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求教: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教育局对新考试录用的教师实行为期两年的试用期(虽然签订了聘用合同),试用期工资只有三四百元,这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吗?如不符合该向什么部门申诉? 还有教育局强迫教师订阅报刊杂志费用不菲(相对工资水平),即便如此,教师们对强迫订阅的报纸也是只闻其名不见其实,不知报纸杂志去了何处,这些现象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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