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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金融投资论坛 六区 金融学(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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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9
昨日,证监会联合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等三类银行可成为发行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债券市场补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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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9 12:50:00
别只下不评论呀,看后说说。特别是认真看过巴塞尔协议的人好好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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