掷骰子转让土地 PK 拍卖转让土地
曹国奇
我国商业用地转让制度由协议转让发展成拍卖转让,其根本原因不是在于经济学原因——即土地价格卖得太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在于土地主体缺位所产生的腐败行为,这实际是个政治体制问题。土地主体缺位必然导致暗箱操作,行贿受贿盛行。原以为公开拍卖土地就可以做到公平、公正、清廉,而事实上其中的腐败行为更严重,更不公正,不仅价格卖高得出奇,使普通百姓消费不起,而且大量的小房产商被挤出,造成垄断局面。看来土地拍卖是一个非常失败的经济制度,它不仅继承和光大了协议转让制度的所有缺点,而且将协议转让制度的优点丢失殆尽。当初极力推行拍卖制主要在于我们对形成腐败的原因认识不够,以为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解决政治体制层面的问题,所以尽管当时明知道我国土地高度奇缺,只有一个卖家这个事实,尽管有不少人指出土地拍卖会导致今天的恶果,但是我国还是坚定实施了拍卖制,并且是全国一盘棋,其它土地和房子供应渠道一概封死。我国正在城市化,人们进城不能不要城里的土地,实行城市土地拍卖制度无异于拍卖“户口”,无异于拍卖进城的脖子,无异于拍卖粮食、食盐和水。如果说当初是为了扶持房产市场而实行唯一供地供房制度,那么我国现在是不是该广开这方面的供应渠道呢?土地拍卖制度是不是该寿终正寝了呢?个人认为不仅是普通住房用地不能拍卖,就是高档住房用地也不应该拍卖。在高档住房用地方面直接设立消费税更符合政治经济学原则。
那么我国应该如何转让住房用地而保证严洁呢?个人认为应该实施“政府定价+掷骰子”转让制度。这个制度之所以可行在于“掷骰子制度”涉及政治体制的轻微改革,而非仅仅是经济制度改革,所以它可以较好地消除土地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土地价格一旦由政府确定,那么政府就可以依据百姓的实际情况制定得很低,中央只需一道限价令就可以解决问题,而不会像现在这样几乎完全失控。毕竟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地价完全失控像脱缰的野马一路狂奔,这绝对不是我们的政府所希望的。所以在土地不断紧张,城市化不断加剧的这个国情下,这里不能与国际接轨,我们的政府不能丢失地价的控制权。在这个方面我们应该相信政府比市场做得更好。
那么掷骰子转让制度是什么意思呢?当政府转让一块土地时,自然涉及到那个开发商能获得这块土地开发权的问题,那么政府用什么方案选择开发商呢?首先不能选择差的开发商,得选好的开发商;其次是在好的开发商中选择哪个开发商的问题。对于前者可以通过资格认证来确定,后面将谈到,对于后者我们可以通过掷骰子确定哪个开发商胜出。胜出的开发商只是运气好,而非关系好。显然这种方式拿掉了政府官员的决定权,阻隔了他们和开发商的直接联系。这里是每个商家胜出的几率与“攻官”无关,与运气相关,自然官商勾结行为也难以产生。当然这里得要求参加竞标的开发商不得少于一定数目,以防止因开发商间串谋或者因政府的“安排”而造成的开发商间的“谦让”行为,同时也保证行贿的高昂代价的存在。
土地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主要出在选哪个开发商这个环节。政府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可是又有那么多的人想娶她,于是想娶她的人只有“攻官”了,以使自己能娶到。所以我们在这里不能搞民主择商,比如像有的人士提出的让民众选择开发商。这里问题是:一是哪些民众来当选民我们不好确定,二是民众哪来足够的选择所需的专业知识?三如何防止开发商的“攻选民”?
