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自购土地,自建厂房在今年底验收结算,在准备房产税纳税备案时,有以下几个问题:
1、自购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按买价全额计入厂房原值缴房产税?
2、厂区内道路、厂区内自建的高压电线,这两项是否需要并入厂房原值缴纳房产税,具体的税法依据是?
3、天然气设施与厂房相对独立(且跟某生产设备紧密相连),请问该部分是否属于厂房附属设施?若是,具体依据?
4、某些设施(如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变电设施),其实质符合设备类资产,与厂房可分割,我们认为该类设施(设备)应当独立核算且不需要计缴房产税,这会违反财税地字〔1987〕3号文的规定吗?请具体解释一下该项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5、请大神指导一下,该如何解读财税地字〔1987〕3号文有关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见上文),在具体的实务中,准确识别出需要计入厂房原值计缴房产税的资产?
请各大神解答以上任一(或全部),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