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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6 19:59:00
以下是引用哈哈兔在2007-11-22 7:34:00的发言: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

想问楼主,你是员工你“愿意交”,发表建议时先设身处地的想想

我的意见是,员工即使很无奈,但是为了得到这份工作他还是“愿意交”,我想楼主应该也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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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6 20:05:00
我觉得国家当务之急应该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比如建立健全失业救济制度等,而不是将皮球完全踢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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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6 20:15:00
以下是引用mydream_1998在2007-11-22 12:10:00的发言:

我很欣赏本届政府关心民生的姿态。但是,他们推出的某些政策法规却南辕北辙,损害了经济自由,妨碍我们致富。这是关心民生吗?不是。这是对民生的巨大伤害。

请问楼主:什么是民生,只有少数的企业主吗?那几亿平民百姓您就可以伤害吗?

凭什么说不实施劳动合同法就是对人民的伤害呢,有什么证据?联想到目前金融危机情形下的企业,本身产品卖不出去,想裁员又受到劳动合同法的钳制(假如劳动合同法实际认真执行的话),那么这种企业除了破产还能怎么办呢?这不连累到那些如果裁员后依然可以保住饭碗的生产效率相对高的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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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7 15:26:00

 我想,樓主大概也是雇主才會這樣說的。

 既然那麽多人都支持《新勞動法》必然有它的好處。

 你大概不知道沒有做過窮人給有錢人欺負才這麽說吧。

 企業通過員工創造財富,大家都是平等的。但是收入卻相差太多太多了。

 我看了你篇文章,覺得你根本沒有蔿那些窮的打工人想過!在那裏鶏蛋里挑骨刺!看看中國的打工一簇真實的情况再來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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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9 09:21:00
好象有点道理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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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30 22:06:00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这一条基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初衷本来无可厚非。但在客观上造成了“铁饭碗”,工作时间越长越安全,致使主管变官僚,员工变油条。

    立法本意可以理解,但人作为个体的自私性及绝对的惰性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取向决定了劳资双方永远的博弈。剩余价值不是什么罪恶,如果不能继续创造价值,或者成为企业前进的障碍,成为新进员工的坏的榜样,即使服务超过10年,也应该无偿离开团队,而不应让其因为法条这柄尚方宝剑而有恃无恐。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有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比如企业与其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如果在价格、品质、交期等方面一直配合良好,业务关系就可以一直维持下去,之所以一直维持,并不是因为已经有10年的往来而必须再继续;而如果经评估屡不达标,即使有超过10年的业务往来,也应该替换掉,这一点难道有人置疑吗?从本质上说,员工就是企业的供应商,只不过提供的不是物质商品,而是劳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能有高度的安全感才会有竞争前进,同样,职工也不能有高度的安全感,高度的安全感并不能使人有高度的忠诚度和责任心,这一点在很多家族企业有明显的证明,管理自己的亲戚朋友比管理外招的职员更难。按理说这些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证----他们的劳动合同签不签都一样,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我完全不理解为什么会要求这种一面倒的“终身合同”。我曾在国企干过5年,体会至深。国企就是因为这种过度保护,结果导致“主人翁”们怎么样?说得不客气一点,良心都涂上猪血,给狗吃掉了。

    建议这一条让国企先行,因为现在的国企因其绝对的垄断性轻易不会关门大吉,而民营企业就应该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实行优胜劣汰,正如其自身一样。没理由让某些离心离德的个人金钟护体,优哉游哉。

    政府的立法,最合适的就是一要让企业和个人“如屦薄冰”;二是“冰”不至于太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这一条我觉得对于普工适用,但绝对不利于技术工人的培养。

    技术工人的培养场所主要有两个,职业学校和工厂。职业学校发一个文凭,但是得交学费(5000~10000元RMB/年不等);工厂(一般是小工厂)不发文凭给发工资。职业学校偏重理论,工厂偏重实践。了解状况的人都知道,就连大专院校培养的毕业生水货都多得不得了,职业学校的培养水平就更不用说了,大多数只管收钱发文凭,实际技术空白度普遍处于高位,所以这种文凭没有什么价值,反正都一个水平,花20元办一个假的得了,这年头有谁要求高中以下文凭需要验证的吗?(况且也验不了)----所以不管真的假的,在面试时有没有差不多一个样。所以很多会先选择直接进工厂学,好处有三:不用交学费,还有工资领,效果快。