我们已有的选择制度的设计——不管是集权制还是民主制,都是基于选择最好的理念,这是不是真的很科学呢?其实我们的“人事”是个混沌系统,这里哪来最好?我们有多少事情是只有张三最合适而李四最不合适的?不是的,相反我们绝大多数事情都是很多人都能做,只是谁有机会去做罢了。这就是说西方的民主选择制度远不如掷骰子选择制度合理有效。如果按掷骰子方式选择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就没有行贿的理由和必要了。
掷骰子选择开发商也不是没有漏洞,而是有,其漏洞在于资格认证这个方面。也许我们现在觉得资格认证的问题太素了,不值一提,但是我不这么认为。我从来认为成功在于细节,所以认为这个漏洞可能会废掉整个掷骰子转让土地的优势。那么如何修补这个漏洞呢?这就要求设立“行政竞争制度”来辅助①,此时可以设立多个认证机构,让他们同时对开发商进行资格认证,取他们认证的平均结论。此时只要保证认证机构足够多,则行贿的代价就足够高,从而开发商行贿的动机就足够小。为了保证开发商的职业精神,可以实行等级认证制度,让等级高的开发商的中签率大一点,现在的计算机技术很容易完成这种概率设置。
这里为了防止认证机构被当地组织(主要是政府)控制,得规定一个地方的多数认证机构归外地政府管辖。比如假如武汉有10家这种认证机构,则可规定其中至少得有8家归外地政府管辖(具体细节参见注释①)。还有很多防止腐败技术可以在“行政竞争制度”内设立,这里不具体谈。在这里可以预见的是,在“行政竞争制度”下腐败行为将被极大地抑制,这正是我们所希望的。
真正决定房子质量的是建筑商,但是据个人实际了解,他们由于在竞标过程中处于绝对劣势,利益很难保证。这种竞标是另一种拍卖,民工工资大量被拖欠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竞标制。那么是不是可以在这里也加入一定分量的“掷骰子制度”,以保护建筑商的利益呢?
① 行政竞争制度的具体内涵详见曹国奇《请引入竞争机制解决最后监督问题》一文,经济学家网“社会问题的经济分析”板块,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12028。
要像降低房价,掷骰子转让土地 也不能降低房价。跟拍卖相比,掷骰子只不过把原来属于政府的租金转给了开发商,老百姓并不能得到实惠。除非,同时限定房价。不过这样,又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了。另外,政府也不会答应啊,因为这样做,一方面要降低自己的收益,另一方面还有肩负巨大的监管成本,这样的赔本买卖,谁会做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3 17:24:03编辑过]
[em01]根据进化论,应该是先有鸡吧,呵呵。
房价与地价的关系,我认为房屋的供求决定房价(房屋的供给在大部分程度上又由土地的供给决定),地价不过是房价扣除必要成本后的租金。(当然,这里有一个假定,就是城市的土地只有一个用途,建房子,另外,这里的房价包含了居民用房和商业用房的价格。否则,土地的成本就会构成房价的部分。)
政府的反对就是最大的不可行。
另外,掷骰子和拍卖,都不能降低房价。因为是房价决定了地价而不是相反。
我说房价决定地价,而不是地价决定房价,是因为城市里的土地用于建房的机会成本是很低的,因此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要降低房价,必须从影响房价的供求入手。
当然如果用行政命令也可以降低房价,但是一方面行政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消费者虽然以金钱衡量的房价下降了,但其他成本上升了。(例如排队的成本,走后门的成本等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5 9:40:52编辑过]
我说房价决定地价,而不是地价决定房价,是因为城市里的土地用于建房的机会成本是很低的,因此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要降低房价,必须从影响房价的供求入手。
当然如果用行政命令也可以降低房价,但是一方面行政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消费者虽然以金钱衡量的房价下降了,但其他成本上升了。(例如排队的成本,走后门的成本等等)
首先,我不接受机会成本论,别跟我谈这个。看来我们的讨论还是得从分析范式上进行。
二、一物的价格是由很多因素共同决定,这是由我揭示的价格叠加原理说明。比如我揭示的价格一和二两个规律、成本、垄断等,当阁下说“因此要降低房价,必须从影响房价的供求入手”已经不正确了。阁下只看到供求这一个因素,所以才有如此片面的陈述。这种陈述方式也是经典理论一贯坚持的分析范式,是典型的依因一果式陈述。可是我们面对的系统是生命系统,是混沌系统,这里既涉及因果链(个人命名,不知哲学中怎么命名),也涉及多因多果。我注意到自我的“对我国房价上涨原因深层分析”一文在网上发表后,很多人不再像刚开始那样,也就是像阁下这样,只说因供不应求所以房价上涨,而是像我那样,要说房价是由1234个原因共同决定的。想阁下以及北大的以林毅夫为首的,仍然坚持只以供求论说事的已经是少数认了。所以当记者问为何房价要与工资有对应比例关系时,林毅夫就之呼也者,你同样会之呼也者。
我的价格第一规律说凡生产技术更新速度慢的商品其价格不断上涨,你能否定这个因素导致的房价上涨吗?我的价格第二规律说凡质量提高的商品价格得上涨,你能否定房价的这个上涨吗?土地、钢铁、木材都涨价了,难道房价不该有这个上涨吗?
