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DWII 发表于 2014-2-11 10:53 
劳动效用的大小,即劳动效用的量化或数量化表现。量化是需要一定的标准的,而标准都是人们设定的。从这个 ...
YJDWII兄:
鄙人看来,你的观点是“走偏”了。
第一,劳动时间若真的是按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其形成的价值量,那么,它的起始点就应首先被确立,也就是说,当人的劳动力耗费时间——在形成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它作为生产力要素进入劳动过程之前,它的单位耗费量就须被人们事先精确地计量出来,而不可能在它的运动中或在它的成果中完成计量的。
第二,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定义是有逻辑问题的。因为,马克思将尺度的材料与尺度内容相混淆了。或则说,时间的材料与时间内容相互混淆了,更准确的说,米作为长度的内容与米的材料,即“光在真空中于1/299792458秒的时间间隔内所行进的行程的长度”相互混淆了。劳动自身是不能作为绝对尺度的,仅是一种相对尺度,因为劳动自身是不停歇的不断变化的东西,而且还是一个非常具象的东西面,即劳动本身就是一种形式表达,没有具象的、没有形式的劳动,是根本不存在的。恩格斯早就观察到这一点,他在《反杜林论》中曾详尽地解释这一观点,恩格斯指出,劳动作为价值尺度的相对性和局限性。他说我们现在还无法精确地测定元素周期表中的各种元素的质量,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他们之间存在的相对的数量比例关系来说明它们之间的联系。例如已知氢原子的质量是最小的,那么如果我们将氢原子的质量人为地设定成“1”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推论出与之相比较的其他要素的相对质量了。
所以,劳动时间仅是一种人为的设定,是建立在马克思假设的“简单劳动”基础上的一种理论推导,充其量就是一个相对价值尺度,而不是绝对的价值尺度。而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都自以为,劳动价值讲的是劳动尺度是一种绝对尺度,千方百计地论证这一点,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早已否定了它的绝对性,那你岂能找得到?
第三,马克思说,“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既然,马克思已指出,不等同的劳动力即工作能力是一种人的“天赋特权”,否则,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那么,究竟是什么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力形成不等同的现实基础的呢?换句话说,到底是人们在开始劳动之前,就已存在“劳动力的不等同”这一前提条件,还是已存在“劳动力的等同”这一前提条件?如果是前者,那么在劳动过程结束后,其劳动时间是否必然地与后者不一致呢?假设,如果前后二者在劳动过程结束后,其劳动所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等同的,那说明了什么,为啥最终二者的劳动形成的价值量是等同的呢,其中发生了什么?
第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种社会平均值。然而,若将全部社会的各种具体劳动细化为一种同质的东西,而且还是动态的社会平均值,这简直就是一种天方夜谭的臆想。以为,许多劳动形式是无法进入社会平均值的统计范围的,陈旧的劳动形式湮灭了,退出了生产领域,在市场上消失了;而新兴的劳动形式又在不断地涌现出来,进入生产领域,出现在市场上。你又如何进行实现如汪洋大海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平均值”呢?
我想说,人的思维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实现“社会平均值”的?
最后,我要说,马克思:“商品价值量是由社会平均劳动强度和劳动效率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其定义内容就包含若干悖论。因为,马克思早就指明了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它是抽掉了各种具体劳动形式及其时间强度或技术程度的人类无差别劳动。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它所呈现的价值量与它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其他客观条件都是无关的。也就是说,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不论使用价值数量如何增减,不论人的具体劳动究竟付出怎样的强度和熟练程度,作为同质的人类无差别劳动,其形成的价值量都是相同的。马克思还举例说明,丰年的小麦与灾年的小麦,其价值量是等同的。既然如此,那还需要再把“劳动强度和劳动效率”重新放回价值规定之中吗?不多此一举了吗?或则说,“劳动强度和劳动效率”不是早被马克思本人从商品价值实体之中一概地撇开了吗,怎么又被马克思悄悄地拾起又重新放回商品价值实体之中了呢?你又如何设法去圆马克思这一逻辑悖论?