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varock 发表于 2013-11-20 21:20 
求会的给解答解答?
说下个人理解,供参考,由于你没有给详细资料,我暂时假设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轿车原来为自用,债权人不另行支付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规定,销售自用轿车应缴纳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由于只能开具普通发表,所以发票金额为含税金额,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由于税法中将债务重组中的资产抵债视同销售,所以该题适用。此外由于增值税规定,轿车购买时的增值税不能抵扣,所以我理解原来的60万是包括进项税的,意思即不追究原来的会计分录。
(1)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1
累计折旧 9
贷:固定资产 60
(2)结转债务重组利得
借;应付账款 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1+4%)*4%/2=1.15
营业外收入 7.85
对于所得税处理,若用于清偿债务的轿车的计税基础净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则无需做纳税调整,反之,不等则做纳税调整,可查该地区对于轿车的所得税政策。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