供求决定的是什么?你看看价格的构成再说。
价格基本构成是成本+利润,细分那就多得一塌糊涂。供求真正改变的是利润这一部分,而非整个价格,你凭什么说供求决定价格?供求明明只是决定价格的一部分麻,这么简单的逻辑问题居然没有被西方经济学看出,这是不可原谅的!
三、究竟是房价决定地价还是低价决定房价,是一个一直在争论的问题,在此我给个肯定答复。地价决定房价是直接决定,而房价决定地价是间接决定。这就是说房价与地价间存在因果链,或多因多果,即,房价上涨并非一定导致地价上涨。对比民工的工资和建筑商的利润没有随房价上涨而上涨,你就应该知道这里还有什么东西我们不知道。也许这里是“房价——B——C——地价”因果链,如果B和C没有发生,则房价上涨了地价肯定不会上涨。显然,假如土地是私人拥有,供给无限(比如像美国那样),房价上涨了地价就有可能不涨。
我写这篇文章,不仅是因为我看准了“地价决定房价是直接决定,而房价决定地价是间接决定”这种关系,而且是有价格叠加原理作指导,所以我没有说降低地价就一定能解决高房价问题,而只是说缓解这个问题。文章第一自然段就说明了唯一的房子供应渠道也是房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原因。我这篇文章的真正目的在于消弭转让土地过程中的腐败问题。
“首先,我不接受机会成本论,别跟我谈这个。看来我们的讨论还是得从分析范式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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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接受机会成本论,并不代表你在实际中不进行机会成本分析。(例如,你在这里发帖子的机会成本就是丧失了与家人一起消遣的快乐,或者读书的收益或者出去打工赚钱的收益。你在写帖子前,一定会在你写帖子给你带来的愉悦与丧失的以上收益(即所谓的机会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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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价格是由很多因素共同决定,这是由我揭示的价格叠加原理说明。比如我揭示的价格一和二两个规律、成本、垄断等,当阁下说“因此要降低房价,必须从影响房价的供求入手”已经不正确了。阁下只看到供求这一个因素,所以才有如此片面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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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只看到供求一个因素时,只说明你对什么是供求规律缺乏必要的了解,虽然人人都会说供求。
首先,你说供求是一个因素就已经错了,供求是多个因素。其次,我敢肯定你所说的任何一个影响价格的因素或者你提出的任何一个规律要么影响需求,要么影响供给,或者同时影响二者,进而影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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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房价决定地价还是低价决定房价,是一个一直在争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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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已经给出了我的答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6 21:36:12编辑过]
我再说一下地价房价的问题。
我从来不但单纯的说地价决定房价或房价决定地价(有的人把这个问题称为是高地价导致高房价,还是高房价导致高地价)。在前面的帖子里,我当说房价决定地价时,都是有前提条件的。大家仔细看,应该看的出。
