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20 20:03 
难道这还用解释吗?如果前一个约定还没解除,说明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再给你说白点吧,不要脚踏两船,就 ...
就是因为他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所以付出了违约金,这个有什么不合理吗?
其实说白了,买卖就是平等的关系,卖家肯定是愿意卖给出钱多的人,如果出价低的肯定买不到。
但是出价低的因为先达成了合同,拥有了能够以以某一个价格买这个东西的权力,现在另一方耍赖,说我不卖了。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第一个买家肯定是哑巴吃黄连,但是有了合同,所以买家就有了保障,至少可以得到他心里认同的补偿。而这个金钱补偿=如果卖家违约不卖的损失期望值。比如说吧,今天你出100万买一个房子,因为就算签订了合同卖家也可以违约,所以为了保障你自己的权益,上面你提出了违约金为15万,如果合同达成了。这表示你觉得之后卖家不肯卖你的话,你买不到这个房子的损失折算成金钱=15万。所以U(house=1,payment) = U(house=0, penalty),对于买家来说是indifferent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