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如果不许企业收取服装押金,某些不够自律的员工将企业的工作服损坏了不赔偿可怎么办?让我们简单估算一下服装押金的取消会给全国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假设中国有1亿体力劳动者,其中十分之一的人因为不够自律而损坏了服装,也就是1000万件。每件工作服价值人民币50元。那么,劳动法第九条仅在“服装押金”一项,就给全国的企业造成了高达5亿元的损失。
“员工自己愿意交” 这个可能性太小了吧?哪个员工愿意交这个钱呀?
还有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好与坏,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应该是立法者要明确自己站在什么立场去立法。如果说之前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市场有利的话,那么现在新的就是对劳动者有利,而最合理的立法应该是既要保证不伤害劳动者利益还要确保经济高效稳定发展,而不是单单的对哪一方有利,应该是两方面都兼顾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