什么时候说地价决定房价(或者高地价导致高房价)有道理?当土地的价格构成房价的成本时,这样说就有道理。可能有人会问,难道不是土地的价格构成了房价的成本吗?答案是,只有土地价格里土地建房的机会成本(有人可能不喜欢了,怎么又是机会成本)才构成了房价成本,土地价格超过其机会成本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的超额利润(经济学里也叫经济利润),这部分不构成房价的成本。当然构成房价成本除了土地的机会成本(不是价格),还有建筑工人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利息,开发商和建筑商的正常利润等等都构成了房价的成本。房价必须能够弥补这些一切成本。也就是这些成本规定了房价的最低值。具体房价是多少,还要考虑需求的因素。消费者愿意为房子付的最大价格决定了房价的最高值,房价一定在最小值和最高值之间。具体多少,取决于供求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价又不能单方面决定房价。(缺少需求)
不要轻易说谁谁不了解经济学中至关重要的供求规律,至少我在研究中还顺便揭示出供求规律的四个维度:供求竞争维度、供求数量维度、供求反应维度、供求时间维度。经典不过是考虑了供求数量维度而已。阁下最后说的“具体多少,取决于供求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就涉及供求竞争这个维度的问题。
阁下一定坚持价格最终都会落到供和求上,这可能没有错,但是供求规律包含供求双方的所有变化和关系吗?供求可不是供求规律。经典的供求规律仅仅指供求数量维度而已,可不能包含双方的吃饭放屁、死人翻船等事情,但是这些在某些时候的确影响价格。卖过东西的人都有这个经验,这些事情非常影响价格。有些人的儿子上大学了,心情愉快,他就卖低价。网上有人建议我是不是可以将“信息不对称”加入供求的维度,使之有5个维度,我反复考虑,认为不能加。我看信息不对称就不是经典供求规律中的内容。发达国家的房价比中国高,中国将来房价比现在高,工资要随经济水平提高不断上涨等等现象就不能用供求规律来解释。
西方经济学用机会成本、愿意支付来回避实质问题,那只是借上帝名义回答问题而已,按照这样的上帝逻辑房价暴跌时也可以说那是因为大家不愿意支付了,经济学没有疑难了。真正的科学在这里要回答的是:为什么愿意支付这个价格,为什么机会成本是这多不是那多。如果“愿意”就算回答问题,经济学家可以下岗了,因为所有的发生的经济学行为都可以说“愿意”的,因为我们每做一件事都必定包含不能做另外n件事(可不是你说的休闲娱乐这点点事)。
既然阁下认为供求规律确定整个价格,那么你就依照供求规律定义一下什么是超额利润,什么不是超额利润。希望阁下解决“供求平衡时的价格决定”这个经济学难题。
“超额利润不是房价高的原因,而是高房价的结果”我接受,但是“地价决定房价是直接决定,而房价决定地价是间接决定”恰恰是黑格尔辩证法批判的,它是形而上学的逻辑,在数学中由“充分条件、充要条件、必要条件”等概念表达。我强调房价高并非一定导致地价到就是说:房价高是地价高的必要条件,但是不充分。这就是说这里是多因一果,而要分析这种关系就得选用“叠加原则”这种分析范式。
不要轻易说谁谁不了解经济学中至关重要的供求规律,至少我在研究中还顺便揭示出供求规律的四个维度:供求竞争维度、供求数量维度、供求反应维度、供求时间维度。经典不过是考虑了供求数量维度而已。阁下最后说的“具体多少,取决于供求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就涉及供求竞争这个维度的问题。
阁下一定坚持价格最终都会落到供和求上,这可能没有错,但是供求规律包含供求双方的所有变化和关系吗?供求可不是供求规律。经典的供求规律仅仅指供求数量维度而已,可不能包含双方的吃饭放屁、死人翻船等事情,但是这些在某些时候的确影响价格。卖过东西的人都有这个经验,这些事情非常影响价格。有些人的儿子上大学了,心情愉快,他就卖低价。网上有人建议我是不是可以将“信息不对称”加入供求的维度,使之有5个维度,我反复考虑,认为不能加。我看信息不对称就不是经典供求规律中的内容。发达国家的房价比中国高,中国将来房价比现在高,工资要随经济水平提高不断上涨等等现象就不能用供求规律来解释。
西方经济学用机会成本、愿意支付来回避实质问题,那只是借上帝名义回答问题而已,按照这样的上帝逻辑房价暴跌时也可以说那是因为大家不愿意支付了,经济学没有疑难了。真正的科学在这里要回答的是:为什么愿意支付这个价格,为什么机会成本是这多不是那多。如果“愿意”就算回答问题,经济学家可以下岗了,因为所有的发生的经济学行为都可以说“愿意”的,因为我们每做一件事都必定包含不能做另外n件事(可不是你说的休闲娱乐这点点事)。
既然阁下认为供求规律确定整个价格,那么你就依照供求规律定义一下什么是超额利润,什么不是超额利润。希望阁下解决“供求平衡时的价格决定”这个经济学难题。