    新法一出,毫无疑问,会更加剧技术工人的短缺。比如一个较熟练技术工人的工资是2500~3000元,普工按最低工资标准+1.5倍晚上加班+2倍假日加班+3倍节日加班=1500~2000元。从事技术含量很低的普工可以直接创造价值;但企业为什么要去花1500~2000元去请一个几乎不能创造价值,还可能制造废品,又需无偿提供学习机会的技术岗位新手呢?

    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市场自动出清的结果:一是就业者想学点什么技术技能比以前难了,需要很熟识的雇主才会“收留”,二是不想做普工的人要么一部分薪资水平不断走高,另一部分则失业;三是助力中国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将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立法者应看看李嘉诚、王永庆他们的传记,了解他们初入社会时是一种怎样的经历,了解这种经历对一个人一生的成就有多大的影响,更要了解这种经历的锤炼所带给人们的品质对社会的进步是何等的重要!

    国家当务之急是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向企业、个体户等征收“社会保障税”。归结结底,体现社会公平是应该的,所以国家应向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福利保障;而如果想生活得更好,就必须不断地付出自己的努力,这同样也是体现“公平”,同时也体现了“效率”。没有“公平”,社会发展没有意义,而没有“效率”,社会就停滞发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5 9:29: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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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5 05:11:00
wow agree with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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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5 20:50:00

世界很大,也很奇妙。网络很大,有很多高人。劳动合同法本身没有错,错在推出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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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6 11:56:00
我觉得这些劳动法都挺实在的,尤其是对中低层的劳动者利益有保障作用。当然楼主的分析也是有道理的,只不过分析的出发点不一样,所以得出的结论也就不一样,所以首先要弄明白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什么,然后再弄清楚立足点,这样或许就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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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6 22:48:00
以下是引用哈哈兔在2007-11-22 7:34:00的发言: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

想问楼主,你是员工你“愿意交”,发表建议时先设身处地的想想

楼主不一定愿意交,可是员工应该是愿意交的。道理很简单,员工不愿意交,完全可以跑去另外一个地方打工,在民工荒存在的情况下,选择权应该是倾向于员工的。再者,工厂为什么要求收押金和财务担保,这其实是工厂的一种保险制度,试想,如果我花了成本(招人是要成本的)招来一个外来工,他没有交代就跑了,我上哪找他去?我的损失谁赔付?就算有合同又有用吗?打官司也是有成本的。所以,这种担保制度的存在肯定有一定的合理性。思维不能一根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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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6 23:10:00

楼主所谓的损失都是作为雇主的损失,而立法者是站在社会的角度,他不仅仅关注雇主,也要关注雇员,雇主的损失如果小于雇员的利益,这部法律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是正确的。法律不是为雇主而定,而是为这个社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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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7 20:22:00

劳动福利的原则首先要确定一个基准

公平的基准是什么 这是个讨论的必须前提

结果公平还是条件公平,我觉得后者更重要.

劳使双方需要在一定的基准上进行交涉,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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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8 15:33:00
有道理!!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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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1 21:10:00
反对楼主的人都是好心人

但是评价一项政策法律的标准不是出发点好坏,而是实际效果好坏

哈耶克说:通往地狱之路都是由善意铺成的

新劳动法就是典型的好心办坏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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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4 11:51:00
哈哈 ,你说该怎么办,你给写具体建议啊,别光说别人在你认为的不是,你说说啊,你草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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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4 16:51:00

剥削了30年的农民工,立法者的本意是好的,想要回馈,只是时机不对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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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5 13:40:00

我们的法律其实是更倾向于弱势群体,在这个狼吃羊大者恒大的经济社会中,必须用政府的行政手段进行在分配才能达到共富,而且我国的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在一个时期内不可能变,劳动者出于劣势地位,现有{劳动法}并不过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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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6 15:57:00

