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loo 发表于 2013-10-19 09:45 
最后一次对贝克汉姆1网友和godweige网友做总结性的回复,除非他们的回复有新的内容。
关于雇佣劳动关系下 ...
关于劳动关系下,劳动力是商品,具有所有关系这个问题,无论是微观经济学中的企业人力成本、人才交易中心、劳务市场、特定行业的劳动力供需失衡等等词语;还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劳动者出售的不是劳动(如果是劳动的话资本所有者就得不到剩余价值了),也不是劳动者这个人(如果是劳动者本人的话那就变成奴役关系了),而是一段时间内的劳动者的一切关于劳动的意愿、承诺、技能和能力的使用价值,劳动者与资本家就这段时间的劳动力使用价值进行交换,交换后劳动者得到资本家支付的工资,资本家得到劳动者的劳动力。这些知识都能告诉我们,通过雇佣活动,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进行了劳动力的买卖。.........。
我个人以为上述内容,是否可略加修改一下为:
“在社会正常的雇佣劳动关系下,劳动力是商品,具有所有关系这个问题,无论是微观经济学中的企业人力成本、人才交易中心、劳务市场、特定行业的劳动力供需失衡等等词语;还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劳动者出售的不是劳动(如果是劳动的话资本所有者就得不到剩余价值了),也不是劳动者这个人(如果是劳动者本人的话那就变成奴役关系了),而是一段时间内的劳动者的一切关于劳动的意愿、承诺、技能和能力的使用价值。劳动者与资本家进行交换后,【1】劳动者得到劳动报酬(工资),资本家得到劳动产品。这些知识都能告诉我们,通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所确立的雇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合作劳动。”【2】。
附注:
合作劳动的理论是李嘉图的相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延展。我们知道,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二者之间的质是不同的,正如马克思所述:“可见,一个使用价值究竟表现为原料、劳动资料还是产品,完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起的特定的作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地位,随着地位的改变,这些规定也就改变。”(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207页)一方面,劳动者将自己作为劳动过程中的主体,将自己劳动意志和劳动力加于生产资料之上,让生产资料的消费过程服从于自己的劳动意志,并听命于自己劳动力的支配;另一方面资本也将自己视为劳动过程中的主体,即“从资本家的观点看来,劳动过程只是消费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而他只有把生产资料加到劳动力上才能消费劳动力。”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完成一定工作量,即耗费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出一定数量的合格制造品。(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210页)所以,劳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作为机器生产力的所有者(资本)具有的生产资料优势,和作为劳动意愿、承诺、技能和能力等的所有者(劳动者)具有的劳动力优势这二个劳动主体(劳动者)彼此之间的议价、博弈与合作关系。【3】
【1】
xiaxt注:产品交换的基础就在于产品之间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同的质,或满足人们消费领域的不同需求,抑或满足人们生产领域的不同需求。
【2】
xiaxt注:合作劳动不等于协作劳动,例如一个交响乐团的演奏中的小提琴手与钢琴家之间的协同劳动是协作劳动;而他们与该乐团老板之间的雇佣劳动是合作劳动。
【3】
xiaxt注:劳动过程本质上即是人类与自然界相互博弈、相互索取的生产过程,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无价的,也是价值追求中的第一位要素;在这生产过程中,决不可人为地“嵌入”大量的阶级不平等、阶级斗争及其暴力革命的意识形态成分,否则,就会遭到自然界的报复,给人类包括工人阶级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