“超额利润不是房价高的原因,而是高房价的结果”我接受,但是“地价决定房价是直接决定,而房价决定地价是间接决定”恰恰是黑格尔辩证法批判的,它是形而上学的逻辑,在数学中由“充分条件、充要条件、必要条件”等概念表达。我强调房价高并非一定导致地价到就是说:房价高是地价高的必要条件,但是不充分。这就是说这里是多因一果,而要分析这种关系就得选用“叠加原则”这种分析范式。
我只能对你再一次曲解供求规律表示惊讶。(如果你不是对供求规律缺乏了解的话)
谁说供求规律只考虑数量这一个维度?你能想到的,以及你不曾想到的各种所谓的维度,很早就有经济学家用供求规律解释了。你如果要创新的话,至少要知道别人已经研究了哪些吧。
另外,我很怀疑,你不用机会成本,愿意的支付(换成别的词也可以)来讨论价格的决定,得到的将是怎样的一个理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7 13:11:10编辑过]
由于政府限制了农村土地只能主要用于种粮食,那么农村土地用来建房(如果允许的话)的机会成本便是种粮食的收益。由于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分散到许多家庭,并且土地相对建房的需求丰裕,因此土地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因此,建房土地的价格只能刚好弥补其建房的机会成本。
现在粮食的价格涨了,那么我可以推断建房土地的价格也上涨。(而不是你所说的土地价格不涨,由此可以推断你的价格叠加原理不是那么可靠)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7 16:49:04编辑过]
我只能对你再一次曲解供求规律表示惊讶。(如果你不是对供求规律缺乏了解的话)
谁说供求规律只考虑数量这一个维度?你能想到的,以及你不曾想到的各种所谓的维度,很早就有经济学家用供求规律解释了。你如果要创新的话,至少要知道别人已经研究了哪些吧。
另外,我很怀疑,你不用机会成本,愿意的支付(换成别的词也可以)来讨论价格的决定,得到的将是怎样的一个理论?
如果有人提出供求规律维度这个问题不妨指出原出去,我也好去学习,免得在这儿做无用功。
不用机会成本,愿意的支付等概念自然也能得出一个理论,最后比较的不是用了什么词汇,而是谁更能自圆其说,更能解释实际。至少我不会循环论证,支付能力取决于工资,而工资本身就是价格(或商品价格的成本),一个步骤就循环了。
农业土地价格取决于种粮食的收益,嘿嘿,种粮食的收益又怎么计算呢、是不是要涉及地价是多少这个问题?明显的逻辑的问题在这儿,我上贴就以另一个方式指出这些问题,是吗?更何况很多地基是不能种粮食的,是荒地。
研究价格的决定其实就是研究成本和利润的决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考虑分配。分配理论在经典的价格理论中缺位了,但是实际中我们不得不经常说“分配不公”几个字。因为分配手段是多样化的,所以最终的使用叠加法。比如一个政策肯定会影响股票的价格,那么几个这样的信息同时影响股票的价格时,你怎么处理?商品的价格是要受很多因素影响的,西经用这不变那不变,这同一那同一等假设将它们假设掉了,不用考虑。起码技术是一定可变的,个厂家不一样,从而质量对价格的决定必须考虑,你认定供求规律能考虑这个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8 0:11:38编辑过]
至少我不会循环论证,支付能力取决于工资,而工资本身就是价格(或商品价格的成本),一个步骤就循环了。
农业土地价格取决于种粮食的收益,嘿嘿,种粮食的收益又怎么计算呢?明显的逻辑的问题在这儿,我上贴就以另一个方式指出这些问题,是吗?更何况很多地基是不能种粮食的,是荒地。
你不会循环论证,因为你根本就没有论证,只有我在不断的在向你解释。你哪怕用你所谓的规律解释一下我所解释的对象也好。
分配理论在经典的价格理论中缺位了,但是实际中我们不得不经常说“分配不公”几个字。
我不知你是真的对价格理论不懂,还是有意识的曲解。谁说价格理论里面没有分配理论。
我不知你是真的对价格理论不懂,还是有意识的曲解。谁说价格理论里面没有分配理论。
经典有分配理论不假,但是价格理论中还就是没有分配理论,不服你就指出我看看。
经典有分配理论不假,但是价格理论中还就是没有分配理论,不服你就指出我看看。
工资,利息,土地租金,(正常)利润的分配,其实就是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同样由供求决定。你随便翻一般现代经济学即可。
好了,你回答我以上的帖子提出的问题。
