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DWII 发表于 2014-2-5 11:19 
劳动没有什么二重性,只有个性与共性
YJDWII兄:
“劳动没有什么二重性,只有个性与共性”——真知灼见也!
晚年的马克思又重新回归斯密的观点,即劳动作为一种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然而斯密的观点是十分模糊的。这里有三条错误,如下:
第一,劳动不是指劳动过程,而是指劳动本身即劳动力耗费。人们误以为,劳动产品的“劳动”即是指“劳动过程”即“劳动时间”,这不对,应是指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力耗费,即劳动力耗费的“量纲”——劳动成果(市场的认可程度)。
斯密是指劳动力耗费(劳动耗费)也叫商品中所耗费的劳动,即耗费的劳动力。所以,斯密认为,人的劳动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人的劳动力构成商品价值尺度的一种物质材料。天底下的人都知道,任何一种客观尺度,都一定是一种物质的东西,都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材料基础之上,决不会建立在一种人际关系或其他什么道德伦理关系之上的。也就是说,任何一种人际关系都无法构筑尺度的物质材料的。其二是指:人劳动力的耗费不等同于人的劳动力本身,这是两回事。人在劳动过程中要或多或少地耗费一定量的劳动力,这种耗费需要一种共同东西来计量它的耗费尺幅,或者说需要在各种不同质的劳动耗费的形式之中寻找它们之间存在的一个最大公约数。人们直观的认为,劳动时间就是“最大公约数”。但是这样做就会产生一个悖论,人越懒,生产一个产品所耗费劳动时间越长,则该产品价值就越大。马克思同时也与其他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一样都看到这一点。为此,马克思发明了抽象劳动来解释这一问题(注:不是发现,而是发明,二者具有本质区别)。但是,为了论证抽象劳动,就须预先撇开劳动的质量与劳动的不同质,同时也要撇开劳动产品的物质外壳即使用价值及其质量,即撇开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其效用属性。这样一来,抽象劳动就演化为一种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产物,尺度的材料所要求必须具备的物质性没有了,消失了。马克思克服了前一个悖论,随后有产生了一个新型的悖论。
如果我问道,价值尺度的物质材料是什么?人们就会说是人的劳动。如果我再追问道,什么样的劳动可以作为价值尺度的物质材料呢?人们都就说,抽象劳动可以作为价值尺度的物质材料。如果我接着追问道,抽象劳动是人们依靠抽象力把握的,它是人们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它的属性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这是指人们从事商品生产过程中所耗费劳动的性质,不是劳动耗费本身。难道说,物质的性质就等同于是物质的实体吗?显然不是。人们会辩解说,噢!价值尺度是建立在抽象劳动基础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呀。我会为此摇头叹息,如果说,价值尺度的客观物质性都不存在,即失去了它作为价值尺度的物质材料属性。那么,尺子所固有的度量功能还会独立地存在吗?比如,钢尺、铁尺、木尺、塑料尺和皮尺等由不同基质材料构成的各种尺子,假如失去了尺子的物质材料的基质属性,形成人们头脑之中一种“抽象尺”,即不需要用任何物质基质作为其材料,也没有以“计量单位的量纲”作为其机理的一个“抽象尺”,那么,人们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就会束手无措,无所适从。要么,人们干脆放弃自由交易;要么人们就无条件地遵照一个高高在上的社会机构发出的一系列指令进行胡乱交易。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盲目地迷信和违心地附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说抽象劳动是价值实体,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尺度的物质材料是抽象劳动等,但人的生产积极性就是无法调动起来,社会生产力总是上不去。今天我要说,人们持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这样一种传统理论及其观点,就如同人们是在说,尺子的物质材料不是由钢铁、木材、塑料和皮革构成的,而是由空气构成的,或是说是由人的心情构成的,在或说,由阳光构成的...等等,而且空气滞留的时间(注:或是修正为:社会平均化的空气滞留时间,以下例子等同.....),或是人的心情的时间,或则是阳光停留的时间等,形成尺子的计量单位。一句话,劳动价值论失去调动生产积极性,引导市场、调节资源配置比例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和职能。
第二,劳动耗费本身就是一个过程的累积,即便是瞬息完成的劳动,也是一个过程。所谓过程就是时间的累积。任何事物的运动,都具有时空属性,人的劳动也不例外。但是,任何事物的时空属性都不具有计量尺度,它是一种维度。维度与尺度是两码事!显然,马克思和其他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一样,错将劳动的时间作为价值尺度。
耗电量作为电力的一种资源耗费,用水量作为水力的一种资源耗费,热量作为一种煤炭或天然气或木材的一种资源耗费,机械做功作为动力的一种资源耗费等,同理,劳动量是人的劳动力资源的一种耗费。它们本身并不神秘莫测。
“时间量”是指它们作为一种资源耗费的持续性的累积!而时间本身决不是它们自身的量纲。耗电量的量纲是瓦特;用水量的量纲是立方米;机械做功的量纲是马力;热量的量纲是焦耳或卡路里。而劳动力作为一种人类固有的资源耗费,它的量纲是什么,难道是时间吗?如果说是劳动的时间,那么劳动又是指什么?劳动实质是指,劳动的目的性与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的结合,这才叫劳动。具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撇开劳动的目的性和劳动的成果及其客观效用,单纯的劳动时间,就什么也不是。也就是说,劳动的时间说明不了什么,也证明不了什么,所谓“按劳分配”,纯属臆想。
第三,马克思曾指出:“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外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
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
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於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麽,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
这样一来,晚年的马克思不得不默认——
“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於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
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体现的就是:“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抽象劳动作为人类的无差别的一般劳动,显然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具体劳动是互不相容的两个东西。也就是说,建立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基础的上的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规律,反映并默认的恰恰不是什么“抽象劳动作为人类的无差别的一般劳动”,而是“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马克思指出:“人人都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
为此,我们只要将马克思原文略加改动一下,改为:“人人都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配置比)生产力诸要素(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这样一来,价值规律的性质和作用不就变得更加清晰准确了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