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而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财税]2008年152号文中就明确了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这个文说道:“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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