农村房价涨了主要在于建筑成本,因为农村的房子是自建房,不是商品房。偶尔的买卖也基本是微利(与国外正常的城市房价利润是一至的),不然农民就会选择自己做。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房子的多数地基不是现成的粮食用地,历史上是不要价钱的,只是现在由于共产了,强行有价格了。强行价格有国家定的,国家没有涨它怎么涨?现在有些扩展建房,在农村也是有规定的,不能多建,基本是一家一宅(相当于韩国城市的住房政策)。此时用地不是荒地就是自己承包地,交了国家规定的那部分钱就行了。这也可以看出我这篇文章中要求政府制定城市土地价格的可行性了。
另一方面建筑成本中包含工资这部分(其它部分好处理)。那么工价为何要涨呢?你能说此时也是因为农村的建筑工供不应求吗?工价上涨在于我揭示的平均化规律(利润平均化、工资平均化、税金平均化),因为我国经济整体发展了,农民也要享受改革的成果,所以其工价也得涨啊。注意:在我建立的分配理论中价格是单位要素分得财富的多少,而不是其创造(或贡献)财富的多少。
也顺便回答我给你的提问——以什么确定房地产的利润是超额利润,这个判断标准就是平均化规律给定的,即社会平均利润。
现在你看到了,农村房价涉及很多因数了,不是简单的供求问题了,这样我们求算这些因素决定的“总和”了,于是便涉及叠加原理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8 0:55:28编辑过]
工资,利息,土地租金,(正常)利润的分配,其实就是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同样由供求决定。你随便翻一般现代经济学即可。
好了,你回答我以上的帖子提出的问题。
嘿嘿,没有说是分配决定价格啊。我的提问是分配理论在价格理论中那个位子,可不是供求决定。你看我上贴是怎么谈分配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8 0:52:42编辑过]
嘿嘿,没有说是分配决定价格啊。我的提问是分配理论在价格理论中那个位子,可不是供求决定。你看我上贴是怎么谈分配的?
我什么时候说分配决定价格了。你真会曲解别人的意思。
我是说生产要素的供求决定了生产要素的价格,而这个价格决定了要素拥有者在国民收入里的分配。
在经济学里,分配理论其实是价格理论在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个应用而已。这样回答,你满意了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8 9:47:54编辑过]
农村房价涨了主要在于建筑成本,因为农村的房子是自建房,不是商品房。偶尔的买卖也基本是微利(与国外正常的城市房价利润是一至的),不然农民就会选择自己做。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房子的多数地基不是现成的粮食用地,历史上是不要价钱的,只是现在由于共产了,强行有价格了。强行价格有国家定的,国家没有涨它怎么涨?现在有些扩展建房,在农村也是有规定的,不能多建,基本是一家一宅(相当于韩国城市的住房政策)。此时用地不是荒地就是自己承包地,交了国家规定的那部分钱就行了。这也可以看出我这篇文章中要求政府制定城市土地价格的可行性了。
另一方面建筑成本中包含工资这部分(其它部分好处理)。那么工价为何要涨呢?你能说此时也是因为农村的建筑工供不应求吗?工价上涨在于我揭示的平均化规律(利润平均化、工资平均化、税金平均化),因为我国经济整体发展了,农民也要享受改革的成果,所以其工价也得涨啊。注意:在我建立的分配理论中价格是单位要素分得财富的多少,而不是其创造(或贡献)财富的多少。
也顺便回答我给你的提问——以什么确定房地产的利润是超额利润,这个判断标准就是平均化规律给定的,即社会平均利润。
现在你看到了,农村房价涉及很多因数了,不是简单的供求问题了,这样我们求算这些因素决定的“总和”了,于是便涉及叠加原理了。
你的分析就是供求分析,而且还分析的不全。你不过分析了影响供给的因素(建筑成本,人工成本)。
而且你说得是农村的自建房。
如果是自建房,自己建来自己住,就不要谈什么价格,只有成本这一说法。因此,与你说十年来农村房价上涨是矛盾的。说价格一定是针对商品房而言的,只有有买有卖的东西才有价格一说,自产自用的东西只能谈成本。
你的所谓平均化规律也是一个很笼统的规律。你知道为什么会平均吗?搞不清楚平均化背后的机制,你是会乱用的。
例如说工资平均化,那么你能笼统的说农民工的工资与经理人的工资平均吗?即便都是农民工,你能说有高中文凭的农民工与小学没毕业的农民工的工资平均吗,从事不同行业,从事不同风险工作的农民工(例如煤矿工人与建筑工)的工资能平均吗?
