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1、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近年来开展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巩固试点成果,必须着力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1)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调整乡镇在经济管理上的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
(2)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力度。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巩固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
(3)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提高乡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乡财政的管理方式,在更大范围开展“省直管县”和“乡财乡用县管”试点。
(4)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增强其服务功能。按照“防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解决”的原则,妥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问题,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户的能力。
(5)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加快立法进程,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法人地位。强化政策扶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开展加工、运销、代销、生产资料供应、农业科技推广等服务。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2、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十一五”时期,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
(2)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3)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3、改革户籍制度和城镇就业、福利体制,促进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针对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城乡分割、农村人口城镇化面临制度障碍等问题,要加快户籍制度和城镇就业、福利体制改革。
(1)改革户籍制度和城镇福利体制。一方面,实行按居住地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目前已进城务工经商且有稳定收入、稳定居所的农村举家进城务工劳动力,要及时办理城镇户口,并在就业、上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人口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改革城市福利体制,完善城市社保体系建设。逐步取消暗补,改为明补,使福利制度透明化、公开化、公平化,降低农村人口进城的门槛。
(2)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继续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解决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等问题。妥善解决外出务工农民在子女就学、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降低农民进城就业的门槛。
4、改革现有水土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加强水土资源保护。要实现“十一五”农业发展目标,要切实保护好水、土资源,采取措施,管好用好水土资源。
(1)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占补制度,深化征占地制度改革。一是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从严从紧控制建设占地的总量和速度。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加强对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和计划的审查,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农户宅基地审批制度。积极推进节能省地型农村住房建设。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引导农户和农村集约用地。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提高农村各类用地的利用率。二是加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力度,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承包农户,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或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长期稳定并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尊重和保障农户拥有承包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三是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四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区分经营性和公益性用地。要把为公益性项目而进行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征地严格分开,缩小公益性征地范围。公益性占地要提高补偿标准。要探索和研究多种补偿方式,包括利用土地补偿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以及使经批准的经营性用地成为被征地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办法。建立征地和土地转让最低价格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办法,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保证对农民的补偿及时、足额到位,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2)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建立科学的用水管理制度。一是改革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在改造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基础上,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同时,逐步调整农业用水价格。要逐步扩大对农民采用节水灌溉设备的补贴规模;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价格,在精简机构、降低供水成本的前提下,供给农业用水的价格要逐步提高到保本水平,供给非农业用水的价格要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二是大力推广节约用水。把节约用水作为革命性措施来抓,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农业方面要推广节水灌溉新技术。城市和非农产业用水方面,要完善城市规划、经济布局、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全力推广循环经济的理念,推广污水处理及再生水的利用,努力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发展节水减污型产业。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形成以大中城市为重点,逐步向乡镇全面推进的节水格局。三是建立以水权管理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各设区市的用水权指标,各设区市在省分配的水量指标的基础上,对不同地区和行业进行二次分配,初步建立水权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制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研究建立水权转让制度,规范水权转让行为,研究水权转让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初始水权确定后,逐步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用水权有偿转让制度。建立城市、工业补偿农业节水的机制。
5、深化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
(1)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林业分类经营新体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搞好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林业产权档案,规范产权登记和变更管理;发展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培育活立木市场,健全林业融资体系,推行森林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林业分类经营体制,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初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水电、旅游、煤炭等受益部门投入为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商品林业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性扶持。
(2)贯彻落实《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中提出的水管单位改革任务。严格推行水管单位的分类管理,建立工程管理和维护的投入机制。落实管护经费,推进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加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营收入,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
(二)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增加对“三农”的投入
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两个普遍趋向”的重要论断,实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研究建立各行各业支持农业的新机制。
1、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断增加各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切实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把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范畴。继续实行直接补贴制度,在继续推行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完善补贴方式。加强农资市场调控,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积极探索对农民购买农资实行直接补贴。
2、优化财政性支农投资结构、方式和途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1)调整支农投资结构。从生产性基础设施更多地转向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要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体系。在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重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快建设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农村沼气、农村水电、乡村道路等农村“六小工程”,加强农村村庄整治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改革政府支农投资方式。从直接投资转向通过投资补助、投资贴息等等多种方式,引导全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领域。建立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投入、投资补贴、代建制等多种投资方式和建设方式。
(3)加强政府农业投资管理。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投资决策更趋民主化、科学化,“十一五”期间争取在整合政府投资、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入效率等方面要有所突破。
3、深化农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对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和建设项目代建制,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政府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管。
进行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等水利设施,有条件的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创造宽松的林业发展环境,全面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在项目准入、资金扶持、税费和资源利用政策等方面,给予各种所有制林业经营主体平等待遇,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资金、机制等方面的优势,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促使国内外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在市场资源配置中流向林业。商品林建设对非公有制经济要完全开放,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可以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方式搞活经营,让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进入商品林建设领域。公益林建设和管护,也可引入民营机制,实行公有民营,民办公助,提高经营效率。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参与林业多种经营、林产加工以及林区非木质资源的开发利用。各类林业投资要向非公有制林业倾斜,积极扶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促进山区资源开发向纵深发展。
(三)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提高农村执法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自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气象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水平。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权益保护、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农业生产资料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支农扶农政策措施制度化规范化,依法保护农业资源,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使广大农民及基层领导知法懂法,培养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鼓励司法机构向农村提供法律援助,为化解农村矛盾提供法律诉讼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