新法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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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1 16:34:00
<meta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http-equiv="CONTENT-TYPE"></meta><title></title><meta content="OpenOffice.org 2.3 (Linux)" name="GENERATOR"></meta> <style type="text/css"> <!-- @page { size: 21cm 29.7cm; margin: 2cm } P { margin-bottom: 0.21cm } --> </style>

宋国有一个很喜欢饲养猴子的人。他家养了一大群猴子,他能理解猴子的意思,猴子也懂得他的心意。他宁可减少全家的食用,也要满足猴子的要求。然而过了不 久,家里越来越穷困了,打算减少猴子吃栗子的数量,但又怕猴子不顺从自己,就先欺骗猴子说:“给你们的栗子,早上三个晚上四个,够吃了吗?”猴子一听,都 站了起来,十分恼怒。过了一会儿,他又说:“给你们栗子,早上四个,晚上三个,这该够吃了吧?”猴子一听,一个个都趴在地上,非常高兴。


这个故事大家都知道,朝三暮四就是这么来的,这个成语现在通常是说一个人反复无常,其实本来是讲怎么忽悠人的。


大家可能会觉得人可没猴子那么笨,这么简单就被忽悠了,可事实是大多数人思考问题的能力真的并不比猴子强太多。伟人总爱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想伟人这么说的时候,心里怕是一个劲地冷笑吧。


社保就是朝三暮四的一个经典案例。很多人似乎都坚定地认为自己只出了10%左右,那是因为他们只看到了自己工资单上扣掉的那部分,而坚定地认为企业出的那部分跟自己毫无关系。呵呵。看到这种结果,我为社保政策制订者惋惜啊,可惜啊,这个政策的收益没有榨足啊,为什么不干脆让企业出全部呢,这样大家不是更高兴呢。


现在的社保基本上是可以看作税收的,而受雇与被雇也是一种市场活动。社保到底谁出,牵扯到一个税收归宿的问题。


当对一种物品/服务征税时,该物品/服务在新的均衡时销售量减少了。买者与卖者是分摊税收负担的。在新的均衡时,买者为该物品支付得多了,而卖者得到的少了。对买者征税和对卖者征税是相同的。法律制定者可以决定税收来自买者的口袋还是来自卖者的口袋,但它们不能用立法规定税收的真正负担。确切地说,税收归宿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力量。税收负担更多地落在缺乏弹性的市场一方身上。弹性实际上衡量当条件变得不利时,买者或卖者离开市场的意愿。


实际上企业主雇佣你的时候,不会去想那些钱是社保,那些钱是工资,甚至不管什么午餐费、交通补贴等等。他会把所有花在你身上的钱加到一起计算,就叫人力成本吧。企业主要算的是,花在你身上所有的钱,你能不能给他赚回来,有利润就用你,没利润就裁你。


现在政府收社保税了,他可以规定受雇者之出10%,企业出30%,但真实的负担情况如何,受雇者到底出了多少,企业到底出了多少,并不是政府决定的,政府规定的那个比例跟放屁一样,一点真实作用都不起。


真正决定负担情况的是你本人的工作性质,通俗地说吧,就是你牛不牛。你牛,老板从你身上赚的钱多,在这个行业里,你又是稀缺人才,跳槽出去大家抢着要你,你是大拿,老板甚至可能完全不敢动你的工资,社保的费用全由他来承担。


而如果像你这样的人一大把,走了你一个,随便招一个就能替了你,老板就给你降薪好了,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社保的钱还是从你身上出。


或者,他怎么也赚不出来了,干脆就把这个岗位撤了,你就失业了。这就是税收抑制市场活动,缩小市场规模的体现。


对于劳动者,是稀缺人才多呢,还是可替代人才多呢,你觉得呢,尤其是考虑到现在这种就业形势。所以实际上,社保最终还是大部分落在劳动者的身上。但是大部分劳动者根本意识不到这一点,被政府卖了还帮着点钱。


可能你还会觉得,社保是福利,早晚还是我个人的。真的吗?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不好意思,我要帮你直面淋漓的鲜血和惨淡的人生了。


1。 我今年3165岁退休,那么还有34年。34年是什么概念啊,34年前是那一年,1975年啊!你跟现在比比。四人帮还在台上,太祖还健在呢!你到街上摆个地摊,立刻就把你当资本主义尾巴给割了。社保?简直是闻所未闻的东西。


再往前推34年,1941年啊,你跟1975年比比,那时候小日本还猖狂着呢,谁能想到34年后是共产党的天下呢?


