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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人 二区 学术道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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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甲有一套商品房欲出售,经人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知道后找到甲,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处理结果为:房屋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该事件的处理结果即使是公平的,乙因不诚信的甲的违约得到了补偿。但是,乙真实的目的难道是为了那些违约金吗,还是房子?违约金只是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如此结果,难道不是在助长了商业的不诚信之风吗?不诚信的甲得到了最大的好处。这样的例子不是告诉人们,不诚信没关系,给点补偿不就行了。
合理的做法是甲先与乙解决约定事宜,然后才能与丙再行约定。法律不应该支持小三丙,小三丙要得,甲乙得先履行约定;法律也不应支持见利忘义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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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13:28:07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估计没有研究过物权法,物权法对于不动产交易有个公信原则,它以保证整个交易安全为目的,舍缺某些利益为出发点,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另外你说的法律应该是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关于房屋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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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16:45:24
顶楼上。隔行如隔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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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17:18:01
物权法应该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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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19:11:28
yize2073 发表于 2013-11-19 13:28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估计没有研究过物权法,物权法对于不动产交易有个公信原则,它以保证整个交易安全为目 ...
非常赞同    而且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交易以登记为交付,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存在转让问题。而所有权人当然又对自己权益进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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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19:21:45
yize2073 发表于 2013-11-19 13:28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估计没有研究过物权法,物权法对于不动产交易有个公信原则,它以保证整个交易安全为目 ...
我们现在探讨的是法理的合理性。你按照物权法来处理,请问物权法是否合理,这又是一个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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