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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0 11:07:00

从做生意角度来看,不考虑国企跟垄断性企业,用事实说话

新劳动法发布 -- 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 如果增加的成本没办法转到消费者手中则企业利润减少 -- 部分利润率低的企业的无利可图 -- 关门 --员工失业 

这是短期直接后果,我们也看到了,没什么可以争的,呵呵。

造成血汗工厂,黑矿山的根本原因:只骂企业是不对的,官商勾结使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是本质,如果还要深究涉及到政治制度问题,这问题怎么解,看看最近的食品安全问题,我觉得在现在条件下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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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2 15:54:00

试用期一个月不是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年限挂钩也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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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3 1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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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3 14:44:00
这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似乎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从合约安排的角度看,政府不应该过度干预企业的制度安排,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恐怕有些问题就不是这样了,我是推崇自然主义法学派理论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觉得也应该有价值考量,赤裸裸的经济学分析肯定会导致丛林法则的普遍出现了,或许我们在发展的时候还有很多更高的价值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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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17:34:00
说珠江三角洲大量企业倒闭,是新劳动法的结果,这根本是胡说。
今年年初开始的物价上涨是进口原料,如石油、矿石等被国外资本家炒高导致价格翻番。此外,人民币汇率上升了15%,实际使出口商品价格上涨15%,同时,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带来远洋运输成本大幅度上升,这是出口商品销售市场受到影响的主要原因。在我国商品生产中,原料成本占50%以上,人工成本所占比例很小,平均仅40%左右(一说11%),即使工资增加10%,商品价格仅增加4%,而10年来,实际民工工资都基本没有增长,增加率低于10%,国家一再调高出口退税,早已抵消它的影响,因此,工资增长根本不是商品出口市场萎缩的主要原因。而新劳动法不过是在保障普通劳动者权利方面增加了有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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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7 06:29:00

问一个跑题的问题,

1在中国传统道德模式下,在不同的地区,个人或者家庭,温饱\中层生活水平,需要的年平均花费分别是多少?

2在现今平均生产力水平下,一个劳动者一年正常工作创造的价值是多少?这些价值中劳动者得到了多少?企业多少?政府多少?

可以找一个地区或者城市举例说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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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7 17:25:00
经给念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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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0 09:20:00
新劳动法的出台本来是出于为了保护多数人的的利益,缓解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却激化了更多潜在的矛盾和社会现象,一部法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相反,在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把握上却感觉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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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0 10:51:00

中国的员工相对于企业来说,本来就是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的,如果国家再不在立法方面偏向员工,那员工的权益如何来保障.再说,照此劳动合同法,公司可能会多付出一些,但如果公司因此提升自己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加快产业升级,这些是完全可以消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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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4 20:16:00
一个社会总是要面对效率与公平 的两难问题。而相对于“资源稀缺性”,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应是当务之急。重点是要具体分析彼时的情景,在中国,随着恩格尔系数的逐步降低,我们却又发现基尼系数反而上升加快,如何强调“公平”,劳动合同法是在综合考虑了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出台的,有其合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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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7 04:47:00

中国的法律制订者总是无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总是喜欢凭空臆测,不知道着是不是我们这个民族的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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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8 17:27:00

其实并非所有的员工都热衷于跳槽的。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出现学历越高跳槽率越高的现象。也许大家已经默认了这种现象。但是就算在国外这种频繁跳槽也是不多见的。因为我们国家还处在过渡阶段,有很多规则都是不正常的。人多是利也是弊啊。在我国拥有绝对优势的打工者有多少?打部分都是无差别对象。

经济危机带来的失业问题,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往年年底跳槽,今年的裁员。实际上是信心大于危机产生的影响。

劳动者在我国是弱势群体,现在表现的就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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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3 10:10:00

guan zhu yi 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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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4 15:27:00
楼主的分析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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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4 17:40:00

除了第十四条,其他我基本不同意楼主的观点

考虑问题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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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5 00:09:00
新的劳动法是好东西,错在不适当的时候推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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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4 02:55:00