所以你说农村的建筑工的工价上涨在平均化规律(利润平均化、工资平均化、税金平均化),因为我国经济整体发展了,农民也要享受改革的成果,所以其工价也得涨啊,这就是你乱用平均化规律的错误。 如果这样,我国就没有三农问题了,我国政府也就不会为如何让广大人民(不仅仅是农民)享受改革的成果而苦恼了,一切问题都很简单,只要把经济搞上去就行了,大家自然会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可是,现实是这样的吗?君不见,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那么快,而当地的民工据说十年工资不涨。一些贫困山区,农民的收入不升反降。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8 9:46:45编辑过]
经典理论的分配原则其实就是贡献原则,具体表述可能会很多,但是基本原则其实就是“谁创造就归谁”,这也算分配吗?分配是有前提的,首先是物品是大家公共的,然后才能说有分配,这是因为消费一定要落实到个人的。经典理论(马克思和斯密的部分除外)连物品的公共属性都否认了,物品从其生下来就是个人的,何来分配?经典所谓分配理论不过是个说辞而已。一个真正的分配理论是要将分配的原因、机制、过程和结果都要描述出来的。目前在这方面只有我曹国奇作出了一点实质性的贡献。生产要素只是一种分配标准(对人而言),当我们选择这个标准时它才会有价格,不选择它就没有价格。价格只是分配的结果,而非阁下所说的是分配的原因。生产要素的价格不是原始的分配标准,只代表它要分得的社会财富是多少,比如土地,政府一个政策可以让它是0地价,也可以让它是物价之宝。政策在这里左右了整个分配过程和结果。
至于农村自建房始终存在再卖的问题,上帝没有规定商品一定是只能卖不能用。在国民收入和资产考察中是要考察自用房的价格的,而不是它的成本。这个价格基本是以买卖那部分房子的价格靠算的。
讨论问题一定要注意瞻前顾后,不要只投一时痛快,想西经那样,谈这不谈那。谈商品价格时就将其生产要素的价格当作已知,其实生产要素仍然是商品,它的价格是未知的。
我已经明确指明是我揭示了平均化规律,你可以就其中问题提出质疑,但是不要说我不懂它。你说的三农问题正是我们较好遵循平均化规律的结果,是对我的分配理论的证实。
“你能说有高中文凭的农民工与小学没毕业的农民工的工资平均吗,从事不同行业,从事不同风险工作的农民工(例如煤矿工人与建筑工)的工资能平均吗?”,这主要在于组织方面的规律决定,据说马洛斯在这方面很有研究,这种差别并不否认其中的平均值。我在这里是只是揭示了一个头规律,头规律决定群体一定有个头,且是少数个体当头。在当今头必须掌握资本(+利润)才能组织群体的活动。
平均化规律描述的状态,如果是这种情况就一定出现,即系统只有这个分配规律在起作用。这就好比地球,如果只有万有引力就一定是绝对的圆球,但是事实不是这样,所以它是椭圆,而且凸凹不平。我们经济系统是有很多因素在起作用的,不是只有供求规律,这就是我提出叠加原理的理由。
平均化规律的实际意义在于如果系统总财富增加或减少,那么大家的收入都会一同增加或减少。此时阁下提出的不平不会有什么改变。这就像中国和美国,都有贫富差距,可以所处的水平面不一样,美国贫富差距所在水平面高得多。这个水平面就是平均化规律决定的,要不然,我们如何解释在美国搬个石头的工价比中国高?你能说那是供求规律决定的,是因为美国的搬石头的人少些?我看不是,起码美国的教授比中国多的多(相对比较),可是人家工资就是高些。
在考察经济总量与要素价格的关系时,最主要的就是考虑平均化这个分配规律和组织方面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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