再往前推34年,1907年,慈禧还活着呢,当时谁有能想到其后的34年间会发生那么多大事。


我想说的是,34年啊,翻翻历史,你把任何一个34年互相比一比看,那真是沧海桑田啊,现在讲的好好的,又什么个人帐户又什么养老统筹的,你敢保证这34年间政策不发生变化?34年后,谁TMD在台上掌权还不一定呢。既然如此,你就真敢肯定你能按照现在的办法拿到养老金?我真服了你了,你是不可救药的乐观主义者。


2。养老保险这个东西,就是把我们的钱交给国家来管,确切地说,是交给官员们来管。所以要保证这些官员都是廉洁奉公的,他们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他们不会挪用我们的钱去给个人搞什么危险的投资。--这个你有信心?好,你太厉害了。顺便问一句,你们火星的天气怎么样?


3。我们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经济学的第一大原理就是,人们面临交替关系,也就是说有利也必有弊。计划生育的确让我们减少了就业压力,但不要忘了,这种人类历史上无先例的举动,也必伴随无先例的后果,我想显而易见的是,当我老了的时候,年轻人会少很多,而需要奉养的老人又很多,社保从本质上讲是年轻人负担老人,但是,那时的赡养比例会很可怕,最终会导致养老制度的崩溃。


顺便说一下,另一个后果,恐怕是房子不值钱了,想一想,现在的独生子女老了以后,上一代人都去世了,谁家手里不都是好几套房子啊,那房子还能值钱吗?所以说,投资买个房,用来养老,真的不是什么好办法。


4。因为税收有缩小市场规模的作用,所以,如果税负过重,会发生一种现象,随着税收规模提高,税收收入先增加,然后随着税收规模越来越大,市场收缩非常之大,以至于税收收入开始减少。而这种时候,政府通常会更变本加厉地征税,妄图抵消税收的减少,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反而会加速崩溃。


而社保税现在已经达到了百分之四十几(企业和个人合计)的可怕高度,并且最近几年,每年的缴费基数都会增加百分之十几,乃至二十几,这种状况真的是很危险了,维持不了很久的。




说了这么多,你还坚持认为能拿到养老金?真的吗?确定一定以及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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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1 16:50:00
<meta content="text/html; charset=utf-8" http-equiv="CONTENT-TYPE"></meta><title></title><meta content="OpenOffice.org 2.3 (Linux)" name="GENERATOR"></meta> <style type="text/css"> <!-- @page { size: 21cm 29.7cm; margin: 2cm } P { margin-bottom: 0.21cm } --> </style>

为什么把社保看作税收呢?想想现在社保的用途是什么,是用来支付现在退休的人的退休金,而这部分老人呢,企业的,根本就没交过社保,要从我们交的社保里面出。


问题是,当然这是体制改革造成的,那些老人以前承担着低工资,隐含着就是国有企业要管他们养老医疗。现在可好,国有企业都甩包袱了,都卖给个人了,这些老人没人管了,就搞个什么社保,忽悠我们,说老了能拿到养老钱,实际上现在的社保是为以前的公有制时代还债,本该国家管的事情,让现在的劳动者和企业来管,说白了不就是税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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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5 09:23:00

    劳动合同法的本意基本上没有错,只是其出台的时机不是非常合适,恰好赶上金融危机。

    当前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处理好分配问题,这是核心。分配问题主要出在人力资本定价上,或者说工资收入上。一是中国的人力资本定价水平整体偏低,远远低于其他国家。继续走低工资发展,低劳动力成本,劳动密集型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只能在泥潭中挣扎。二是中国的人力资本定价不合理,与个人人力资本大小不是非常吻合。高人力资本应该获得高工资,低人力资本的获得低工资,这是一种理想化状态。而当前呢,这一规则属于勉强吻合,更多的情况是低人力资本获得高工资,或者说通过制度、关系、等级等来获得高工资,某些高人力资本,却因为制度、关系等问题,沉寂下来,受到压制。如果是极个别情况,另当别论。目前国内的情况,比这要严重。周其仁说过,人力资本(所有者)只能受到激励。价格诱导质量,低价格怎么会有高质量的产品呢。人力资本的投资和积累也是一样道理。读书无用论,上大学找不到工作是当前低工资陷阱的例子。建立良好的收入分配制度,确定合理人力资本定价制度,是需要我们长期研究的问题。也是中国走向更加繁荣的阶梯。

