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是陷入了逻辑悖论?
近来看关于股票回购的文章,其中说到我国实施股票回购要扩大回购资金的来源,其中回购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公司自身积累的收益?我想不明白,收益应该属于所有股东共同所有,那为什么回购股票的股东可以拿公司的钱来买出售股票的股东的股票,因为收益的一部分也归属于他们呀?那不就相当于拿自己的钱买回自己的股票吗?
我哪里想错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6 15:55: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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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回购股票的股东可以拿公司的钱来买出售股票的股东的股票,
这句话不准确,是公司(代表所有股东的公司而不是部分股东)拿公司的钱,回购自己公司的股票。在法律上,公司是个独立的行为体,股东是个独立的行为体,股票属于一种资产,公司这个行为体用自己的钱从另一个行为体手中购买资产,这和公司花钱从别人手里买黄金,买原材料一样的,没什么矛盾啊
至于回购自己股票的原因,二楼解释的很清楚
谢谢啦
这样才会出现由于公司是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所以回购行为有可能只是大股东意思的表现,大股东也有可能通过回购来进行一些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只是大股东仍然借用“公司”这个独立的行为体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