,又和中国本身发展状况和制度有很大关系.

很多人攻击楼主只考虑企业家利益. 这是很可笑和没有说服力的攻击.

他们为什么去矿山,很简单一个原因,去矿山比当农民赚钱多.  别又给我说那个黑砖窑事件,这根本就和这合同法不是一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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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5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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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5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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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6 11:14:00

针对第九条我发表以下自己的看法:我认为确实禁止企业收取押金,因为这限制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打工者的流动,因为企业收了员工的钱,假如员工想走,企业不想让他走,那么她就可以以各种理由不退或者拖延退还押金。做为依靠为企业打工为生计的打工者,是不会轻易的损坏工作服或者其它企业发放用品的,因为损坏这些东西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做为正常人,应该能衡量其中的轻重,所以工作服等物品损坏概率极低,不可能有10%,而且损坏了企业也可要求员工用工资赔偿,毕竟每个月是企业发给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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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6 11:26:00

针对第19、20条我发表一下观点:

作者过于从企业的利益出发了(当然企业利益也应该保护,但不能过而损害受雇者的利益)。

试用期是为了让雇佣双方互相了结,保证双方利益的。可是现在企业将试用期拉长至半年甚至1年(好像中国移动就是),可是你认为企业需要那么长时间来了解员工是否胜任岗位马???

试用期对企业来说也意味着更低的工资成本。时间越长越划算。而对于员工一至两个月的试用期足以了解企业,越长意味着损失越大,企业不好早走了,何必要在不好的企业拿低工资。可是,员工做为受雇方,尤其在当今中国这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环境下,他们很被动。不接受长的试用期就没有工作,所以他们必须接受。所以当权者为了保护这些弱者的权益出台了劳动法的这几个条款,可是楼主您就此发表如此观点,让人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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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6 11:47:00

还是很佩服斑竹的说话方式

很到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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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6 13:34:00

        的确是过于偏激,因为中国目前的现状就是劳动力过剩,如果法律没有关于试用期的硬性规定,我们很多企业一定会把这个期限无限期延长。

        楼主论述的过程其实并没有错,错的是你给中国的现状预设了一个前提:你认为市场在中国经济中是资源分配的主要力量,而且这种力量是充分和有效的。现实情况呢?我们地方保护主义之严重,以至于省际之间的壁垒比欧盟国与国之间更森严,劳动力和资本都未必可以自由流动。更有甚者,我们连法律都不健全,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损害时,未必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遑论其他。

       楼主太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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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0 00:21:00
以下是引用只是我以为在2007-11-25 21:17:00的发言:

欧洲哪位老大说的,我忘了,大概意思是“有强大的法律,还不如法律的强大!”~~~~~~~

经典啊!劳动法大家咬文嚼字,还不如实践实施!~~~~~写的再好在江浙广还不是废纸!~~~~

还有,原来我们还有工会的!~~~~郁闷!~~~~

除了公务员的工会还有点用之外,其余的也太假了!

同意.中国法制上最大问题就是有法不依.虽然新<劳动法>的颁布让企业主紧张,让劳动者鼓舞,可是回到现实,据我观察,原来的状况并没有因为新法的开始实施有所改变,该不给加班费还是不给加班费,该收钱还是照样收......反正劳动者不会因为这点事就诉诸法律,要不以后还怎么在公司干?

但是对于有些学者对新法的批评我还是不敢苟同.为什么中国的发展还要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保障?30年了,我们受益于廉价劳动力.到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国家也该保护一下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确实提高了成本,但是企业应该以此为契机,提升产品品质,改变原来劣质低价低利润的状态,向高价高利润上发展产品.这才是企业家们该关心的问题.保护劳动者是早晚的事,为了法律喋喋不休,实非明智之举.请企业家们抓住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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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8 13:39:00
顶起来,作为辩论依据,各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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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8 17:01:00
从楼主的帖子可以看出,楼主是劳动保障领域的门外汉,认识太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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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0 17:54:00
很明显楼主的观点是经营者的,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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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5 16:09:00

路过...还没有工作似乎感触没有那么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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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5 19:49:00

同意楼主的看法~

这是经济学家张五常批《新劳动合同法》的系列文章,说的很有道理:

http://blog.sina.com.cn/s/serial_47841af705008e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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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5 19:58:00
看起来《新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利益,但是,企业的成本也增加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利润都很高的,如果再增加成本,老板也许会考虑关闭企业。这对于老板并没有什么太大的损失,毕竟他曾做过企业的老板,有经验和门路去找一份很好的工作,或者将企业转移到东南亚一带生产力成本更低的国家去,但是,原本在他企业工作的员工除了失业,又能怎么办呢?如果按照原本的劳动法,企业员工虽然可能会处于被剥削者的地位,但好歹总有一份收入,总比失业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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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6 17:41:00
以下是引用hyskoa_chen在2008-8-15 19:58:00的发言:
看起来《新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利益,但是,企业的成本也增加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利润都很高的,如果再增加成本,老板也许会考虑关闭企业。这对于老板并没有什么太大的损失,毕竟他曾做过企业的老板,有经验和门路去找一份很好的工作,或者将企业转移到东南亚一带生产力成本更低的国家去,但是,原本在他企业工作的员工除了失业,又能怎么办呢?如果按照原本的劳动法,企业员工虽然可能会处于被剥削者的地位,但好歹总有一份收入,总比失业强吧~

你错了,你把老板说得那么宝贵,好像稍微不满意老板就会关闭工厂,然后这个社会就倒塌了。

这个世界上从来就不缺老板。只是缺少当老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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