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xiaweiwu在2004-10-30 9:46:16的发言: 我不知道这句话中的“收益权相当一部分下去了”“转让权的相当一部分没有下去”指的是什么?78年时的土地问题和现在的由于土地要素的价格上涨所揭示的问题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呢??
农民有权获取他的大部分种植所得(扣除各种税费),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种植什么,不种植什么(在完成政府下达的种植任务的前提下),这就是所谓的“收益权相当一部分下去了”.但农民没有权利把土地卖给开发商盖房子,卖给企业主修厂房,这就是“转让权的相当一部分没有下去”.
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不享有收益权,土地是国家的,收入也是国家的,分配给你多少口粮由国家决定.80年代初的土地承包改革实际上是把人力资本投入的数量和方式的选择权交还给农民,但是种什么不种什么很大程度上还是由政府决定的,因为有统购统销制度在,每年种植多少粮食,多少棉花,多少油料还是由政府计划部门下达,农民选择余地很小.
92年之后的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把种植的选择权下放给农民.但是农民依然不能决定土地是用于农业,还是用于工业或者住宅.
更多的选择意味着更高的福利或者说收入,这是经济学常识.我的看法,没有把转让权界定给农民,倒不仅仅是因为这样不能让农民分享到土地增值的好处,更重要的是会导致土地作为一种要素的无效率配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0-30 10:44:0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