     个人看法,请诸位多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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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8 18:31:00

政府头脑发热定的最低工资高于均衡工资,劳动力供大于求

产生失业

简单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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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8 18:32:00
张五常说 取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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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 17:28:00

感觉版主分析的有点教条了!

劳动合同法 不能仅仅从短期的部分群体的经济利益来对其评价,而应从全社会长期的福利来对其评价。

承认现在的 劳动会同法 对企业经营不利,但是这种程度是否如同张无常、张维营等所说的对其负面影响如此之大呢?   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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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 23:09:00

永远坚持自由市场的价值

中国剩余劳动力无法出清 劳动力价格根本就上不去

劳动合同法逆市场而行 不尊重市场规律 必然要出乱子

诸位试想现在的经济转冷完全是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么?中国的政策早就出了问题

我记得樊纲老师还是张维迎老师曾经说过:这个法律,是一群法律学者弄出来的,没有一个经济学学者参与

诸位,时刻记着,坏人办坏事好处理,好心办坏事最是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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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4 16:06:00

实在看不下去了,请问LZ  亦或即那个版主

什么叫 “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

什么叫 “愿意被试用,”

什么叫 “两厢情愿”

他们忘了:

<1>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一个劳动者愿意被“试用”,肯定是因为这么做对他有好处。如果他觉得不划算,完全“可以提前3天通知雇主解除合同”(本法第三十七条)。

<2>雇主之间是存在竞争的。如果一家企业残酷剥削他的试用期员工,开出的薪水明显不合理,别的企业就可以用相对高的薪水挖它的墙角,诱使它的员工跳槽。别的企业这么做,并非因为它们更有同情心,而是为了实现它们自己的经济利益。但是这么做造成的客观结果,就是社会整体的劳工待遇可以自动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奇妙之处。

这是哪来的逻辑?是你想法太简单吗,现实远比这个要复杂得多!!

这么说连包身工都可以算上“两厢情愿”了,是啊,芦柴棒不愿意,去那里做嘛啊?她可以走啊,可以跳槽啊?肯定没人抬轿子去请她!!!

请楼主先了解一下社会,了解一下真实情况,睁开眼睛看看大部分工人是怎么被剥削的,再发表这个言论,纸上谈兵也就罢了,别只做一方的维权人,动辄高达这么多亿那么多亿的损失,你的调查依据又在哪里呢?还不都是你假想的!!当然不能说完全没成本没影响,但也别夸大。发表言论要客观!!劳动法有它进步意义,只是时机不太适合方法还有问题而已(话说回来,哪个法律政策出来还不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弱势群体真正受益过多少呢),而且它颁布的目的就不是像LZ一味的考虑企业的利益来的,为什么颁布?就是因为社会公平失衡的太多了,需要干预了,不然后果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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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1 16:22:00

 楼主没有站在更多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待问题。

  按照中国目前大多数群体,企业和劳动者都会存在恶劣的事件。但是企业一方所作出的动作往往要比劳动者来的更不厚道一些。

   所以可能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现状,才出台了这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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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2 07:15:00

看了楼主和大家的争论,很多论点都不够中肯,建议看看M.Friedman的《自由宪章》里关于基本权利的部分再讨论吧

经济学视角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要做到理性是不容易的,理论不代表理性.本身可以救人可以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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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3 11:02:00

应该说,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应该哪一个做得更多点的问题已经讨论了几千年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路径本来就是政府主导型的!这种主导型经济可能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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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3 15:07:00

如果单从字面上楼主说的都是有道理的。

但放在中国的国情里,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

职业永远是供不应求的

老板永远是按最低的要求来走的

如果没有这些规定,那么生活该是多么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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