第九条我就不太不同意


新劳动法发布    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这是短期直接后果的确没什么可以争的,呵呵[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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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6 02:06:00
小作者,很佩服你敏捷的思维,经济学知识的用武之地是无处不在的,我们当然也能用来分析法律问题,但你在分析时应该也要坚 持某些原则,我觉得有 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兼顾公平,遵从社会伦理道德,然后再是用经济学固有逻辑来分析这些问题。在上述分析中,你对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的疑意主要从经营者 角度来分析,而立法者似乎偏簸普通民众,就业者,如果我们真要评价这种法律安排,我觉得你可以从全社会总体的成本--收益来分析,再来发掘法律的“漏洞 ”。 最后,上升到最高度,再觉得法律条文欠妥,你可以做个实证分析,----提出你的设想,也许它更合适。
——少有的好帖。很受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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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6 02:18:00
——原只听说,刚刚看到:超级斑竹?“原始资本积累+精英主义”!大长见识,大跌眼镜啊~~
——555,谁说文人和文字是无害的,揭开温情的面纱以后,某些思想和人性却可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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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7 20:28:00
我个人觉得文章有些偏激了!企业家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是“德”这一道德尺寸还是要把握的,弱视群体确实需要保护的!他们对于信息的获取太慢,太少,无法达到两厢情愿!这只是本人观点,望多多交流,谁对谁错等十年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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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0 15:43:00
这人就一个劲的给企业主说话!法律的制定最起码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甚至会维护弱者!但是这个小作者看待问题的角度就已经有了倾斜,那所谓的评论就已经成为了他站立的那一方的抱怨了!不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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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 23:30:00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如果不许企业收取服装押金,某些不够自律的员工将企业的工作服损坏了不赔偿可怎么办?让我们简单估算一下服装押金的取消会给全国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假设中国有1亿体力劳动者,其中十分之一的人因为不够自律而损坏了服装,也就是1000万件。每件工作服价值人民币50元。那么,劳动法第九条仅在“服装押金”一项,就给全国的企业造成了高达5亿元的损失。

“员工自己愿意交” 这个可能性太小了吧?哪个员工愿意交这个钱呀?

还有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好与坏,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应该是立法者要明确自己站在什么立场去立法。如果说之前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市场有利的话,那么现在新的就是对劳动者有利,而最合理的立法应该是既要保证不伤害劳动者利益还要确保经济高效稳定发展,而不是单单的对哪一方有利,应该是两方面都兼顾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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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 10:25:00

新《劳动合同法》打着“和谐”的旗号,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对企业有些不公,但是在现在社会矛盾这么尖锐的情况下,有一定积极意义。楼主完全站在企业的角度,有些话有失偏颇。

以前“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使中国迅速发展起来,但是也引起了许多社会问题

现在中央的指导思想有所转变,“和谐稳定第一,兼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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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 20:49:00
拖欠工资的问题,无论针对农民工或是城市人,都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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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 23:15:00

 

政府对劳动市场的干预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在现在这个阶段,我们应该把政府的关注角度倾斜向谁?

这个才是问题的最本质性的东西。我想大家还是讨论讨论到现在这个发展阶段,什么问题才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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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4 07:28:00

中国几千年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拿人手短,吃人嘴短。你被人雇佣了,你自然就会觉得欠人家的,也就要给人补偿,多劳动,而且还不能随便和人讲条件。所以中国的劳动者,不管是农民,还是其他成分的人。从心理都认为自己是弱势的。

新劳动法,也就是国家为了保护弱者而订的。

西方的法律,保护的是利益。而中国的法律,保护的是弱者。

立法的初衷不同。所以针对点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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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6 11:02:00

新劳动法有点像张五常分析的香港房价管制的案例,只是一个是最高限价一个是最低限价,结果都是事与愿违不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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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6 11:04:00

回复:(zhoushen)新《劳动合同法》打着“和谐”的旗...

低工资比失业来的和谐吧..过多人为干预反而不和谐了..或者说是时机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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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5 11:14:00

劳动合同法过多的约定了对工人的保护,企业同样需要保护,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合同的约定,却忽视政府的职责,合同法从权利义务角度考虑,却没用从宏观经济发展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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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6 19:54:00
以下是引用哈哈兔在2007-11-22 7:34:00的发言: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

想问楼主,你是员工你“愿意交”,发表建议时先设身处地的想想

我的意见是,员工即使很无奈,但是为了得到这份工作他还是“愿意交”,我想楼主应该也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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